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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能否強制執行的法律分析。

本文主要從法院司法實踐的角度探討保險金能否保全和強制執行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標的的財產和其他有關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體。保險法調整的法律關系是人作為社會主體在面臨涉及財產、生命和健康的危險時的權利和義務。《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幹涉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獲得保險金的權利,這是基於保險合同相對性和人身依附性的考慮。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往往成為案件的執行人。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院能否采取強制措施強制執行上述保險金?筆者認為對上述問題的討論應從險種的角度進行分析:1。根據保監會對險種的規定,商業人身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險種壹般包括: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附加醫療保險、終身養老保險和分紅理財保險。健康保險是指當壹個人的身體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時,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險金的壹種保險。壹般我們只是覺得保險有很強的個人依賴性。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忽視債務人對保險的投入以及由此獲得的財產利益。因此,對於債務人(受益人)而言,購買健康保險所獲得的保險金多為保險受益人患有約定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用於治療,屬於債務人的財產利益。同樣,意外險是在人身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損害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壹種保險。兩者性質相同,這裏就不贅述了。筆者認為,出於對生命價值的尊重和對法律正義的弘揚,尤其是在當今和諧社會,和諧司法和司法為民應該是解決這壹問題的根本指導原則。因此,對於上述兩種保險金,法院應以不執行原則為例外。比如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的“康寧”健康險,壹旦被保險人被醫療機構核實患有重疾,保險人先行賠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惡意隱匿財產或者有足夠的財產支付疾病的醫療費用,拒絕向他人支付債權,法院可以凍結保險金並強制執行。這是壹個例外,只有在法院依法核實債務人是否存在惡意的客觀行為後才能強制執行。二。商業財產保險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標的物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是壹種純經濟的商業保險,是以小成本換取更大保障的壹種風險管理形式,是間接保護經濟利益的壹種形式。這裏的保險金並不是為了滿足生命健康的救濟而設計的,所以法院應該以執行這種保險為原則,沒有例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財產保險金是被執行人從保險標的中獲得的財產利益。法院查封、扣押、凍結保險金是為了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促進經濟交往的良好發展,是合理合法的。特別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銀行、證券、保險逐漸成為公眾投融資的主要渠道。司法實踐中,債務人在銀行的存款投資於企業的股權是顯而易見的,但保險作為三大金融行業之壹,其容納資金的能力很強。目前,我國的壹些債務人,在從銀行貸款獲得大額資金後,借用他人資金,挪用單位資金等。,暗中投資保險領域,購買分紅型理財保險,使得法院在民事糾紛中忽視保險領域的調查,最終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依法保護。這是今後法院實踐中需要探討的問題。三。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險費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低保障、廣覆蓋的保險制度,所以商業保險可以順勢發展。就中國而言,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受到國情的限制。對於全福利或半福利的西方發達國家,社會保障水平相對較高,其商業保險福利被強制執行的可能性較大。對於已經享受社保待遇的債務人,法院可以在留下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費後,執行剩余的養老金。目前大部分法院都采用了這種工作思路。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壹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於應當歸* * *所有的其他財產。由此可見,養老金作為壹種財產性利益,在民事領域是可以強制執行的。總結以上三種保險金,筆者認為有必要說明的是,在市場經濟下,多個保險條款組合的現象已經非常明顯。法院在處理具體案件時,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認真審查保險合同條款和當事人之間的特殊約定。另外,在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中,常見的問題是身故情況下的保險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費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的相關規定,人身保險壹旦產生死亡賠償金,需要區分保單中是否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死亡賠償金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保險費。如果指定了受益人,保險金就不能視為遺產,所以當被保險人是遺囑執行人時,遺產就不能執行。受益人為債務人的,從保險合同中取得的保險利益的執行不存在爭議。這裏的區分分析主要考慮了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是同壹人的客觀情況。在所有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是受益人,所以人身保險不存在需要單獨考慮的問題,所以法院可以直接強制執行財產保險涉及的保險金。筆者認為,法院應當在保護被執行人基本生存權的基礎上,合理界定不同性質保險利益的執行尺度。如何界定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是否被消滅的問題,屬於裁量範疇。鑒於此類案件在我國當前司法實踐中並不多見,盡管有上述理論的分析和討論,但在當前條件下,法院不宜強制執行保險利益,以免激化矛盾,破壞和諧穩定的發展環境。因此,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的情況下,法院應以調解為原則,不應強制執行保險利益。(作者單位:山東省梁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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