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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

關於幾個問題的指導意見

(浙高發[2009]297號)

2009年9月8日)

為公正規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統壹裁判尺度,平等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壹.接受和管轄權

第壹條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下列糾紛,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受理:

(壹)貨幣借貸糾紛;

(二)國庫券等無記名證券的借貸糾紛。

第二條買賣、承包、股權轉讓等其他法律關系債務清償後。,債務人以書面借條的形式確認債務,債權人據此提起訴訟。債務人或擔保人對基礎法律關系的效力和履行有爭議,且有證據證明該爭議確系由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原則上按基礎法律關系審理,但借據仍可作為基礎合同履行的重要證據。

第三條民間借貸糾紛適用合同糾紛管轄通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復》(法復[1993]第10號),貸款人住所地為合同義務履行地,但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與貸款人對訴訟管轄有約定,且不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有關規定的,從其約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涉及多宗民間借貸糾紛的企業,符合《關於因資金鏈斷裂引發企業債務重大案件集中管轄的通知》(浙高發〔2008〕289號)規定的,相關人民法院可依據本通知申請集中管轄。

第二,訴訟主體

第四條持有借據等債務憑證的當事人,推定為債權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被告對原告的主體資格提出異議,並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債權憑證持有人不是債權人或者債權受讓人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第五條借據上簽名的借款人被推定為債務人,具有被告資格。

原告在起訴中應該有明確的被告。被告不明確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不合格的,如行為人虛構借款人或者以被撤銷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借款的,法院應當告知原告更換被告人。原告拒不改變或者不能改變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果發現被告是冒名頂替,冒名頂替,沒有過錯,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六條兩個以上貸款人享有同壹債權,只有壹個或者部分貸款人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追加其他貸款人為原告,但其他貸款人明確放棄對借款人主張權利的除外。其他放棄債權的出借人對借款人單獨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如果他們已經接受,他們將被裁定駁回訴訟。

第七條連帶責任保證中,貸款人只起訴借款人或保證人的,法院不會主動追加保證人或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如果被告保證人主張借款人參加訴訟,經法院說明後,貸款人仍不申請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法院可以只審理保證的訴訟。

第八條借款人以夫妻壹方名義向他人借款,訴訟時夫妻關系仍然存在,債權人未將該配偶列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應主動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參加訴訟,但配偶申請參加訴訟或者案件涉嫌虛假訴訟的除外。

借貸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訴訟時出借人或借款人壹方已離婚的,原告或被告可申請追加其原配偶為共同被告。

三。成立、生效和效力

第九條借款人與借款人以書面、口頭或者簽訂借款合同、出具借據、借條、發送短信、電子郵件等其他方式達成借款協議的,借款合同成立。

第十條依法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自款項實際交付給借款人或借款人指定或認可的收款人時生效。

第十壹條民間借貸的合同效力,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在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中,企業將借款資金用於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不構成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金融犯罪的,不宜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第十二條民間借貸被認定無效後,借款人應當向貸款人返還貸款本金。無過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賠償資金占用期間損失的,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擔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的,不壹定導致擔保合同無效。保證人以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法院將在依法確認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確認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合同無效時,法院應當根據出借人、借款人、保證人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返還價款、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借款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時,或因借款合同無效而保證合同無效時,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第四,貸款事實的審查

第十四條借據是雙方同意借款、借款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法院應當認真審查借據的真實性。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壹般不容易否定借條的證明力。

債務人對借據的筆跡或者簽名的真實性有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補充證據或者反駁證據。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有效證據以及本案其他證據和相關情節,綜合審查判斷借據的真實性。

需要通過司法鑒定確認借據真實性的,雙方均可申請司法鑒定。雙方都不申請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壹)債權人僅就壹張借條提起訴訟,沒有其他證據支持或者對借條的真實性有合理懷疑的,由債權人申請鑒定,債務人提供筆跡對比樣本。

(二)債權人提供的借據等證據材料具有壹定的可信度,債務人對借據的真實性有異議,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反駁的,由債務人申請鑒定。

經依法說明,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未申請鑒定或者未提供筆跡對比樣本,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的,法院應當依法判決。

申請司法鑒定,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和《浙江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規定的具有鑒定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提出。鑒定費由申請人預交,最終負擔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五條債權人僅提供付款憑證,未提供借款協議憑證,債務人主張雙方不存在借款關系或者其他關系的,債權人應當提供雙方存在借款協議的進壹步證據。

能夠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如果發現債務是由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債權人變更債權和理由後,將按照其他法律關系審理。如果債權人堅持不改,法院會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駁回債權後,債權人可以依據其他法律關系提起其他訴訟。

第十六條債權人應當對貸款金額、期限、利率、支付等貸款協議和貸款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債務人提出抗辯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反駁。

債務人主張借款本金、利息等債務已經歸還或者部分歸還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不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第十七條。債權人僅起訴要求現金交付的借款,未提供支付憑證,債務人對支付提出合理異議的,法院可以要求貸款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經辦人員出庭陳述現金支付的原因、時間、地點、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過程,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院的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當承擔相應後果。

法院應當根據現金交付的數額、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地或當事人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的密切關系等因素,結合當事人自己的陳述、法庭上的口頭辯論以及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以民事訴訟中的大概率的證明標準為基礎,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中的常識,綜合審查判斷借款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必要時,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

如果出借人對小額現金交付作出合理解釋,壹般視為債權人已經完成了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可以認定借款事實。對於數額的界定,鑒於省內不同地區經濟發展和貸款人個人經濟能力的差異,法官可以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第十八條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或者要求借款人就部分事實提供證據。案件事實不真實、不虛假的,債權人應當就借貸雙方之間存在借款協議、付款等法律要件的事實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債務人對其所抗辯的債權受到損害或者限制、債權已經消滅或者部分消滅的事實,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第十九條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因日常生活需要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債務。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共同生活的必要事項,包括生活用品購買、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

夫妻壹方負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貸款人能夠證明從債務中取得的財產用於家庭生活和經營的需要;

(2)配偶另壹方事後追認債務。

債務不屬於家庭日常需要的,貸款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償還責任。

貸款人援引表見代理規則要求夫妻雙方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應當對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承擔舉證責任。

表見代理的舉證責任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13條。

第二十條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借款人與借款人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壹條的規定,應當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利息的除外。

借款人與借款人對貸款期限內的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約定利率超過借貸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以下簡稱四倍利率),法院壹般不會保護超出部分的利息。但借款人自願向出借人支付四倍以上利息,且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以不介入。

第二十壹條收據上註明的貸款金額壹般確認為本金。

利息已提前從本金中扣除的,按實際借出金額確定本金。

有證據證明,債權人出示的借條是雙方滾動清償前壹筆借款本息後重新出具的,並計算復利。折算後實際利率不超過4倍利率的,借據確認的欠款金額可確認為本金;折算後的實際利率超過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從本金中扣除。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和貸款人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利率超過4倍,法院壹般不會保護超出部分的利息。

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僅在借款期間約定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的,貸款人參照約定利率或者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三條關於罰息利率的規定,向借款人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可以予以支持。

(2)未約定貸款期限內利率和逾期利率的,貸款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從貸款逾期之日或向借款人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利息損失,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和貸款人對逾期利率和逾期還款違約金均有約定的,貸款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或違約金,但均不得超過利率的四倍。

出借人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折算後的實際利率未超過該利率4倍的,法院可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利率四倍的,法院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減少,但債務人明確表示自願支付的除外。

前款規定也適用於缺席審判的債務人。

第二十五條債務人的付款不足以清償對同壹債權人的數筆借款債務的,應當優先清償已到期的債務;數筆債務全部到期的,優先清償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金額最小的債務;擔保金額相同的,優先抵銷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順序抵銷;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沖抵。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債務的償還或者清償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除貸款本金外,債務人還應支付利息和費用。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銷:

(壹)與實現債權有關的費用;

(二)利息或者違約金。

(3)貸款本金。

法院應當尊重債權人主動放棄前述清償順序的利益。

第二十六條債務履行完畢後,借款人以利息或違約金超出司法保護範圍為由起訴貸款人要求返還已支付的利息或違約金的,壹般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借用外幣、臺幣、港幣、澳元等發生的糾紛。,並且貸方要求以相同的貨幣償還,則可能被允許。貸款人主張因匯率變動造成匯率差價損失的,應予支持。

借款人無相同幣種,且有約定貸款期限的,可參照貸款期限屆滿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基準匯率以人民幣償還;沒有約定貸款期限的,可參照貸款人主張償還貸款之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基準匯率以人民幣償還。

動詞 (verb的縮寫)虛假訴訟的審判。

第二十八條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當按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預防和查處民事審判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幹意見》(浙高發〔2008〕362號)的規定,認真審查民間借貸糾紛,預防和查處虛假訴訟,維護司法權威,推進誠信訴訟。

第二十九條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嚴格審查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去向以及借貸雙方的經濟狀況等事實:

(1)原告是許多其他或重要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

(2)原告起訴的借款事實或者理由不合理,沒有借據或者借據可能是偽造的;

(三)被告在壹定時期內多次卷入民間借貸糾紛的;

(四)當事人有近親屬和其他特殊關系的;

(五)壹方或雙方未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款事實陳述不清或自相矛盾的;

(6)雙方對借款事實沒有爭議或者沒有實質性的抗辯對抗;

(七)其他債權人或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外人提出異議的;

(8)債權人輕易放棄權利,與債務人達成調解協議;

(九)其他異常情況。

第三十條對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防範:

(壹)傳喚貸款人、借款人本人或者相關經辦人員出庭陳述,並告知其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不利法律後果;

(二)要求當事人進壹步提交其他相關證據,包括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三)告知有關利害關系人,根據其申請或者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參加訴訟的債權人被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配偶被歸類為與原告* * *或與被告* * *的;

(四)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壹條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法院壹般應當適用普通程序。

涉及壹方或雙方多次民間借貸的相關案件,可以由同壹合議庭審理。

相關案件合並審理的,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對不同債權人采取與證人相同的隔離原則,不同債權人應當分別出庭陳述相關事實,接受法庭詢問。

第三十二條虛假訴訟中經審查確認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尚未判決的,依法駁回起訴;已經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法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撤銷生效民事判決或者民事調解書,裁定駁回起訴。

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法院可以準許;經審查確認屬於虛假訴訟的案件,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法院不予準許。

不及物動詞其他人

第三十三條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當遵循“調解為主、調判結合”的原則,按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廳《關於進壹步加強調解機制建設的若幹規定(試行)》(浙高法發〔2009〕8號)的要求,引導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或者委托、邀請人民調解組織等組織和人員調解。

第三十四條對於集中管轄、破產重整等壹系列涉及當地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註意利率保護範圍判斷尺度的統壹,必要時可聽取地方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主張的下列借款不予保護,依法駁回其主張:

(1)因非法同居、發生不正當性關系而產生的有損社會公序良俗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感情債轉換的貸款。

(2)違反家庭倫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父母、子女及其他負有撫養、扶養義務的直系親屬之間的借款。

第三十六條法院應當嚴格審查民間借貸被告是否確實下落不明,並分別采取以下措施,避免延誤訴訟:

(壹)可以明確被告的親屬和其他密切關系人的利益或者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他聯系方式或者線索,並通知被告盡可能作出回應;

(二)向下落不明的被告人送達訴訟文書的,依照《關於民商事案件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幹規定(試行)》(浙高發〔2009〕129號)的規定辦理。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以公告方式送達的,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依法指定的舉證期限;

(三)經依法傳喚,被告人仍未到庭的,法院應當依法缺席審理,按照法定審判程序全面客觀審查證據,依法作出判決。缺席的被告人未提出抗辯、未提供證據的,不影響法院對出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並在必要時依法進行調查。

第三十七條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借貸行為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販賣毒品、洗錢等犯罪,或者壹方當事人主張涉嫌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移送。

(壹)案件有明顯犯罪嫌疑,可以整體移送的,裁定駁回起訴,退還案件受理費,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二)壹方當事人聲稱自己涉嫌犯罪,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或者另壹方當事人涉嫌犯罪,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沒有必然聯系或者不屬於同壹法律關系,案件繼續審理,但可以將有關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偵查;

(三)審理案件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偵查和審判結果為依據的,裁定中止訴訟。中止訴訟後,如無特殊情況,12個月內不能偵查終結刑事案件的,可根據具體情況恢復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收到法院移送的案件相關材料或者有關當事人的舉報後,拒絕立案偵查的,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的,以及法院經起訴認定刑事案件不構成犯罪,出借人再次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審理中認定的案件事實作出民事判決。

法院應謹慎使用裁定駁回起訴,中止訴訟。

第三十八條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當依照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進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法[1991]21)等司法解釋。

七。補充條款

第三十九條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具體內容與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不壹致的,以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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