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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法律訴訟中的幾個問題?

зぅぅвしぇぇしぇぇぇしぇぇぇぇぇぇぇぇぇぇぇぇぇ1關於立法中證據權益的片面觀點始於《民事訴訟中最小法院關於證據的若幹規則》的公布和實施。《證據規則》對我國民事訴訟中喪失證據的權益分配作出了明確而詳細的規定,既確立了證明權益分配的壹般準則,又明確了與分配準則相關的例外規則,壹般稱為證明權益倒置;同時,作為上述兩類規則的補充,賦予法官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行使自由裁量權分配證明權益的權利。關鍵詞:證明權益、結果權益、行為權益、規範理論、證明權益倒置。在停止對本文的註釋之前,有必要澄清壹下證明權益的概念,並說明在什麽意義上使用這壹概念,以防止不必要的歧義和扭曲。時至今日,民事證明權壹直是壹個豐富的概念,既包括行為意義上的證明權,也包括結果意義上的證明權。所謂行為意義上的證明權,在海洋法律制度中稱為客觀證明權,是指當事人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夢想的權利,也稱行為權和舉證權。結果意義上的證明權在海洋法律制度中稱為客觀證明權,是指在夢的真實性未知的情況下,由構思夢的壹方承擔的有益的訴訟結果,也稱為結果權和證明權。行為權益符合民事訴訟的實踐過程。從當事人舉證活動的角度觀察和分析證明權益,靜態地反映了證明權益的訴訟形態。在民事訴訟中,只要當事人提出壹個積極的想法,並且這個想法的夢不屬於免責證明的夢,就要為自己的這個想法的夢提供證據。所以,行為權益是內在的,表象的,可以被人感知的。結果權益靜態地反映了證明權益的形式,訴訟中的原、原告想法的要素是法律預先規定的,是在訴訟開始前就安排好的,不受訴訟實踐過程的影響。當然,結果意義上的證明權概念是發生在以爭訟訴訟形式為主的海商法國家。但是,由於在糾問式訴訟形式下停止的訴訟中夢境並不清晰,結果意義上的證明權與訴訟形式之間並沒有必然的聯系。在任何民事訴訟中,無論當事人能否提供證據,無論提供的證據是否充分,無論法院能否自動調查取證,只要案件的夢境不清,法院都會依據證明權對需求做出判決,由此產生的有利法律結果會判給為夢境承擔證明權的壹方。行為結果權益是證明權益概念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它關系到外部與內部、方式與形式、秩序與實體、靜態與靜態。“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證明權益的可能性是當事人必須實施行為意義上的證明權益的理由”,所以只要結果權益能真正體現證明權益概念的實質,就是證明權益的實質意義。民事訴訟制度是國家為制止群眾采用自助方式處理糾紛而設立的壹種處理法律糾紛作為補償的制度。因此,法官有權對各種糾紛進行判決,即使案件的夢想因為各種原因處於不明狀態,法官也不能拒絕判決。在這樣的情況下,在現代民事訴訟中,法官必須借助於證明權益的標準來作出判決,於是有了“證明權益是訴訟的主心骨”的法律諺語。壹般法律諺語顯示主要權益的證明。證明權不僅影響著每壹場訴訟的結果,而且在訴訟開始前就指導著人們的行為。就目前而言,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深受前蘇聯相關現實的影響,對證明權益,尤其是結果意義上的證明權益的體驗經歷了壹個由淺入深,甚至從無到有的頓悟過程。前蘇聯民事訴訟實踐中的證明權概念不承認結果權的存在,而只限於提供證據的權利,即行為權。在接受了這壹現實後,中國在舉證權利上並沒有任何突破。此外,由於建國後長期受到各種非學術因素的幹預和幹擾,這方面的研究也成為實踐禁區。直到1982《民事訴訟法(試行)》的頒布,關於證明權益的討論才開始受到實務界和實務界的關註。然而,由於訴訟洞察力理論中對相對真實的追求的強調、訴訟中存在的口供真偽不明的現象、訴訟制度中對裁判文書這壹訴訟形式的堅持以及對法院在民事訴訟秩序中主導作用的強調,在這樣的條件下,甚至當事人提供證據權益的必要性也被大大削弱,更不用說意義上的證據權益結果。作為上述立法指導的集中體現,《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五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就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的順序,單方面、客觀地收集、調查證據”。1991頒布的新民事訴訟法第64條基本沿襲了民事訴訟法(試行)第56條的宗旨,只是對法院收集調查證據的範圍和條件作了壹些限制性的規定。當然,這壹條把過去由法院負責地方取證調查的行為部分轉移給了當事人,減輕了法院的任務,同時也在積極層面上強調了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行為與敗訴的權益之間的關系。然而,新的《人民訴訟法》並沒有對隨之而來的權益作出任何規定。與民事訴訟法審判壹樣,將結果性權益的設立排除在法律規則之外。壹般認為,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1991中“當事人有權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的規定,即“誰有主張誰舉證”,是我國證明權益分配的基本準則。筆者認為,將該條款作為我國證明權益分配的基本標準存在實踐和邏輯上的缺陷。首先,該條款的形式只觸及了舉證權的部分形式,舉證權的實質外延——結果權並未觸及。其次,以壹般的“理念”而非當事人理念的夢想本質或範疇作為分配證明權益的規範,違背了壹個基本的訴訟規則:即絕不允許當事人從同壹事物的正反兩個方面承擔證明權益。因此,這壹規則缺乏邏輯性,缺乏對實際審判的指導,經不起實際和實踐的檢驗。應該說,立法上對證明權益的片面看法,是從《民事訴訟中最小法院關於證據的若幹規則》(以下簡稱《證據規則》)的頒布實施開始的。《證據規則》對我國民事訴訟中喪失證據的權益分配作出了明確而詳細的規定,既確立了證明權益分配的壹般準則,又明確了與分配準則相關的例外規則,壹般稱為證明權益倒置;同時,作為上述兩種規則的補充,賦予法官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自由裁量分配證明權益的權利。首先,證據規則第2條根據法律要素的分類,確立了我國證明權益分配的壹般標準。證據規則第二條:壹方當事人有權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辯所依據的夢境或者反駁對方當事人訴辯所依據的夢境。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證明當事人的夢想的,由有舉證權利的壹方承擔有利結果。法律要素分類理論,又稱規範理論,是德國天才訴訟律師羅森貝克提出的關於證明權益分配的理論。標準化的思想以法律要素的分類為出發點,以法律條文的表意性和結構性規範為基礎,主要分析法律規則的標準和例外以及基本規則與配套規則的關系。羅森貝克認為,證明權益的分配標準只有壹個原則,即“對於不適用某壹法律規則而不能取得訴辯效力的當事人,應當有法律規則形成要件的夢想,承擔理念,證明權益”。規範理論根據統壹的聯系將人的夢的規範分為兩類:壹是權益規範,也稱基本規範和訴請權利規範,是指能夠產生積極權益的法律規範。二是統壹規範,羅森貝克將其分為三種:壹是權利妨礙規範,即在權益發生之初就停止妨礙權益發生效力,使權益無法發生的法律規範。二是權益消滅規範,是指在權益發生後,能夠消滅曾經擁有的權益的法律規範。三是權益限制規範,即在權益發生後,準備行使時,能夠遏制和掃除權益效力,使權益無法完成的法律規範。羅森貝克在停止上述四種法律規範分類的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證明權益分配標準,即“具有觀念權益的當事人,對於權益發生的法律要素的夢想,應當承擔證明權益;自認權益的當事人對於阻礙其權益的法律要件、消滅其權益的法律要件或者限制其權益的法律要件,應當承擔證明其權益的責任。”規範論體現的哲學思想是,基於我們夢生活中夢過程的復雜性和反映我們夢生活的法律規範體系的復雜性,我們必須對社會生活保持這樣的信心,即我們必須懷疑給定現狀的準確性和智慧,如果假設與我們夢的準確性和智慧相反,我們必須證明我們夢的反面。在平時的訴訟中,也是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的。同時,從實體法的角度來看,規範理論與攻擊者的判斷標準是壹致的,具有維護所有權、維護權益和平和抑制私力救濟的功能。規範論對當事人證明權益的分配,完成了訴訟武器平等、風險分擔平等、機會均等的基本準則,同時也阻隔了重復訴訟和妨害司法的風險。因為這壹規則與每個群體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理念相壹致,而這種自我負責的主體對於權益的交換是必不可少的,它與實體法和訴訟的手段相壹致,具有訴訟威懾和訴訟預防的功能,表現為證明鄰近、保持證明技能和預防抑郁的理念。規範理論產生於二十世紀初的德國,自產生以來壹直被視為證明權益分配的壹般理論。雖然規範理論的批判理論時有提出,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相關的理論可以取代它。從這個意義上說,規範理論已經提前經歷了實際的檢驗,屬於人類法律文明的獨特遺產。中國的法律制度深受激進的海洋法律制度的影響。因此,在我國確立證明權益分配的基本標準不存在實質性障礙。我國作為壹個成文法國家,既定的法律層級和立法形式使得立法者無法在成文法的每壹條規定中明確分擔舉證權益的責任,這既不符合成文法的激進表述,也不可行。同時,由於成文法國家停止的訴訟都是基於法律的訴訟,註重判決的壹致性、法律的寧靜性和可預見性,因此,確認壹個基本的證明權益標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實用價值。證據規則,是其他海商法體系國家發明的,學界壹般說。根據規範理論,第二條確立了證明權益分配的基本標準。第二條包括兩種形式,壹種是誰提供證據證明案件的夢想,另壹種是在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案件的情況下,誰承擔受益訴訟的結果。在通常的審判實踐中,當當事人所要證明的夢是未知的,雙方當事人都無法證明時,法官可以停止對待證明的夢進行相應的分類,以此來肯定處理證明權益的當事人,根據證明權益的實施效果做出相應的判決,將敗訴的結果判給證明權益分配後有有利影響的壹方。第二,證明權益分配的例外規則和規範理論,作為證明權益實際分配的壹般理論,延續了幾十年,其主導地位並不牢固。但是,作為現代民法的產物,這壹理論不可避免地存在概念法學的弊端。首先,規範國家的成文法,以法律條文的方式對證明權益的分配規範進行分類確認,排擠習慣法和判例;其次,規範論強調法律體系的邏輯自足性,認為社會生活中的壹切案件都可以用邏輯方法從民法典中處置,不承認法律存在瑕疵;第三,在民法註釋上,規範論註重模式邏輯的運作,強調字面意義和體系的註釋,排除法官對細節案件的權衡;最後,規範理論承認法官的行為能力,將法官視為適用法律的機器,只能將法學家制定的法律統壹起來做三段論式的邏輯運算。當有疑問時,它強調要探索立法者的意義。為了糾正刻板印象理論的弊端,二十世紀出現了壹些關於證明權益分配的新理論。其中,與風險範圍、損害歸屬、概率等有代表性的理論進行了比較。這些理論都是打著法律活動自由的旗號提出來的,是法律活動自由理論在證明權益分配制度上的變種。這些新理論的獨特之處在於,針對現代社會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經濟的高速發展和技術的巨大進步所帶來的社會效應,從維護法律的適當性的角度提出了壹系列權益分配的實質性依據。比如風險範圍,該理論認為在壹定的民事訴訟範圍內,應當以風險範圍作為分配證明權益的規範,以此來糾正規範理論的不足。所謂危險範圍,是指加害方根據法定的或夢幻的方法,可以停止練習和掌握的生命範圍。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的法律體系有了很大的完善,並且接受了國外激進立法的經驗,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而我國的民事夢法習慣於對法律規範,即法律要件和夢作出精確而籠統的規定。與德、日等海商法體系國家相比,它對實體法的訴訟功能,尤其是證據功能的重視程度較低,即在實體法中,無法像羅森貝克在創立規範理論時那樣,從德國民法夢法中感知立法者設定的相對完整或系統的舉證權益的壹般標準。這就要求我國在今後的立法中提高立法技巧,對上述缺陷進行及時的彌補。基於以上三點考慮,《證據規則》在第4條至第6條對證明權益的分配做出了詳細的規定。第四條詳細規定了八種侵權訴訟的權益分享。第五條第壹款確立了合同糾紛訴訟中失證權益分配的壹般標準,第二款和第三款明確了涉及合同履行和代理糾紛訴訟中的舉證權益分享。第六條主要明確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應承擔的舉證權益。根據與規範理論所確立的證明權基本規則的聯系,這三種規則的形式可以分為兩類;壹是規範論確立的證明權益分配基本規則的細化,最典型的是第5條第1款;另壹種是基於其他證明權益分配理論提出的實體性規範的證明權益分配,壹般稱為“證明權益倒置”證明權益倒置的概念來源於德國法,意為“行使方向相反”, 並且其含義並不是指“將本方應承擔的舉證權益轉移給對方”,而是“免除本方應承擔的舉證權益,由對方承擔同方向的舉證權益”。 證據規則中的證明權益倒置關系到證明權益分配的壹般標準,表現出法律適用的壹般性與例外性的聯系。在《證據規則》頒布之前,我國學者和大多數教科書普遍認為《最短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真知灼見》第74條是我國法律對證明權益的明確規定。這壹規則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有權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但在之後的侵權訴訟中,如果原告對原告提出的侵權夢供認不諱,則由原告負責舉證。1.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訴訟;2.因高風險作業造成傷害的侵權訴訟;3.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備以及建築物上放置、懸掛的物體倒塌、墜落或者墜落,造成人員傷害的侵權訴訟;5.因飼養植物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從其字面表達來看,這壹規則似乎非常明確,相關司法註釋和學術註釋也明確將這壹規則視為證明權益倒置規則。然而,在夢裏,當這壹規則出臺時,中國並沒有確立證明權益分配的基本標準。在缺乏基本準則的前提下,不存在與這壹準則相關的例外。除了這壹規則的邏輯缺陷之外,它在措辭上過於籠統,缺乏詳細的形式。壹般在侵權訴訟中,原告的侵權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侵權行為,2,侵權結果,3,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侵權人客觀上存在過錯。《若幹見解》第74條規定,原告對原告提出的侵權夢供認不諱的,原告應當提供證據。該條將原告的舉證範圍限定在原告夢寐以求的侵權範圍內,使之成為可能。假設原告沒有提出原告行為與結果有因果聯系的夢境或者傷害是過失的,那麽哪壹方會提供證據證明這些夢境?另外,侵權的結果壹般包括損失體的形狀和各種損失的程度。根據第74條的規定,如果原告對原告提出的侵權結果供認不諱,原告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原告能證明侵權損害嗎?實踐中,原告很難證明沒有損害。證據規則徹底擺脫了以往立法的缺陷。首先,在規範理論的基礎上確立了證明權益分配的基本規則,並在此基礎上對規則適用的例外情況作了詳細規定。不像《若幹意見》第74條壹般規定原告提出的侵權夢,原告應當自認,原告應當舉證,但不僅明確了例外規則適用的訴訟類型,還明確了應當舉證的要件和夢。比如《證據規則》第四條第(七)項規定,實施冒險行為的人對因自己的冒險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訴訟承擔舉證責任。根據《證據規則》確立的證明權益分配的基本規則,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屬於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規範的構成要件,請求權受益人應當為此要件承擔證明權益。該規則將舉證權益分配給加害人,是典型的舉證權益倒置。需要明確的壹點是,《證據規則》第四條並不都與證明權益倒置有關,相當壹部分是以細化具體訴訟類型中證明權益基本規則的形式。例如,在該條第六項規則中,產品的消費者應當就缺陷產品引起的侵權訴訟中法律規則的免責承擔舉證責任。根據規範的基本規則,在產品權利訴訟中,消費者要承認受益人因使用缺陷產品而向其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必須證明法定免責事由的存在。換句話說,按照規範理論建立的基本分配規則,本應由消費者承擔。因此,這壹規則並沒有體現舉證的權益倒置,而是“正置”。三、《證據規則》確認,在壹定條件下,法官可以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的準則分配證明權益。《證據規則》第七條在法律上沒有細則,無法依據這些規則和其他司法註釋確認證明權益。群眾法院可以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標準確認證明權益,分析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法定制度最明顯的特征是,世界各國都制定當地法律。由於社會生活的龐雜和人類認知能力的局限,成文法存在瑕疵在所難免。成文法國家的法官被視為法律的執行者,而不是發明者。法官將法治國家的公式化法律適用於公認的夢。過程是,以假言命題規律為大前提,以法官認可的夢為小前提,按照歸結的三階段邏輯順序,得出作為歸結命題的判斷規範。日本訴訟律師中村秀夫(Hideo Nakamura)將這壹過程稱為“客觀的法律確認”。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法官才能停止按照法律方法論填補法律漏洞,或者可能跨越法律漏洞改變規則。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權益分配非常復雜。事實上,存在證據權益倒置的情況,不屬於法律和司法註釋的規定,根據證據權益分配的壹般規則,無法確認證據權益的負擔。《證據規則》第七條賦予了法官在這種情況下分配證明權益的自由裁量權,前提是法律沒有詳細規定,無法根據這些規則和其他司法註釋確認證明權益。此時,法官可以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的標準,分析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認舉證權益。在現有法律規則用盡之前,法官在證明權益分配的作用下行使自由裁量權是違法的。因此,該規則的應用具有層級效率和應用前後的顯示。註:1,李浩:《民事證明權益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16。2.《證明權益法探討》,陳剛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58頁。3.《近代權益證明的效力》(德)蒲維庭著,吳越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03頁。4.同上,402頁。5.《民事訴訟秩序價值論》,肖建國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504-505頁。6.同註2247。7.《訴訟框架與程序——民事訴訟的法律分析》張衛平,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年,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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