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的25項“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中的第壹項原則強調:“在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下,每壹個參與銀行組織監管的機構都應有明確的職責和目標,並在工作中享有自主權和足夠的資源”。這是國際上關於監管機構獨立性的權威說法。
根據現行法律,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央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職能,其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對金融業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NPC常務委員會提交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督管理工作報告”。第七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獨立自主地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為杜絕各級地方和部門政府對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的幹預,確保中國人民銀行在實施銀行業監管時享有必要的獨立性或擺脫政治壓力,中國人民銀行改變了按行政區劃設立分支機構的局面,設立了9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壹級分支機構,重點加強對轄內金融業的監管。
改革開放20年來,央行壹直在強調真實性監管。但是,很少有人相信各級銀行報表的真實性。原因之壹是金融監管部門缺乏獨立性。因此,需要完善法定監管機構現有的權責體系,塑造具有獨立自主執法權的監管機構,防止地方政府等部門的幹預。
因為金融監管是壹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復雜工作,如果不是獨立性很強的專門機構,很難有效承擔和開展這類工作。
因為金融監管涉及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如果監管機構不獨立,其監管過程和目標容易受到各種利益集團的幹擾,就很難做到公正和公平。
由於金融監管機構是壹系列政府或政府授權的機構,如果不具備相當的獨立性,其監管行為和目標就難以擺脫政治的幹擾和壓力,其監管對象即金融機構就難以按照商業化的原則運作。
金融監管體系必須多元化。這就是反腐倡廉的監督機制。除了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有各種監督和行政機構,如反貪局和檢察院。單壹的監督機制既不可靠也沒有效率。如果只有壹個監管體系,很容易堵塞信息通道。目前腐敗如此嚴重,壹旦負責監管的官員不稱職或受賄,就很難獲得準確的信息。不法奸商和貪官,塞幾個紅包就“搞定”了。只有金融監管的多元化,才能防止金融監管領域的賄賂,從而保證金融信息的真實性。
同時,必須建立金融機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應明確規定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水平,哪些信息應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哪些信息必須向公眾報告,以保證金融監管部門和公眾的知情權。
從國際經驗來看,許多國家都盡量避免單壹的金融監管渠道。在美國的金融監督體系中,聯邦壹級有四個機構:貨幣監理署、美聯儲銀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儲蓄機構監督署。為了精簡機構,克林頓政府計劃在1993成立新的“聯邦銀行委員會”,取代四個監管機構的職能。根據這壹計劃,美聯儲銀行將只負責貨幣政策,不再行使其金融監管職能。美聯儲主席艾倫·格林斯潘堅決反對這壹合並。他的理由並不復雜。“單壹機構的設立會使權力過於集中,容易出現官僚主義的錯誤。”直到今天,美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仍然是各自為政,互相監督。可見,即使在美國這樣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金融監管也不能只靠單壹的方式。因此,多元化監管是獲得準確信息和維護金融秩序的必要條件。
此外,還有壹篇論文。
論wto與中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設和改革
可以參考壹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