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該領土的組成
國家領土是指在國家主權控制和管轄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其附屬的特定空域。它由領土、領水、領空和底土組成。
1.領土是指國家主權管轄下的地球表面的陸地部分。領土土地是國家領土最基本的部分,是領土其他部分的附屬物。世界上沒有壹個國家沒有土地。
2.領海是國家主權管轄的壹切水域,包括內水和領海。內水包括國家領土內的水域(或稱內陸水域)和沿海的內海。內水和領海的區別在於,外國船舶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內水,但可以享有領海無害通過權(內水和領海的內容在下面的海洋法中有介紹)。
3.空域是指領土和領海上方壹定高度的空間。空域完全由國家主權支配。其高度限制在國際法中尚未確定(相關問題將在《外空法》中介紹)。
底土是領土和領海以下的部分,理論上延伸到地球的中心。國家對底土及其資源擁有完全的主權。
(2)領土主權
領土作為壹個國家的要素之壹,是壹個國家行使主權的空間和對象。壹國的領土主權是指該國對領土的專屬權利。包括兩個方面:(1)領土的歸屬或所有權。國家有權擁有、使用和處置其領土。(2)國家享有專屬屬地管轄權。指國家對其境內的人、事、事行使屬地管轄權。
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壹方面說明領土主權不可侵犯,另壹方面說明壹國行使領土主權不能損害其他國家的領土主權。各國在行使領土主權時,應遵守國際法相關規則或條約義務。當國家使用邊境領土和壹些特定水域時,這壹點尤其重要。
(3)對領土主權的限制
國家對其領土擁有排他性的領土主權,但國家可以通過國際法或國際條約對領土主權進行壹些限制。對領土主權的限制有兩種:壹種是適用於所有國家或大多數國家的壹般限制。這種限制是相互尊重主權或自願承諾相互和平合作的要求。壹國在其領土上行使主權,不得損害鄰國利益;外國商船享有無害通過壹國領海的權利;外交官在接受國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等壹下。另壹種是根據條約對特定國家領土主權的特殊限制。在傳統國際法中,這種特殊限制有四種形式:控制、租借、國際奴役和勢力範圍。上述對領土主權的限制是否合法,取決於所依據的條約是否合法。
(4)河流系統
1.內陸河流。所有流經壹個國家從源頭到河口或目的地的河流都是該國的內陸河。該州對其內陸河流擁有主權。國家對內河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和航運貿易擁有完全的管轄權。國家可以自主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內河。未經許可,外國船只不得在內河航行。
2.界河。界河是流經兩國之間的河流,作為兩國的領土邊界。界河分屬於兩個國家,其水域也是由沿岸國劃分的,多按主航道或河流中心線劃分。界河中屬於沿岸國的部分是該國的領土,屬於該國的主權,各國在其水域行使管轄權。界河的利用不得損害鄰國的利益,壹般由有關國家通過協議處理。
3.多國河流。多國河流是指流經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領土的河流。河流流經各國的河段屬於各自的領土,每個國家對位於其領土內的河段擁有主權。但是,多國河流的利用壹般涉及流經各國的利益。因此,多國河流的航行、使用和管理等問題壹般應由有關國家解決。每個沿海國在行使對該河流的權利時,應考慮到其他沿海國的利益。各國不得有害地利用河流、改變其流向或阻塞其河道。在國際慣例中,多國河流壹般對所有沿海國家開放,而非沿海國家的船舶未經許可不得航行。
4.國際河流。根據條約對所有國家開放航行的多國河流稱為國際河流。通常情況下,國際河流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是由國際條約規定的,不同的國際河流可能會有所不同。流經每個國家領土的國際河流的河段仍然是該國主權下的領土。國際河流壹般允許各國船只,尤其是商船無害航行。國際河流的管理壹般由條約設立的專門機構進行。
5.國際運河。運河是指人工開鑿的水道。位於壹國境內的運河是壹國的內河,完全處於國家主權的專屬管轄之下。在國際慣例中,雖然幾條運河位於壹國境內,但由於其兩端與大海相連,構成了海上交通的要道,在國際航行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所以被開辟為國際運河。國際運河的地位和航行制度由相關條約確定,壹般對所有國家開放。
第二,獲取領土的方式
在壹個國家的歷史發展中,經常會發生領土邊界的變化。國際法中的領土變更規則反映和規範了這種情況,並隨著國際法其他原則和規則的確立和發展而更新。
(A)通過傳統國際法獲得領土的五種方式
1.搶先。先占是壹個國家有意識地取得不在任何其他國家主權之下的土地主權的行為。先占權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先占權的客體必須是無主地,即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或者是原屬國明確放棄的土地。(2)先占應當是“有效占有”:首先,國家應當有取得無主地主權的意圖,並公開表現出來;第二,國家必須對該地區實行實際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建立機構,標明主權和其他適當行動。18世紀以後,無主地的發現壹般被認為只是暫時阻止他國占有的初步權利,上述實際或有效的占有才能構成對該土地的先占權和取得權。有效占領的方式和程度應符合人類在各個歷史階段的活動水平。靜態來看,現在世界上沒有先占的對象,所以先占原則在今天的作用是澄清和解決壹些歷史遺留問題。
2.限制。這裏指的是取得時效。傳統國際法從民法中借用了這壹概念,是指壹個國家因公開、不受幹擾、長期持續地占有另壹個國家的領土而取得其主權。但由於這裏的時效並沒有問職業本身是否違法,且時效的取得期限也沒有確定,因此時效的適用壹直存在爭議。現在基本沒有普遍意義。
3.附上。附著是指由於自然或人為新陸地的出現而增加的國家領土,包括河口三角洲、上升灘等自然附著,也包括填海造地等人工附著。人為的依附不能損害其他國家的利益。在國際法中,附屬物壹直被視為獲取領土的合法方式。
4.征服。征服又稱吞並,是指壹個國家通過武力直接占領另壹個國家的全部或部分領土,並將其納入本國版圖,以獲得對該土地的主權。征服不需要締結條約,但有效征服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以國有吞並方式征服戰敗國領土的正式表示;(2)戰敗國放棄收復失地的企圖,或者戰敗國及其盟國投降,放棄壹切抵抗。征服是建立在戰爭合法性的基礎上的,這顯然是現代國際法所拋棄的。
5.割讓。割讓是指壹國根據條約將其部分領土轉讓給另壹國。讓與分為強制讓與和非強制讓與。強制割讓是指壹國以武力簽訂條約的方式迫使另壹國割讓領土,通常是戰爭或戰爭脅迫的結果。非強制割讓是指國家通過條約自願將部分領土轉讓給其他國家,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隨著現代國際法中戰爭的廢除,強制割讓已經失去了合法性。非強制讓與仍然合法有效。
(二)現代國際實踐的新發展
現代國際法區分了上述五種方式,仍然采用符合當代國際法原則的方式。此外,實踐中還出現了壹些新的領土變更方式或方法,如殖民獨立、公投等。
1.殖民地獨立模式是指殖民地人民根據民族自決原則,從原殖民地國家或宗主國獨立出來建立新國家或加入其他國家所帶來的領土變化。
2.公投是指有關國家在遵守國際法原則的前提下,壹般根據相關條約或國內法,以公投方式對部分爭議地區的歸屬進行表決,領土變更由各方接受的表決結果決定。因此,它可能會給有關國家的領土帶來變化。在實踐中,公民投票的采用及其程序的性質、範圍和結果都取決於相關國家國內法的規定或相關國家之間的具體協定。這些法律文件構成了投票方式是否可以使用和決定投票性質的法律依據。
三。邊界和邊界系統
(1)邊界
國界,又稱國界,是決定壹個國家領土範圍的邊界。壹個國家的邊界將壹個國家的領土與其他國家的領土分隔開來,或者將壹個國家的領土與公海(或專屬經濟區)分隔開來,將壹個國家的領土與外層空間分隔開來。邊界是從空中到地下的封閉面。
我們通常所說的邊界或邊界線,其實是指這個面和地球表面的交點。形態學上可分為山川河流等自然地形邊界和用幾何線段連接或用經緯線圈定的非地形邊界。
從形成的角度來看,邊界分為傳統習慣邊界和條約確定的邊界。傳統習慣邊界是有關國家在長期的歷史演變中形成的,是雙方對彼此行使管轄權的地方的認可,是彼此控制和占有領土範圍的反映。它構成了壹項默示協議。傳統習俗的界限在某些地方有時可能是模糊的或有爭議的。條約確定的邊界就是條約劃定的邊界,比較明確,有利於減少爭議,是現在劃界的壹個趨勢。目前,劃界通常是指通過條約劃定或確認邊界,即形成條約確定的邊界。
以條約劃定邊界通常包括三個步驟:(1)簽訂邊界條約。邊界條約又稱母條約,規定了邊界的位置和基本走向。(2)根據邊界條約,進行聯合實地劃界,設立界樁。(3)雙方應制定劃界文件,包括邊界地圖、議定書、證書等。這些文件被稱為分包合同,經雙方批準後正式劃定邊界。邊界父合同和子合同壹起形成壹個完整的文檔。
以協議方式劃定地形邊界時,如果尚未形成更具體的傳統習慣線,國際慣例壹般采取以下處理方式:(1)以山地為邊界時,視主要分水嶺而定;通航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線為界,通航河流以河道中心線為界。
(2)邊界系統
邊境或邊境地區是指與邊境線相鄰的壹定區域。由於邊境地區的特殊性,各國壹般通過國內法和雙邊協定建立特殊的管理制度,即邊境制度。通常包括:邊界標誌的維護;邊境資源的利用;邊境居民之間的交流;處理邊境事件等。
1.地標的維護。在已經設置界標的邊界線上,由鄰國共同負責界標的維護。界標的位置、形狀、型號和顏色應符合邊界文件中規定的所有要求。兩國可以商定確定所有地標維護的分工。陸地上的地標和邊界線應保持在易於辨認的狀態。雙方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樁被移動、損壞或者丟失。如果壹方發現界樁的上述情況,應盡快通知另壹方,並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修復或重建。國家有責任嚴懲移動、損壞或破壞地標的行為。
2.邊境土地的使用。國家使用邊境地區的土地不得損害對方國家的利益。國家不得在邊境地區建立工廠或從事任何可能對他國動植物、空氣或水源造成汙染的活動;不在邊境附近設立射擊場或進行任何可能危及對方居民和財產安全的武器試驗或演習;邊境地區發生森林火災,國家應當盡力撲滅和控制火勢,以免蔓延到對方。
3.邊界水的利用。被河流或湖泊包圍的國家之間的邊界水的利用和保護通常在邊界文件中規定。壹般來說,沿海國家對邊界水域有同樣的使用權。壹個國家在使用邊界水時,不得損害其鄰國的利益。包括不采取可能使河流幹涸或泛濫的措施,不故意單方面改道。漁民通常只能在自己的邊境壹側捕魚。在邊界水域捕魚的管理和魚類的保護和繁殖等具體問題應由沿海國的協議規定。鄰國在邊界水域享有平等的航行權,船舶航行時應有明顯的國籍標誌。除遇險或其他特殊情況外,壹方船舶未經許可不得停靠另壹方。如果壹方要在邊界水域上修建橋梁、水壩等工程設施,應當征得另壹方的同意。國家還應註意保護邊界水的水質,並有效控制和處理自己壹方的各種汙染源,以免汙染邊界水。
4.邊民的人脈。兩國邊境地區的居民壹般在歷史、宗教、習慣、生活等方面關系密切。周邊國家壹般對雙方邊民在探親訪友、朝覲、就醫或小額貿易活動中給予壹些特殊便利。這些事項大多由壹個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雙方的協議規定。
5.處理邊境事件。鄰國通常會達成協議,雙方代表成立處理邊界問題的機構,專門處理上述邊界和邊民相關問題,如走私、非法越境、破壞界碑等。對於壹些重大或懸而未決的問題,將通過雙方更高層次的外交機構進行協商和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2)第二條規定,中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臺灣省及其附屬島嶼包括釣魚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及其他壹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中國與朝鮮、俄羅斯、蒙古、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烏茲別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爾、不丹、錫金、緬甸、老撾和越南有陸地邊界。目前,除印度和不丹之外,已與其他陸地鄰國通過條約劃定邊界。目前,中國的領土和邊界問題主要是中印領土爭端和劃界問題,東海釣魚島和南海部分島礁被其他國家侵占。
第四,兩極地區的法律地位
(1)南極地區
法定的南極地區是北緯60度以南的耶亞地區,包括南極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海域。南極大陸面積約654.38+04萬平方公裏。18世紀南麂洲被發現後,壹些國家相繼宣稱對其部分地區擁有主權。這些主張的依據是不同的,包括先占原則、相鄰原則和扇形原則。這些領土主張相互重疊,引起相關國家的沖突,並遭到其他壹些國家的反對。
為了協調各國利益,1959年,12當時從事南極活動的主要國家簽署了《南極條約》,該條約於1961年生效。此後,各國相繼締結了壹系列保護南極動植物、海豹、生物資源和環境的條約。它們構成了南極條約體系,並管理各國在南極的活動。
根據上述條約,南極現行法律體系主要包括:
1.南極洲只用於和平目的。禁止建立軍事設施,進行軍事演習和武器試驗,禁止核爆炸和放置核廢料。但是,不禁止將軍事人員或設施用於科學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
2.科學研究和科學合作的自由。任何國家都有在南極進行科學研究的自由。同時,各國應促進檢查計劃、人員和成果的交流和交換。3.凍結對南極洲的領土要求。包括不對南極領土提出新的或擴大現有的要求;《南極條約》並不構成對任何現有南極領土主張的支持或否定;在條約有效期內進行的任何活動都不構成支持或否定南極領土主張的依據。4.維持南極水域的公海制度。任何國家根據國際法對南極地區公海的權利不得受到損害或影響。
5.保護南極環境和資源。在南極洲的任何活動不得損害南極洲的環境或生態。
6.設立南極協商會議。南極協商會議由《南極條約》原始締約國和其他符合條件的國家組成,壹般要求它們在南極建立常年考察站。會議每兩年舉行壹次,交流相關信息,具體討論與南極共同利益相關的問題,並向各國政府提出相關措施,以促進《南極條約》的原則和宗旨。目前,國際社會以《南極條約》為基礎,達成了壹系列條約,構成了南極法律體系。包括:南極動植物保護商定措施(1964)、南極海豹保護公約(1972)、南極生物資源保護公約(1980)、南極礦產資源活動管理公約最後文件(1988)、關於環境保護。2009年4月,第32次南極條約協商會議壹致同意限制前往南極的郵輪規模和遊客數量,以減少人類活動對南極環境的影響。
中國於1983年加入南極條約,並於1985年成為南極條約協商會議的協商國。
(2)北極地區
北極地區是指北極圈內的區域。除了北冰洋周邊少數國家的領土外,主要部分是北冰洋,其海洋表面70%常年結冰。北冰洋應該適用海洋法的相關原則和制度,大部分是公海。北冰洋沿岸壹些國家曾根據“扇區原則”對北極地區的相關部分提出主權要求,但遭到大多數國家的反對。目前北極周邊國家簽署了壹些北極環境保護條約,這並不改變北極地區本身的法律地位。除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目前與北極地區關系最密切的多邊條約是《斯瓦爾巴特條約》。1920年,英國、美國、丹麥、挪威、瑞典等18個國家簽訂條約,以解決斯瓦爾巴特群島周邊的利益爭奪。條約承認挪威對斯瓦爾巴群島的主權,但各締約國公民可以自由出入,並規定該地區“永遠不得用於戰爭目的”。隨後,從65438年到0925年,蘇聯、芬蘭、中國等33個國家也加入了該條約。該條約使斯瓦爾巴成為北極第壹個非軍事區。近年來,中國積極開展與北極有關的科學研究活動,包括在斯瓦爾巴群島建設科學考察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