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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持有的法律風險

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匿名投資或假名投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表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壹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那麽股權持有的法律風險是什麽呢?我來為妳解答壹下,希望對妳有幫助。

第壹,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

名義股東與實際投資者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無法避免的法律風險。

1.名義股東惡意侵害實際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名義股東是公司的唯壹合法股東,因為從工商部門的向外公式推導出的信息。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由於合同相對性原則,不能對抗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因為信任工商部門的工商登記信息,可以向名義股東轉讓或質押股權。實際出資人不能以股權代持協議對抗第三人,要求確認名義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行為無效。

2.名義股東的債權人對代表他們持有的股權行使強制執行權。

在股權分置結構下,股份登記在名義股東名下,在法律上會被視為名義股東的財產。如果第三人(主要是名義股東的債權人)取得了法院對名義股東的生效判決,很有可能第三人會對持有的股份提出執行請求。在這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不能以自己是實際出資人為由反對第三人的執行請求(提出執行異議),因此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3.名義股東不受實際投資者的實際控制,不配合實際投資者管理和控制公司。

名義股東違反誠信原則,未按照股權代持協議的規定配合實際投資人實際控制管理公司。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實際出資人不是公司的股東,不可能不跨越名義股東的法律障礙,以股東的身份直接控制公司。

當然,實際控制人可以依據股權持有協議起訴名義股東,要求確認為公司股東,但訴訟周期長,難以完全規避訴訟過程中的風險。

通過名義股東將所持股份質押給實際出資人的方式,規避持股中的法律風險。

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應當同時簽訂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名義投資人為了保護實際投資人的貸款債權,將其股權質押給實際投資人,並辦理股權質押的工商登記。名義股東合法持有代理股權,但股權質押給實際投資人,實際投資人合法持有並鎖定代理股權。

1.質押名義股東代為持有股份,可以防止名義股東惡意處分股份。

名義股東將所持股份質押給實際出資人後,名義股東處置所持股份的權利受到很大限制。根據法律規定,質押期間,在解除質押之前,不能辦理股權的過戶登記。這樣通過質押持有股權的方式,可以防止名義股東在持有期間惡意轉讓實際出資人的股權。

但是,名義股東與善意受讓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名義股東因股權質押不能轉讓股份,要對善意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2.質押名義股東代持股份,可以避免其他債權人優先。

名義股東將代理股權質押給實際出資人後,不排除名義股東因其債權人強制執行名義股東股權而查封代理股權。但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已出質的股權,但在執行時,必須先滿足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在這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可以行使股權質押的物權,應當事先就名義股東以股權對實際出資人的債權進行補償作出約定和公證(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同意名義股東以股份抵債),名義出資人不可撤銷地委托實際出資人指定的受托人辦理以股份抵債的過戶事宜。

3.名義股東不受實際出資人控制,實際控制人通過行使股權質押權、以股抵債成為登記股東。

根據公司發布的第三個司法解釋,實際控制人只有在名義股東不承認股權代持協議,不配合實際投資人通過訴訟控制公司並取得半數以上股東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成為登記股東。

但訴訟過程漫長,涉及的風險難以完全避免。因此,只有在名義股東將持有的股權質押給實際投資人,並就名義股東以股權補償實際投資人債權(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同意名義股東以股權抵債)作出約定並公證後,名義投資人不可撤銷地委托實際投資人指定的受托人辦理以股權抵債過戶(需公證), 實際出資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或者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股權轉讓,無需任何訴訟。

2.名義股東與實際投資人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在法律上,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的合法性已經得到司法解釋的確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如下: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是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權益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經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登記為由,否定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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