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的義務
買方有義務支付貨款。
接收貨物
(1)貨款
1.執行必要的付款程序。買方支付貨款的義務包括合同或任何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步驟和程序。這些準備步驟包括申請信用證或銀行付款擔保,並獲得必要的外匯和政府許可,以便在有外匯管制的國家匯款。沒有完成所有必要的步驟和程序,也構成違約,會引起相應的違約賠償。
2.貨物的付款地點。付款地點應首先由合同雙方商定。如果合同中沒有此類規定,買方應在以下地點支付價款:
(1)以賣方營業地為付款地。
這裏的賣方營業地是指合同成立時賣方的營業地。如果賣方的營業地點在合同訂立後發生變化,從而增加了買方的費用,則該費用應由賣方承擔。
例如,在訂立合同時,賣方的營業地在日本。根據合同,信用證在日本開立,並在日本的壹家銀行議付。然而,信用證開出後,賣方的營業地變更為德國,賣方要求由德國的壹家銀行開出信用證進行議付。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可以在新的地點履行付款義務,但可以要求賣方支付增加的費用。
(2)如果賣方有壹個以上的營業地,買方的付款地是與合同履行有最密切關系的營業地。
(2)交付貨物或單據的地點應為付款地點。這主要適用於通過交付支付的貨物或單據的銷售。《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支付地點,即賣方交貨地點和賣方交單地點。
3.支付貨物價格的時間到了。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付款時間的,買方應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的下列時間支付貨款:
(1)貨到付款——賣方履行交貨義務的時間就是買方付款的時間,這是壹手交錢,壹手交貨的買賣。雙方的義務同時履行。
[特別提示]
具體來說,當賣方將貨物和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交給自己時,買方必須支付價款,但如果買方此時不支付價款,賣方也可以拒絕交付貨物或單據。
(2)先付款,後發貨——是指賣方可以要求買方先付款,等賣方辦理運輸時再發貨。即賣方以買方付款為條件發貨。
(3)先驗貨,後付款——買方可以在有機會驗貨之前拒絕付款。但是,如果買方檢驗貨物的機會與雙方約定的交貨或付款程序相沖突,買方就失去了在付款前檢驗貨物的權利。買受人應當按照上述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時間付款。
[特別提示]
比如在CIF的情況下,買家只有先支付贖回訂單才能拿到貨,所以不可能在付款前驗貨。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既約定了CIF價格條款,又約定了“先檢驗後付款”條款,而這兩個條款是矛盾的,那麽他們就不能根據“先檢驗後付款”條款履行自己的義務。
(2)接收貨物
1.采取措施使賣方能夠順利交貨。為了使賣方能夠交付貨物,買方應采取三項行動:
(1)買方負責安排運輸時,買方應根據合同辦理租船或訂艙手續,以便賣方在裝運港及時交貨。比如在FOB條件下,運輸由買方負責,所以如果買方不能及時派船到裝運港,可能會給賣方帶來損失。
(2)在賣方負責辦理運輸手續的情況下,買方應做好在目的港收貨的準備工作。
(3)辦理貨物的進口手續。
2.提貨。這裏強調三點:
(1)當賣方交貨符合合同約定時,買方無條件提貨(接收),買方不得借故拒絕。
(2)驗收不等於接受,表示買方認為貨物質量符合買賣合同的規定。驗收不代表買方對貨物質量沒有異議。如果在目的港發現貨物與合同不符,買方也應接受貨物,然後提出索賠。
(3)“克減”的義務。買方有義務采取合理措施減少因賣方違約而造成的貨物損失。
2-12答案:AC。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下列關於買方義務的選項中哪壹項是正確的?
A.如果雙方同意用信用證支付,買方應首先申請開立信用證。
如果買方認為賣方的貨物質量與銷售合同不符,他可以在目的港不提取貨物。
如果買方認為賣方交付的貨物質量與銷售合同不符,他也應先提貨。
d .如果合同雙方同意用信用證付款,買方應在收到貨物後開始履行付款義務。
解析:買家的義務是付款收貨。買方提貨是無條件的,是買方應承擔的基本義務。如果買方認為賣方交付的貨物有質量問題,不符合合同規定,不能接受,他也必須提貨。然後就質量問題向賣家提出索賠。如果雙方在合同的支付條款中同意用信用證支付,買方應首先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在信用證模式下,銀行通知買方支付贖單,當銀行將貨物單據交給買方時,買方履行付款義務。在信用證條件下,買方的付款不是以收到貨物為基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