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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序,保障城市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和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

本條例所稱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依據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以及建設區域內的土地使用性質、使用強度、道路、工程管線及配套設施、空間環境等控制要求所作出的規劃。第三條控制性詳細規劃實行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制度。

城市規劃委員會是人民政府進行城市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由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的代表、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和公眾代表的人數應超過全體成員的壹半。主席、副主席由人民政府在委員中任命。

城市規劃委員會的組成、任期、議事規則和其他有關事項,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第四條設區的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為縣城的,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為另壹建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核,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五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條例實施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規劃經費納入政府公共預算,保障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城市規劃管理的正常開展。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法實施,並有權對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第八條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技術規範和指導意見,指導和規範全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第九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需要,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中心區、舊城改造區、近期建設區、土地儲備區、待出讓土地等城市建設的重要控制區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劃,通過公開征集或者邀請征集規劃方案的方式,選擇資質最好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編制工作。第十壹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的要求,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公眾意願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體現提高城市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景觀藝術水平的總體要求,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範。其主要內容如下:

(壹)規劃依據和範圍;

(二)建設用地性質,包括不同地塊土地使用性質的具體控制要求,以及土地使用性質的兼容性;

(三)建設用地強度,包括不同地塊的開發建設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具體控制要求;

(4)道路交通,包括道路系統的功能分類和交叉口形式,以及公共停車場和公交站點的規劃要求;

(五)工程管線,包括各類工程管線的走向和位置的控制要求;

(六)特定區域和其他公共設施的規劃要求。第三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第十二條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後,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第十三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公開展示,征詢公眾意見。

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的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公示的時間、地點和公眾提交意見的時間、方式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政府信息網站上公布,並在規劃地塊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立宣傳欄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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