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所有使用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基金(資金)、政府債務資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進行建設的項目。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占項目總投資50%以上,或者占項目總投資不足50%,但政府對項目建設和運營有實際控制權。
(三)社會捐贈資金、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資金、貸款資金或者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等公益性資金,政府對項目建設和運營有實際控制權的公共和公益性建設項目。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第四條市審計機關應當對市級資金占主導地位的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區、縣級市資金占主導地位的項目,由區、縣級市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對審計管轄有異議的,由市審計機關確定審計管轄。
市審計機關可以對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區、縣級市審計機關授權的項目進行審計,也可以直接對區、縣級市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的項目進行審計。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將擬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納入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有計劃地開展審計工作。
審計機關應當自確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列入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第六條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職責所需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市、區、縣級市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的實際需要,按照同級財政主管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向同級財政主管部門申請必要的經費,聘請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專業知識人員。市、區縣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統籌安排。第七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或者技能的人員參與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受聘人員的監督管理,並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審計機關聘用的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參與審計:
(壹)與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
(二)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項目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項目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審計結果的。第八條發展和改革、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發展改革和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年度項目計劃或者建設管理實施方案時,應當將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標準、年度投資安排、建設內容和概算等情況告知審計機關。
財政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財務審查的,應當在審查結束後,將審查結果抄送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應當會同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主管部門,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信息共享和合作機制。信息共享與合作包括交流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相關信息,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檢查審計結果的實施效果。第九條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為審計機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並在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內提供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資料。第十條被審計單位和代建、勘察、設計、招標代理、檢測、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相關的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下列資料,不得拒絕、拖延、隱瞞或者謊報,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初步設計總說明、初步設計及概算、概算調整、概算編制資料、開工報告等材料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其他許可證;
(三)設計、施工、監理、采購、咨詢、代理、征地拆遷等相關資料及合同、協議;
(四)設計、施工圖、施工圖、施工圖審查文件和設計變更;
(5)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主體結構驗收記錄、材料檢驗報告、設備檢驗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驗報告、工程進度、計量支付、現場簽證、工程結算的相關資料;
(六)內部審計和內部控制制度資料,社會中介機構年度審計報告;
(七)財務會計報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和其他會計資料;
(八)工程質量驗收文件、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竣工決算報告、竣工財務決算報告、交付使用資產匯總表和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九)同級財政部門審定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文件和報表;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