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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

壹、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經營行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管理,促進固定資產貸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從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國家規定可作為借款人的企業(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第四條貸款人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控機制,實行貸款全過程管理,充分了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體系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建立崗位考核和問責機制。第六條貸款人應將固定資產貸款納入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屬集團客戶的統壹授信額度管理,並按地區、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第七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並按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防止貸款被挪用。第八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貸款人的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9條第1款。貸款人受理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借款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權機關依法核準登記;(2)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3)借款人為新設立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四)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符合其要求的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五)貸款用途和還款來源明確合法;(六)項目符合國家有關產業、土地和環境保護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法定管理程序;(七)符合國家關於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8)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2020

法律分析: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4年12月15日頒布的《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 *四十三條。

法律依據:根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壹條,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經營行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管理,促進固定資產貸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施行。

三。累計折舊準備。

1,固定資產累計折舊計提:

借:在建工程(自建固定資產過程中使用的固定資產)

管理費用(管理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

制造成本(生產車間使用的固定資產)

銷售費用(銷售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

其他業務成本(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

貸項:累計折舊

2、無形資產累計折舊:

1.無形資產應每月攤銷,不計提折舊。

2.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有規定受益期的,按不超過受益期的期限攤銷;合同沒有約定受益期限但法律規定了有效期限的,按照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攤銷;經營期短於有效年限的,按照不超過經營期的年限攤銷;合同未規定受益期限,法律未規定有效期限的,按照不超過10年的期限攤銷。

3.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無形資產壹般按等額分期攤銷。攤銷方法如下:

無形資產的年度攤銷=無形資產的實際支出/有效年度。

月攤銷額=年攤銷額/12

4.每月攤銷分錄

借: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

貸款:累計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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