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的設計、制造和車用氣瓶的安裝,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進行。
本規定所稱氣瓶,是指標準沸點等於或低於60℃(攝氏度)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液體,包括液化石油氣瓶、工業氣瓶、車用氣瓶、呼吸器氣瓶等。,其中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0.2MPa(兆帕,表壓),壓力與體積的乘積大於或等於1.0 MPa·L(兆帕·升)。但消防用氣瓶、長管拖車和管束容器用大容積氣瓶、固定用瓶型壓力容器、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用氣瓶除外。第三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氣瓶安全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負責轄區內氣瓶安全的監督執法。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除車用和用作工業生產原料的瓶裝燃氣。
公安等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瓶安全工作。第四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行業專家組成的氣瓶安全技術委員會。
氣瓶安全技術委員會可以分析本市氣瓶的安全管理現狀、安全隱患和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或者防範措施以及完善現行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建議。
負有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根據氣瓶安全技術委員會的建議,實施具體的監督措施。第五條特種設備、燃氣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並組織實施規章制度,開展相關氣瓶安全管理培訓、安全評估和評價等行業服務。
鼓勵特種設備行業協會建立並實施氣瓶充裝單位和氣瓶檢驗機構質量信用評級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質量信用評級結果,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第六條鼓勵氣瓶充裝、檢驗、運輸、儲存、經營和使用單位投保相應的氣瓶安全責任保險。第七條氣瓶充裝單位只能充裝本單位及其在本市的連鎖經營單位註冊的氣瓶,但車用氣瓶、呼吸器氣瓶和非重復充裝氣瓶除外。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設置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等待檢驗區、不合格瓶區、等待充裝區和充裝合格區,並設置明顯的隔離措施。
未經充裝單位及其連鎖經營單位登記的氣瓶,不得存放在待充裝區和充裝合格區。第八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指定檢驗員在氣瓶充裝前和充裝後進行檢驗,不得指定同壹人進行氣瓶檢驗和充裝;
(二)充裝後,在檢驗合格的氣瓶上粘貼氣瓶警示標簽和合格產品標簽;
(三)新購買的液化石油氣鋼瓶應當塗有下次檢驗日期,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條氣瓶充裝單位充裝含單壹氣體的氣瓶時,應當充裝與氣瓶制造標識壹致的氣體,不得混入其他氣體或者添加添加劑。
氣瓶充裝單位充裝裝有混合氣體的氣瓶時,應當按照其制造標誌確定的氣體特性充裝相同特性的混合氣體,不得改裝單壹氣體或者不同特性的混合氣體。第十條氣瓶充裝單位和車用氣瓶產權單位應當建立氣瓶電子安全技術檔案,對氣瓶參數進行記錄和管理,進行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並根據授權將氣瓶記錄信息錄入廣州市氣瓶管理網絡平臺。第十壹條氣瓶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對合格的氣瓶打上檢驗標記,並標明下次檢驗日期;
(2)檢驗工作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將檢驗數據上傳至廣州氣瓶管理網絡平臺;
(3)每年6月5438+10月15前,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各氣瓶產權單位上壹年度送檢氣瓶數量、實際送檢氣瓶數量及送檢工作情況;
(四)在檢查工作中發現氣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在5日內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氣瓶充裝單位和車用氣瓶產權單位應當督促受委托的氣瓶檢驗機構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及時將氣瓶檢驗數據傳輸至廣州市氣瓶管理網絡平臺。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氣瓶檢驗機構向廣州氣瓶管理網絡平臺上傳檢驗數據提供條件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