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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通信設施建設,加強通信設施保護,保障通信網絡安全,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推進網絡強省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通信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保護和管理。

本規定所稱通信設施,是指構成公眾通信網絡系統的壹切設施,包括通信設備、通信線路、通信配套設施以及通信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通信設施。第三條通信設施屬於戰略性公共基礎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阻止、妨礙通信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不得破壞通信設施,不得危害通信設施的安全。第四條通信設施的建設和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共建共享、各方合作、保障安全的原則。第五條省通信管理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通信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省通信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內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監督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通信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制定和實施支持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促進信息通信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非法阻撓建設、非法強制拆遷等妨礙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行為。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建設和保護通信設施。第七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範圍履行普遍服務義務。

省級通信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要支持和引導電信運營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將寬帶網絡納入電信普遍服務範圍,加快農村和偏遠地區寬帶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對信息基礎薄弱地區和特殊群體寬帶網絡服務的支持,加大高速公路和高速鐵路沿線光纖網絡建設和無線網絡優化, 不斷擴大光纖網絡和無線網絡覆蓋範圍,加快寬帶網絡優化,提高網絡服務質量。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電信普遍服務提供便利條件,在選址、建設、成本補償、用地、用電等方面給予支持。第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加強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和安全防護,確保移動通信基站符合電磁輻射安全標準。第九條省級通信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電信業務經營者、新聞媒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普及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電磁輻射等法律法規知識,並向社會公眾進行客觀真實的宣傳。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省通信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信息通信產業發展規劃和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本省信息通信產業發展規劃,並與本省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相銜接。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的城鄉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括通信設施建設的相關內容。第十壹條省通信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做好通信設施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通信設施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建設總體規劃、信息通信產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標準規範,統籌安排各類通信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時序,並與地下共同溝、智能塔建設規劃相銜接。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符合本地區通信設施專項規劃確定的設施位置和空間布局要求,明確建設項目通信設施建設用地的位置和規模,以及通信設施配套供電和通信管線控制要求,並將通信設施納入城市黃線管理。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將通信設施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納入土地出讓的規劃設計條件。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舊區改造規劃時,應當將通信設施建設的相關規劃設計和預留安裝條件作為審查的重要內容,確保建設項目充分預留通信設施建設條件。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規範通信設施建設審批流程,及時受理審批申請,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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