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免費開展消防公益宣傳,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舉報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每年的11.9是自治區消防日。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負直接領導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壹)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年度工作計劃;
(二)定期組織研究和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將公共* * *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國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計劃,建立健全消防宣傳網絡和工作機制;
(五)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
(六)依托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建立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組織制定災害事故處置預案和跨區域應急救援,建立綜合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和機制;
(七)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立消防組織,配備滅火和應急救援器材;
(八)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並將其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責任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定期組織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
(三)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災隱患;
(四)組織、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所轄單位開展消防工作;
(五)根據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
(六)在轄區發生火災事故時,做好滅火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壹)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消防發展專項規劃,加快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編制城鄉消防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年度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
(三)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消防站、消防訓練基地、滅火救援裝備儲備基地等公共消防設施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保障其建設用地需求;
(四)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安監、海事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經營活動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編制和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依法開展事故調查;
(五)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六)市政、通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設施完好、水量水壓充足、通信暢通;
(七)教育、民政、商務、文化、衛生、體育、氣象、旅遊、宗教、人防、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消除火災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