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第三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的原則,以教育和保護相結合為基礎,堅持早期幹預和分級預防,及時預防、幹預和矯正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第四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學校、家庭等。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時消除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種消極因素,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以及社會工作者、未成年人誌願者等個人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綜合管理規劃、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組織協調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建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協調機制,完善未成年人教育引導和權益保護機制;
(三)檢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和工作規劃、計劃的實施情況;
(四)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五)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涉及的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六條教育、民政、財政、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完善未成年人社會工作服務體系,加強未成年人社會工作專業隊伍建設,制定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服務規範,從未成年人輟學、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監管、專項經費撥付、社會工作者培養等方面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七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下列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宣傳活動;
(二)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學校周圍的治安秩序;
(三)及時掌握轄區內未成年人監護、就學、就業情況;
(四)組織和指導社區社會組織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五)配合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有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引導和教育。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完善社會治理網格化管理信息平臺,收集、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內未成年人信息,重點關註留守未成年人、閑散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未成年人、服刑或者強制隔離戒毒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等特殊未成年人的生活、就學、就業等情況。第二章預防犯罪教育第九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開展與預防犯罪相關的道德教育、法治教育、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社會生活指導,增強未成年人的法治觀念,提高未成年人預防違法犯罪的意識和自控能力。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學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障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完成法律規定的義務教育,防止未成年人輟學或者輟學。第十壹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對未成年人進行預防犯罪教育的直接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並履行下列預防犯罪教育職責:
(壹)保持與未成年人的溝通和交流,掌握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成長規律,特別關註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對其成長中遇到的問題給予及時的幫助和指導;
(二)對未成年人進行法律和道德教育,樹立良好家風,培養未成年人的規則意識和是非觀念,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和應對不法侵害的能力;
(三)主動了解在校未成年人的情況,積極配合學校的教育工作;
(四)發現未成年人有異常心理或者行為的,應當根據其性別、年齡、性格特征、身心特點、認知水平、壹貫表現、過錯性質、悔罪態度等,及時對其進行教育、引導和勸誡;
(五)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觀看、收聽或者閱讀健康向上的影視節目、音像制品、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