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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勞改犯的福利:有口糧補貼,農忙時請個“麥假”,還能探親,真的那麽好。

監獄

中國作為四大文明古國之壹,幾千年來有著完善的法律制度。在監獄制度方面,每個朝代都有自己符合時代特點的制度和理念。監獄是國家監禁和懲罰犯人的地方,但也保障犯人的日常生活。比如古代統治者為了表示自己對人民的仁慈和愛民,就提到了“仁與獄”。無論是“大赦天下”,還是改善罪犯的生活條件,都表達了對獄中犯人的憐憫和同情,這對“勞改犯”是壹大好處。這種體恤囚犯的政策也對古代監獄中囚犯的囚服和夥食待遇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服刑人員需要自帶食物,政府及時補貼。

秦漢時期的犯人出錢買囚衣。據《風俗義》記載,中國最早的監獄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時期,有了監獄的雛形,但最早的監獄只是把人關在固定的地方。秦朝實行法治,對監獄做了各種規定。比如犯人的夥食是按工作量分配的,夥食也是按天數分配的。如果有余糧,會留到下個月配給。服刑人員當月服刑不滿壹個月的,按照相應天數扣發夥食。如果官員擅自增加囚犯的口糧,也將受到嚴厲懲罰。

秦朝的囚服是統壹的赭色,冬天壹件,夏天壹件,但不是政府免費發放,而是需要自己購買。而且分發時間也有限制。9-11月發冬裝,4-6月發夏裝,其他時間不發。漢朝時期基本沿襲了秦朝的制度,但刑罰比秦朝輕。

秦始皇

自備口糧還是政府補貼,要看犯人的實際情況。金朝的獄俗令規定,犯人要自備口糧,夥食由獄卒而不是家屬交給犯人。如果犯人離家太遠,由監獄提供。這種以犯人自己供給為主,國家供給為輔的監獄衣食管理制度,被後世所采用。在唐代,犯人的口糧也是由家屬提供。如果囚犯被關押在離家太遠的地方,他們首先由政府提供,然後告訴他們補足政府支付的口糧。

宋代犯人的夥食分為未定犯和已決犯兩種。尚未決定的囚犯口糧需要由其家人提供,而已被判刑的囚犯則由政府分發。宋高宗時期頒布法令,如果囚犯家庭太窮,政府將根據當時的價格支付50-20便士的菜錢。

在元朝和明朝,犯人的夥食也是由家庭提供,政府會給貧困家庭提供壹定的物資。元朝規定每天要供應兩升儲存的大米,犯人生病時要在儲存的大米中加入三分之壹的小米。明朝政府對犯人的供養比元朝少得多,每天供應壹升米。

古代押解犯人

到了清朝,犯人的衣食由監獄統壹發放,“凡應取締的獄費,壹律廢止”的制度正式確立。無論犯人家庭貧困與否,犯人的衣物和食物都由監獄提供,每個犯人每天都有壹升大米,冬天有壹個絮墊。盡管有規定,但實際上在饑荒之年,犯人吃飯都是要自己掏錢的,有些監獄甚至允許犯人自帶食物和爐子在監獄裏做飯。

寬緩刑獄——古代也有對犯人手下留情的措施。

按照儒家“以禮治國”的思想,監獄最大的功能是教育犯人,其次是懲罰犯罪。所以歷代君主都講究“恩將仇報”,很多皇帝也出臺各種政策以示仁慈。相對於電視劇中經常看到的“大赦天下”,政府在監獄夥食上實施了更多的政策。

從口糧到藥品,有哪些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的措施?關愛服刑人員最重要的是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比如每壹代政府官員都會給家庭貧困的犯人壹定的生活補助。漢代要求監獄在犯人生病時要及時治療,犯人死後要重葬。西晉時期,犯人的獄房、獄服、口糧都很講究。

《九朝律考》、《晉律考》中記載“凡獄房,宜頑草厚,絕不漏濕”。

比如元朝的“菜錢”發放,明清的大米供應,都表現了封建統治者對獄囚的同情。這種同情還表現在法律或政策對獄卒和監獄管理人員的限制上。由於監獄的特殊性,很難保護囚犯免受獄卒的虐待和管理人員的剝削。所以很多朝代也出臺了相應的制度來限制獄卒和獄吏的殘忍行為。

監獄的壹角

《後漢書·桓帝實錄》中記載,漢桓帝曾經制定了“二十歲上死囚,殿中教習為佳”的制度,而漢宣帝則規定了獄卒的考試制度。唐律還規定,主部必須為犯人生病時的治療提供藥品,並允許家屬在犯人病重時探視。違反這壹制度的官員將受到嚴厲懲罰。

特殊情況下的人性化政策北魏《法規》規定“祖父母或父母年滿70歲,無成年後代者,以正式方式邀請。”流動的會被鞭笞,把他們當父母的最終會再次流動。"

囚犯的父母和其他直系長輩將被允許暫時離開監獄,在無人贍養的情況下回家照顧他們。這壹政策可謂是古代版的“緩刑”。父母在服刑期間死亡的囚犯將被允許回家為親人辦理喪事,然後返回監獄繼續服刑。或者犯死罪後有妻無子的犯人,政府會允許其妻子在獄中與他團聚,等到妻子懷孕後再執行犯人的死刑。

《後漢書》中記載:“每年十八歲的時候,莫拉都把犯人送回家...並按時歸還。”秦朝的監獄政策是,用苦役還債的犯人,在農忙季節可以請假回家,每人放假20天,用於播種和田間管理,類似於現在的“麥假”。

被判有罪的罪犯/囚犯

在古代,死囚在行刑前通常會飽餐壹頓。在去刑場的路上,清都的犯人路過玄武門的時候還可以喝上壹碗白酒。犯人喝酒後發呆,既減少了行刑前的恐懼,也減少了行刑時身體上的痛苦。這些人性化的政策都體現了古代“道德為主,刑罰為輔”的法律理念。

重要節日的犯人也有獎勵。古有“身在異鄉為異客,每逢佳節倍思親”之說,監獄裏的犯人也不例外。《漢書》根據漢代的法律記載“犯人回家赴約”。

即在三伏天、臘月等特殊情況下,罪犯可以回家與家人團聚,並在約定的期限內返回監獄。唐太宗時期,也有死刑犯被送回家與家人團聚的情況。按照明律,每逢節日,犯人家屬可以帶著豐盛的飯菜,和犯人壹起吃壹頓飯。在清朝,在重要的節日裏,囚犯還會得到額外的面食或壹定數量的肉,還會分發生洋蔥和醬料。

古人參觀了監獄

監獄官員和民間慈善組織的關心壹些士紳不僅會幫助人民,還經常為獄中的犯人做好事。在寒冷的冬天和炎熱的夏天,紳士們給囚犯們分發米粥。明代義山私稿記載,大熱或瘟疫時,好醫生會請醫生捐藥買酒買糧,慰問獄中犯人。《宋朱文集》中也記載,山西士紳在祭祀之日不僅會向當地監獄捐贈衣物,還會捐贈蠟燭、牲畜等祭祀用具。

監獄官員的素質可以決定囚犯的生活狀況。清朝的法家趙舒翹被任命為監獄的監管人時,他會在重要的節日給囚犯分發糕點。並且根據季節把犯人的口糧換成了綠豆或者玉米,為了讓食物符合季節天氣的變化。清末監獄官白增卓也用這種方法改善犯人的夥食。

清代獄官

改善犯人夥食等生活水平的積極意義。

縱觀古史,雖然囚犯的監禁措施沒有改變,但從秦漢到明清,囚犯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心理建設都有了越來越大的進步。雖然有“德主刑”、“寬緩刑獄”、“重德輕刑”等儒家思想的影響,但也不可否認地說明政府越來越重視對犯人的教育和感化。

從飲水標準的變化可以看出,古人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繼承和發揚了“恩將仇報”的理念,從最初的提供口糧到為貧困犯人提供飲用水。唐朝關於越獄的法律中,要求獄警必須保證犯人夏天有足夠的飲用水。《明朝罪犯實錄》規定,監獄每天至少要給犯人供應五擔水,必要時可以再加兩擔。

清代還規定了首都飲用水的衛生標準。監獄必須保證犯人的飲用水不生不冷不苦,夏天必須隨時供水,可謂極為人性化。所以監獄附近是否有井是非常重要的,監獄附近的井往往被稱為“泉”。

女囚犯

優待婦女和對特殊群體的特殊司法政策在優待犯人方面,出於對婦女的照顧和尊重,明清兩代也頒布了相應的對女犯的關押和管理制度。比如《明慧殿》中記載,設立女子監獄關押女囚,設立女子陪護監督女子監獄。清朝時期,女囚也是和男囚分開關押的。犯有輕微罪行的婦女在審判後由其親屬照顧,在判決前不被拘留。

《唐六經》規定“職員公仆,八旬、十歲、殘廢、懷孕、矮子者,皆褒之。”

對特殊人實施輕罪的,如果不會危及監獄安全,在審判過程中不需要刑訊逼供。雖然封建社會婦女地位低下,但監獄系統對女犯人給予了特殊照顧,這是相當值得稱贊的。

摘要

從周朝開始,統治者吸取了商朝暴政亡國的教訓,頒布了大量的仁政,包括對犯人的“三赦”、“三罪”、“三刺”。後來秦漢時期,在犯人的口糧、衣服等基本生活方面,頒布了“寬緩刑獄”的政策。隋唐時期,廢除了壹些殘酷的刑罰,基本改善了宋朝以後的監獄制度,從口糧、飲水到醫療,優待特殊人群,加強了對獄警的管理。這些措施在從野蠻向越來越文明的社會過渡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雖然封建王朝實行壹系列“惜囚”制度的根本原因是為了維護封建統治,但從囚犯的角度來看,政府的努力並沒有白費,並非所有的囚犯都是死罪。既然已經依法懲處,保障服刑人員的生活條件是最基本的需要。再加上“聽妻監”、“約回”、“男女監別”等政策的實施,古代監獄制度並不局限於對犯人的獄服、夥食的補助,還可以在此基礎上給予人性化的政策優待,進壹步促進了犯人在獄中積極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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