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警全面參與和保障民事審判是法定職責,不能基於法官審理案件的需要。1.從工作目的看,法警參與民事審判活動,履行職責,不僅是為了保障民事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也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審判的權威和國家的形象。嚴格來說,法警的職責既不能被放棄,也不能被免除。因此,法警是否參與民事審判活動,不能僅僅基於審判法官的需要,更要基於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法院審判的權威。為了保證民事審判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法院審判的權威,法警應當成為民事審判的合法成員,必須參與民事審判活動。2.從法律規定來看,法警不僅是民事審判中的重要成員,也是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法警的任務是通過行使職權,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法警是依法參加司法活動的重要成員”。此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值班法庭規則》和《法庭規則》也對法警的職責做了具體規定。其中,民事判決中法警的職責是:(1),送達法律文書和訴訟文書;(2)、參與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財產的裁定(訴訟保全);(3)必須出庭而拒絕出庭的被告人被強制出庭的;(四)守衛法庭,維護法庭秩序,對進入法庭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旁聽人員進行安全檢查,保障參加審判活動人員的安全;(5)、轉移證據材料、證人和鑒定人;(六)對妨礙訴訟、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危害法官人身財產安全的,采取訓誡、責令退場、強制移送、拘留、強制繳納罰款等強制措施。法定職責要全面履行。不僅法警本人不能放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免責。3.從司法實踐來看,法官、書記員外出服務、財產保全、調查取證時,經常受到侮辱、威脅甚至毆打。庭審中,當事人和旁聽人員經常相互謾罵、爭吵、扭打,故意損壞法庭設施、侮辱法官,當事人在法庭上持刀自傷、自殺,無關人員突然擅自闖入法庭。壹方面,這些情況的發生不僅影響了法院民事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也損害了法院的嚴肅性、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法院審判的權威性。另壹方面,這些情況的發生往往是主審法官無法預料的。審判法官無法確定在審判過程中是否需要法警提供保護。但這些情況壹旦發生,要求法警臨時處理可能就來不及了,也很被動。因此,為了保證民事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法院審判的權威,法警必須全面參與民事審判活動。並以國家權力即國家法律規定的職務權力制止和打擊壹切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第二,法警參與保障民事審判活動應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並體現在民事審判活動的全過程。1.開庭前:法警必須根據法律規定認真履行以下職責:獨立完成相關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的送達。積極參與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全力協助法官、書記員做好訴訟保全工作;要盡力為法官和書記員的調查取證工作提供安全保障;必須出庭的被告人應當出庭參加訴訟。減輕法官、書記員的工作量,在開庭前制止壹切妨礙訴訟的行為乃至違法犯罪行為,保障法官、書記員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審判活動能夠按時有效進行。2.庭審中:民事合議庭或獨任庭必須在開庭前壹天將開庭時間、地點、案情簡述,特別是可能發生的意外情況通知司法警察部門。司法警察部門必須根據通知和壹般規律,認真分析,做好人員和裝備的組織準備。並擬定應對突發事件的預案,做好值班法庭的預防工作。及時指派當值法院法警參加民事審判活動。參加庭審的法警必須按時到崗,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法庭規則》、《價值法庭規則》、《司法警察條例》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司法警察在庭審過程中必須認真履行“安全檢查”,禁止醉酒人員、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其他不應進入法庭的人員進入,禁止任何人攜帶管制刀具、槍支、易燃易爆、危險品等。按照主審法官的指示,對其制造噪音、沖擊法庭、辱罵、威脅法官、當事人、旁聽人員之間的爭吵、扭打、故意損壞法庭設施、擅自闖入審判區域、錄音、擅自錄音等壹系列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進行警告、訓誡並強行拉出法庭。按照審判法官的指令,及時調取證據,引導證人和鑒定人。“全力為審判服務,防止和制止審判中壹切可能妨礙民事訴訟程序的行為,確保法庭的嚴肅性和嚴肅性以及民事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法律和法庭審判的權威和尊嚴。三、要真正發揮司法警察在民事審判中的作用,保證民事審判的順利進行,還必須加強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特別是要增加法警數量,擴大法警隊伍。目前基層法院法警人數壹般只有5-8人,不到法院人數的8%(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是12%)。壹般情況下,法院每個崗位需要法警的情況是:每天1個法庭門衛、2-3個刑事押解和值班法庭、每天1-2個執行服務日、2-3個協助和參與執行、每天3-5個民事和行政庭前保障、每天3-5個民事和行政法庭(共需要法警11—19個。因此,現有執達主任的人數不到所需執達主任的壹半。而且現有法警年齡老化(平均年齡40歲以上),專業知識和技能整體不理想。難以滿足全面保障庭審的現實需要。針對這些情況,我們必須大力加強法警隊伍的自身建設。1.利用政法機關編制,從轉業幹部、地方院校、警校引進新法警。使用當地政府批準的財政撥款招聘合同制法警。為了充實警力,調整法警年齡,完善知識結構,逐步實現法警年輕化、知識化。提升法警隊伍的整體實力。2.加強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提高隊伍的政治思想素質,確保隊伍的純潔性。培養政治過硬、作風優良、願意獻身司法警察事業的司法警察人才。提高法警隊伍的凝聚力和戰鬥力。3.加強業務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業務知識水平,提高警務保障能力。為全面履行法警職責打下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