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生活補貼。根據法醫鑒定標準,傷殘程度分為十個等級。經法醫鑒定為壹級的,其生活補助費的補償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傷殘之月起,補償20年;二至十級,以10%的比例降序排列。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人體損傷程度的鑒定標準
頒發機構:司法部
生效日期:2004-4-14
序
本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運用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並結合案件檢驗的實踐經驗。在總結和銜接原《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和《人體輕傷鑒定》內容的基礎上,進行補充、調整和分級,為評價人體損傷程度提供了科學依據和統壹標準。
本標準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ICF)的國際分類,以及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的殘疾分類原則和基準。
本標準所指的相關標準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重傷鑒定標準》、《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中國人民和公安部制定的《輕傷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事故損失工作日標準、中國殘聯制定的《中國實用傷殘評定標準(試行)》等。
本標準的附錄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司法部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科學技術研究所。參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科學信息研究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四川大學基礎醫學與法學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醫技術處、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技術處、南華大學醫學院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軍、、、劉愛陽、、、舒永康、、小、邱勝東、鄒誌紅、熊。
附:
人體損傷程度的鑒定標準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評估的原則、方法、內容和分級。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包括造成嚴重殘疾”的情形。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2參考標準
下列標準中包含的條款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款。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的所有版本均有效。所有標準都將被修訂,使用本標準時應引用下列標準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意外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
GB/t 16180-1996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3壹般規則
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運用醫學、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結合案件偵查實踐經驗, 在總結和銜接原《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內容的基礎上,進行補充和調整,為人體損傷程度的評定提供科學的鑒定依據和統壹的分級標準。 本標準按照各部分解剖損傷和功能損傷的順序排列。
3.2
人體傷害是指身體結構的完整性被破壞或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和心理功能)的差異或喪失。該標準將人體傷害程度分為重傷、輕傷、輕傷三類。
3.2.1重傷是指該人身體殘疾或毀容;喪失聽覺、視覺或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對人身健康有較大危害的傷害。
3.2.2輕傷是指對人的肢體或容貌造成中度損傷;聽覺、視覺或其他器官部分功能障礙;對人身健康有中度危害的其他傷害。
3.2.3輕傷是指對人的肢體或容貌的輕微損傷;聽力、視力或其他器官功能輕微或暫時受損;其他對人身健康有輕微危害的傷害。
3.3
根據傷情嚴重程度分為重傷壹級、重傷二級、重傷三級。輕傷壹級、輕傷二級、輕傷三級;輕傷壹級,輕傷二級,* * *八級。
3.4損害程度評估
3.4.1
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損傷因素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和損傷引起的並發癥或後遺癥為依據,進行綜合分析和綜合評價。
3.4.1.1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癥為評價依據的,應以當時的損傷為基礎,輔以損傷的後果或結局,進行綜合評價。
3.4.1.2
對於那些帶外表損傷或器官(大腦、聽覺裝置、視覺裝置等。)或肢體功能損害為評估依據,評估應以損傷的後果或結局為基礎,輔以當時的損傷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3.4.2傷病與既往傷病並存。
3.4.2.1
對於損傷與既往傷病並存的情況,應當綜合分析損傷在導致現有後果中的作用,將損傷在導致現有後果中的作用分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和無作用。
3.4.2.2
對於對稱器官,肢體壹側健康器官與另壹側不健康器官並存,壹側健康器官受損,在評估受損程度時,應說明由此對人體健康造成的損害加重,且損害程度比兩側健康器官中壹側更嚴重。當壹側非健康器官受損時,評估損害程度時,應說明對人體健康的損害加重,且損害程度相對小於兩側健康器官的壹側;雙側器官同時受損,按照上述原則進行評價和解釋。
3.4.3對於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傷害(類型),應分別評估傷害程度,並說明由此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加重影響。
3.5損害程度的評估時機
3.5.1應參照本標準的具體規定,視損害評估主要依據的不同情況,結合司法實踐確定。
3.5.2原則上應在3個月內對原發性損傷進行評估。
3.5.3
任何人采取外觀損傷或器官(大腦、聽覺裝置、視覺裝置等。)或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估依據且需要觀察和檢測損傷後果或轉歸的,壹般在損傷後3個月至6個月內;任何疑難、復雜、損傷程度不確定者,均可在治療結束或狀態穩定後6個月內進行。
3.5.4
對涉及外觀損害或功能損害,尚未達到損害程度評估時間的,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癥作出初步檢查意見(結論),並說明可能的後遺癥;必要時,可以在損害程度評估時進行復檢,作出鑒定結論。
3.6評估人員的資格
3.6.1鑒定人應當是具有相應司法鑒定專業知識的人員;也可以由司法機關任命,聘請副主任醫師以上的人員擔任。
3.7評估人員的權利
3.7.1有權要求委托方提供評估所需的資料。
3.7.2有權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情況,查閱案卷,查閱病歷,勘查現場。
3.7.3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鑒定有關的問題。
3.7.4有權根據醫學原理對被評估者進行身體檢查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
3.7.5因專業知識所限或鑒定資料不足,有權拒絕鑒定。
3.8評估人員的義務
3.8.1遵守操作規程,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
3.8.2正確、及時地做出評估結論,回答委托機關提出的與評估有關的問題。
3.8.3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參加訴訟,保守案件秘密和個人隱私。
3.8.4妥善保管委托評估的相關資料。
4 .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4.1重傷壹級
4.1.1原發性腦幹損傷,持續性昏迷伴去腦。
4.1.2繼發性腦幹損傷,持續性昏迷伴去腦強直,或伴去腦狀態。
4.1.3損傷所致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4.1.4損傷遺留截癱(肌力2級以下)大小便功能障礙。
4.1.5嚴重運動障礙無損傷所致肢體癱瘓。
4.1.6
顱腦損傷所致精神發育遲滯,智商評估參考值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賴,社會功能損害(極重度),言語功能喪失,持續6個月。
4.2重傷二級
4.2.1原發性腦幹損傷或繼發性腦幹損傷引起的持續性昏迷
4.2.2損傷所致四肢癱,肌力4級以下。
4.2.3損傷後遺留兩肢或三肢癱瘓,肌力3級以下。
4.2.4損傷致單肢癱瘓,肌力2級以下。
4.2.5大部分傷手癱瘓,肌力2級以下。
4.2.6因傷病遺留的下肢全癱,肌力2級以下。
4.2.7中度運動障礙,無損傷遺留的肢體癱瘓
4.2.8完全感覺性失語癥或混合性失語癥發生於特殊的皮質功能障礙。
4.2.9
顱腦損傷所致精神發育遲滯,智商評估參考值在(21-34)之間,日常生活明顯依賴,社會功能嚴重受損,言語功能嚴重受損,6個月不能進行有效的語言交流。
4.2.10
顱腦損傷引起的精神病性障礙,精神病性癥狀常導致危險或沖動行為,對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社會功能受損(嚴重)達6個月。
4.2.11損傷遺留的大小便功能障礙(重度)
4.2.12創傷後癲癇,經過1年的規範藥物治療,仍難以控制發作。
4.2.13平衡功能受損,睜眼行走困難,雙腳不能站立。
4.3重傷三級
4.3.1頭皮撕脫傷面積大於75cm2,完全隔離。
4.3.2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
4.3.3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或伴有受傷側癱,或患側聽力受損。
4.3.4腦挫傷(裂)伴有神經系統癥狀和陽性體征。
4 . 3 . 5ⅱ級——腦神經損傷導致嚴重神經功能障礙,6個月後無法恢復(本標準另有規定除外)。
4.3.6顱內出血呈現腦受壓癥狀和陽性體征。
4.3.7顱腦損傷後3周內,影像學顯示幕上血腫達到30mL(顳側血腫達到20mL),或幕下血腫達到10mL。
4.3.8慢性顱內血腫有手術指征。
4.3.9有神經系統癥狀和陽性體征的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4.3.10重要外周神經幹不完全損傷,有燒灼性神經痛客觀體征
4.3.11損傷致單肢癱瘓,肌力4級以下。
4.3.12傷後壹手大部分肌肉癱瘓,肌力3級以下。
4.3.13大部分手因傷癱瘓,肌力在4級以下。
4.3.14損傷左壹腳全癱,肌力3級以下。
4.3.15損傷左側雙足全癱,肌力4級以下。
4.3.16輕度運動障礙無損傷所致截癱。
4.3.17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完全表達性(運動性)失語癥、完全失用癥、失寫癥、失讀癥或失認癥。
4.3.18顱腦損傷所致精神發育遲滯,智商評估參考值在(35-49)之間,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損害(中度)持續6個月。
4.3.19顱腦損傷所致精神障礙,有明顯精神病性癥狀,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中度損害,持續6個月。
4.3.20腦損傷導致記憶障礙,記憶商評價參考值在35分以下,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受損(中度)6個月。
4.3.21創傷後癲癇可通過規範化藥物治療控制1年。
4.3.22外傷性顱內靜脈竇血栓形成
4.3.23外傷性腦膿腫
4.3.24創傷後腦積水有手術指征。
4.3.25有神經系統癥狀和陽性體征的外傷性硬膜下積液。
4.3.26外傷性顱內動脈瘤有手術指征。
4.3.27有神經系統癥狀和陽性體征的外傷性腦梗死。
4.3.28外傷性頸動脈海綿竇瘺
4.3.29創傷後下丘腦綜合征
4.3.30外傷性尿崩
4.3.31排便障礙或排尿功能障礙(重度),或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4.4輕傷壹級
4.4.1頭皮血腫繼發感染,或手術指征。
4.4.2頭皮銳器傷,傷口累計長度超過20cm。
4.4.3頭皮鈍性外傷,傷口累計長度大於16cm。
4.4.4頭皮銳器傷和鈍器傷累計長度大於18cm。
4.4.5頭皮撕脫傷面積大於50cm2。
4.4.6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大於24cm2。
4.4.7顱骨凹陷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大於65438±0cm。
4.4.8慢性顱內血腫
4.4.9上幹、下幹或臂叢神經束損傷
4.4.10上臂正中神經、尺神經骨折。
4.4.11高位坐骨神經斷裂
4.4.12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導致的不完全性失語癥
4.4.13顱腦損傷所致精神發育遲滯,智商評估的參考值在
(50-69歲),日常生活基本自理,社會功能受損(輕度),理解和運用言語的能力受損。
4.4.14
顱腦損傷導致記憶障礙,記憶商評價參考值在(36-49)之間。人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社會功能受損(輕度)6個月。
4.4.15顱腦損傷導致人格改變,社會功能損害(中度),不能繼續從事職業勞動,經常出現持續6個月的危險和沖動行為。
4.4.16創傷後腦積水
4.4.17外傷性顱內動脈瘤
4.4.18外傷性腦梗塞
4.4.19創傷後低顱壓綜合征
4.4.20損傷後排便或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4.5輕傷二級
4.5.1帽被膜下血腫遍布頭皮。
4.5.2頭皮銳器傷,傷口累計長度大於14cm。
4.5.3鈍性頭皮外傷,傷口累計長度大於11cm。
4.5.4頭皮銳器傷和鈍器傷累計長度大於12.5cm
4.5.5頭皮撕脫傷面積大於35cm2。
4.5.6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大於65438±05 cm2。
4.5.7顱骨凹陷骨折
4.5.8顱骨粉碎性骨折
4.5.9顱底骨折
4.5.10腦挫傷(腦裂)
4.5.11顱內出血
4.5.12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4.5.13脊髓挫傷和出血
4.5.14橈神經深支骨折
4.5.15下正中神經斷裂
4.5.16低位尺神經斷裂
4.5.17腋神經斷裂
4.5.18不完全性失用癥、失寫癥、失寫癥或失認癥發生於特殊的皮質功能障礙。
4.5.19腦損傷導致智力邊緣,智商評價參考值在(70-86)之間,日常生活或社會功能受損。
4.5.20顱腦損傷導致記憶障礙,記憶商在(50-69)分之間,日常生活或社會功能受損6個月。
4.5.21外傷性硬膜下積液
4.6輕傷三級
4.6.1帽狀硬膜下血腫,或骨膜下血腫
4.6.2頭皮銳器傷,傷口累計長度大於8cm。
4.6.3頭皮鈍挫傷,傷口累計長度超過6cm。
4.6.4頭皮銳器傷和鈍器傷累計長度大於7cm。
4.6.5頭皮撕脫傷面積大於65438±05 cm2。
4.6.6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大於8cm2。
4.6.7顱蓋線形骨折,或外傷性顱縫分離0.2cm以上
4.6.8前庭神經損傷導致頭暈和平衡功能障礙。
4.6.9第ⅱ?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的神經功能障礙(除非本標準另有規定)
4.6.10損傷導致雙側嗅覺功能喪失。
4.6.11顱腦損傷導致人格改變,社會功能損害(輕度),情緒不穩定,易怒,無法維持正常人際關系達6個月。
4.6.12顱腦損傷後出現暫時性意識障礙,醒後表現為木僵、假性癡呆、沈默等癥狀,社會功能嚴重受損,持續6個月。
4.6.13單個重要周圍神經(橈神經、正中神經、尺神經、脛神經、腓總神經)不完全損傷
4.7輕傷壹級
4.7.1頭皮抓傷面積大於40cm2。
4.7.2頭皮下血腫累計面積大於20cm2。
4.7.3頭皮傷口,傷口累計長度大於4cm。
4.7.4頭皮撕脫傷
創傷性頭皮缺損
4.7.6因頭部受傷導致的暫時性意識障礙。
4.7.7顱腦損傷後神經官能癥樣綜合征,日常生活或社會功能障礙。
4.7.8損傷引起的嗅覺功能障礙
4.7.9創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時間內完全恢復。
4.7.10四肢周圍神經損傷
4.8輕傷二級
4.8.1頭皮抓傷面積大於5cm2。
4.8.2皮下血腫
頭皮外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