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禁止交易的文物外,其他古玩交易並不違法。法律禁止買賣的文物:
1,國有文物,國家允許的除外;
2.非國有館藏的珍貴文物;
3.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依法移動並應當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4、來源不明,不符合文物法律要求的。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牟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罪的構成。
(1)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文物管理系統。國家文物管理體系主要是以文物保護法為核心的壹系列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人民遺留在地下、內水、海洋中的壹切文物,均屬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收藏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文物收購業務。對於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牟利者,勢必影響國家對文物的管理,損害我國文化行政部門的聲譽,擾亂文物市場和正常的文物收購秩序。所以這部法律規定倒賣文物是犯罪,要受到懲罰。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禁止的文物。所謂國家禁止的文物,是指受國家保護並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公布的文物。1992國家文物局等部門發布了《關於加強文物市場管理的通知》,規定了禁止經營的部分文物的具體範圍,意思是未經許可不得經營。
壹,
國家保護的二、三級珍貴文物和其他具有重大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文物。
(2)客觀要素。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買賣國家禁止的文物的行為。倒賣的對象只能是國家禁止的文物。如果國家不禁止倒賣文物,不構成本罪,但也需要具備嚴重的要件。根據司法實踐,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倒賣三級文物,非法獲利數額較大,非法經營,或者多次倒賣三級以下文物或者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多件的情形。倒賣二級文物的,倒賣壹級文物的,非法獲利巨大的,非法經營的,或者倒賣珍稀國寶的,特別嚴重。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主觀上,本罪是故意,以營利為目的。行為人缺乏故意心理不構成本罪,但必須同時具有營利目的,才能構成本罪。對於確實既沒有營利目的,也沒有行使目的,而純粹是因為個人利益的,不作為犯罪處罰。另外,買賣不知道屬於禁止買賣的文物,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五十條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獲得的文物:
(壹)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的;
(三)脫離文物拍賣的拍賣業務;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被依法交換或者轉讓的;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