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務的統壹管理。
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價格、氣象、農業(海洋漁業)、質量技術監督、港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水務管理工作。第四條市、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第五條市、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務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對轄區內的水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財政對水利基礎設施的投入,拓寬水利投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第七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並公布全市統壹的險情報告、投訴和舉報電話,方便單位或者個人報告水患險情、排水設施隱患、投訴和舉報違法行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或者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舉報、投訴或者舉報人。第二章水資源管理第八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綜合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市水資源專業規劃:
(壹)城市防洪排澇、灌溉、供水、排水、抗旱、節水、水功能區劃、景觀水系、水文測驗、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等專業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征求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全市地下水勘查和動態監測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征求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市級漁業、水產養殖、水上旅遊、水汙染防治、航運等專業規劃。由市農業(海洋漁業)、旅遊、環保、港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並在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水資源專業規劃和區、縣級市管理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水資源專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定本市水量分配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年度預測來水量和需水量,制定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實行年度用水總量控制和水量統壹調度。
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以及本行政區域的用水需求,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第十壹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劃定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和禁止開采區,提出取水總量控制目標和水源替代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地下水限制開采區的年度取水計劃和取水許可總量不得超過其取水總量控制目標。
在禁止開采地下水的區域,除消防、抗旱和施工安全的應急取水外,禁止開采地下水;已經批準取水的,應當限期封井。第十二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地熱水、礦泉水的賦存情況,確定地熱水、礦泉水的年度開采面積和開采限額。
取用熱水、礦泉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取水許可證,憑取水許可證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采礦許可證,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開采限額開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