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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標準化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標準化工作的管理,促進技術進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銷售、安裝、維修和服務經營的單位、個人及其管理部門,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標準化工作的領導。標準化工作遵循統壹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第四條省技術監督部門統壹管理、組織和協調全省標準化工作,負責組織本系統和地方標準的發布,監督管理標準的實施,查處重大標準化違法行為。

市、縣技術監督部門統壹管理、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標準,監督標準的實施,查處標準化違法案件。第五條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標準,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做好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管理工作。第二章標準的制定第六條標準的制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利於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合理利用國家資源和保護環境,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貿易。第七條下列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需要全省統壹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廣東省地方標準:

(壹)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

(二)信息、能源、交通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

(三)省內需要發展或控制的重點產品和地方特產的技術要求;

(四)農產品(包括種子、種苗、種畜禽)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管理技術要求;

(五)安裝、維修和服務經營活動的質量和技術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制定地方標準的其他技術要求。第八條地方標準由省技術監督部門制定、批準、編號和公布,並根據科技進步、經濟發展和市場需要負責組織復審,復審周期壹般不超過3年。第九條市、縣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制定農業標準和規範,並在本行政區域內推薦實施。第十條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生產和銷售的依據。

企業產品標準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當地縣級以上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管理辦法由省技術監督部門另行制定。第三章標準的實施第十壹條鼓勵企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企業根據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組織生產的產品,經技術監督部門批準,並符合《產品國際標準標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可以申請使用國際標準標誌,由省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產品國際標準標誌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獲得《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誌證書》的產品,允許在產品或包裝、標簽、產品說明書上使用國際標準產品標誌。第十二條下列標準必須執行:

(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標準,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

(二)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采用的產品標準;

(三)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第十三條生產者或經銷者生產的產品(包括進出口內銷的產品),其產品標識為強制性標準的,應報當地縣級以上技術監督部門註冊。備案管理辦法由省技術監督部門另行制定。第十四條生產者必須嚴格按照執行的標準組織生產和檢驗,並應當在產品或者說明書、包裝上標註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和備案號。第十五條企業開發新產品和改進產品必須符合標準化要求,企業所在地的技術監督部門應組織或委托有關部門進行標準化審查。第十六條出口產品的技術要求按雙方商定的合同執行。

出口產品在中國境內銷售,屬於中國強制性標準管理範圍的,必須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第十七條施工承包單位(或施工單位)必須使用符合標準要求和質量指標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和零配件。第十八條安裝、維修和服務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相關標準和標明的技術、質量要求。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九條禁止非標準生產。

企業生產產品所執行的標準應當進行註冊。企業應將產品執行的標準報企業所在地的技術監督部門登記,接受登記的技術監督部門發給產品執行標準證書。《產品執行標準證書》由省技術監督部門統壹印制。

企業生產產品所執行的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發布部門重新登記;如不再生產該產品,應向發證部門申請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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