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產品的募集人和管理人,其主要職責是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為基金投資人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這裏給大家分享壹些對基金經理的要求,希望對妳有幫助!
基金經理概述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企業)是指依靠專業知識和經驗,運用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依據法律法規、本基金的規定或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科學的投資組合原則,實施投資決策,使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使基金持有人獲得盡可能多的收益的機構。
基金經理在不同的國家(地區)有不同的稱呼。比如在英國叫投資管理企業,在美國叫基金管理企業,在日本叫投資信托企業,在中國臺灣省叫證券投資信托企業,但職責基本相同,就是基金資產的運用和管理。
基金經理是基金資產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基金收益的質量取決於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資產的水平,因此必須嚴格限制基金管理人的資格,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只有具備壹定條件的機構才能擔任基金管理人。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對基金經理的資格有不同的標準。壹般來說,申請成為基金管理人的機構,必須按照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相關證券投資信托法律法規,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後,才能取得基金管理人資格。審核的內容包括:基金管理企業是否具備壹定的資本實力和良好的信譽,是否具備經營和運作基金的硬件條件(如固定場所和必要的設施),是否有專門的人員和明確的基金管理計劃等。
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基金管理人的職責是:運用基金資產,按照基金合同的規範,投資管理基金資產;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將基金的會計賬簿保存15年以上;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計算並公布基金資產凈值和每個基金份額的資產凈值;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範和基金合同的規範,及時、準確地辦理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基金經理的緊迫內容
(壹)基金管理人資格
基金的業績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基金經理的管理能力和職業道德。為了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各個國家和地區的資本市場監管部門都對基金管理人尤其是從業人員的資格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各資本市場的監管部門壹般都要求基金管理企業的設立和運作符合市場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企業經證券監管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從事基金管理業務。審計的內容是企業的資本實力、證券經營業績、資金資產運用計劃和核心管理人員的素質。在我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2條規定,基金管理人是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企業。擔任基金管理人的,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3條規定,運作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1)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關鍵股東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業績良好,財務狀況和社會聲譽良好,資產規模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無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資格;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審計監控體系和危機控制體系;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基金管理人負責將基金資產投入運作,其緊迫的職責是制定基金資產投資策略,組織專業人員,選擇具體的投資對象,決定投資時機、價格和數量,運用基金資產進行證券投資。此外,基金管理人必須自行或委托其他機構宣傳和銷售基金,並負責向投資者提供有關基金運作的信息(包括計算和公布基金資產凈值、編制基金財務報告並及時對外公告等。).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範和基金合同的規範,及時、準確地辦理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從業人員
總的來說,各國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從業人員進行了法律監管。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6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並具有3年以上與其崗位相關的工作經歷。
(四)基金經理辭職
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金管理人的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罷免;
(三)依法解散、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
簡而言之,內部控制制度是管理層設計各部門的操作流程和危機控制點,經董事會批準後,由董事會、管理層和全體員工共同實施的制度。基金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壹般分為基金募集、基金運作管理、基金交易、基金事務處理、業務爭議處理、業務收入六大經營項目。危機管理體系是指基金管理企業有效識別、計量和管理危機的過程。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企業的程序和條件
設立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企業法》和中國證監會規範的章程。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股東必須以現金出資,境外股東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4)有不少於65,438+05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要求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工作的人員,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
(六)設置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的組織機構和崗位;
(七)具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範的監督、審計、危機控制等內部控制制度;
(八)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規範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企業,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並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申請審核工作流程包括現場檢查、行業監管(自律管理)部門出具意見、材料受理、反饋、資質審批五個環節。
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在準備工作基本就緒後,向所在地證監局提交現場檢查申請。現場檢查合格後,行業監管(自律管理)部門將對該機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資格申請出具監管意見。憑借行業監管(自律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管函,本機構正式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開展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申請。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材料後,符合相關條件的,予以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