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規劃條件?

規劃和設計條件

完全不壹樣。

規劃至設計自條件是規劃部門為控制土地開發強度而出具的設計條件,包括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指標的硬性控制。規劃設計條件作為土地出讓合同的附件,用於評估地價和控制土地開發強度。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文件之壹,是規劃部門對項目用地符合規劃的批準憑證。它本

規劃條件?

規劃和設計條件

完全不壹樣。

規劃至設計自條件是規劃部門為控制土地開發強度而出具的設計條件,包括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指標的硬性控制。規劃設計條件作為土地出讓合同的附件,用於評估地價和控制土地開發強度。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文件之壹,是規劃部門對項目用地符合規劃的批準憑證。它本

規劃條件?

規劃和設計條件

完全不壹樣。

規劃至設計自條件是規劃部門為控制土地開發強度而出具的設計條件,包括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指標的硬性控制。規劃設計條件作為土地出讓合同的附件,用於評估地價和控制土地開發強度。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文件之壹,是規劃部門對項目用地符合規劃的批準憑證。它本質上是壹個帶有編號和項目信息(位置、規模等)的證書。).

手寫輸入,轉載請註明出處。

如何解決核發土地規劃條件的噩夢

具體來看壹下比較有代表性的:核發規劃設計條件的程序:1,甲方(業主)或國土部門申請核發規劃設計條件。2、市規劃局同意,出具規劃設計條件。3.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和具體要求(沒有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4。出具申請規劃設計條件需提交的相關材料:出具規劃設計條件申請書或函等。國土局給規劃局的要求出具規劃條件的函,也包括變更規劃條件的程序1。建設部門或個人向規劃局申請說明變更的目的、理由和依據。2、部將審查變更內容,不予批準控制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同意變更申請。3.將變更後的規劃條件提交本局和市規劃委員會審查。4.公示變更後的規劃條件,並通知國土部門。本文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但因歷史原因,該地塊無規劃條件,不予討論。只是討論要出售或分配的土地。規劃的依據必須是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另壹方面也要講兩個條例的整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儲備開發計劃。試想,如果壹個地塊,無論怎麽符合城鄉規劃,目前還是農用地,沒有3-5年的收儲計劃,還有必要為這塊土地出具規劃條件嗎?也許* * *所在地希望馬上在上面開發建設,但肯定不可能。從我們城市規劃管理的角度來說,沒有辦法對非建設用地進行行政許可。在目前的背景下,或許很多地方在整合兩個條例方面還沒有取得進展,也沒有很好地落實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年度土地儲備開發計劃。或許,更有甚者,存在無序招商,隨意選地的地方。目前情況如何?在這個過程中,我不得不說,估計現在的紅線是國土局確定的,土地面積是他們的用地指標確定的,土地邊界是他們周邊地塊的權屬邊界和土地面積* * *,有時候是根據違法用地的衛星照片和航拍照片上的面積確定的。實在是有點無語。而且有了那壹塊,基本上是地方* * *說了算。規劃局是做什麽的?跟著他們調整方案,劃紅線,簽字蓋章。沈默!以前覺得規劃紅線歸規劃局管,但是這個現實真的很難接受...................................................................................................................................................3.位置* * *提供了建議的地塊。4.規劃局勘察現場後,確定了總體路線原則,並劃定了用地範圍。5.然後國土局根據其規劃和土地權屬出具劃界報告,確認其規劃或農用地轉用狀態,並與規劃局* * *(目前很多地方以用地指標緊張為由要求收儲範圍為出讓範圍,往往不合理。可以說無視城鄉規劃的存在是不禮貌的,也違背了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經濟性。) 6.最後,規劃確定了規劃用地紅線。7.規劃局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土地的規劃條件。這裏面問題很多,真的像是不規範地方的噩夢,漏洞很多。請給壹些建議...

什麽是規劃準入條件?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產業政策,從總量、布局、結構、時序等方面制定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規劃區劃、最低開采規模、最低服務年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指標、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礦產勘查開發資質條件等。

土地出讓的規劃條件是如何產生的?

國土部門發函給規劃部門,詢問規劃條件。

規劃部門查詢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相應地塊的規劃條件,並將結果回復國土部門。

根據這壹答復,土地部門擬定土地轉讓計劃中的規劃條件。

規劃定點是什麽意思?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設計要點的區別,請專業人士解答,謝謝。

在規劃圖上抄面的性質等等,從字面上看,就是已經被規劃局劃定的土地已經明確使用,這就是規劃定點。

規劃定點不同於已出讓地塊和已審批項目。規劃定點地塊未出讓,無已批準的建設項目,但該地塊已規劃使用,屬於規劃定點地塊。基本上未來用途是固定的,不確定賣給誰,做什麽項目。

規劃局出具規劃設計條件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市、縣人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建議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壹部分。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擬出讓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規劃條件不確定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6)規劃條件的延伸閱讀:

法律條款

規劃條件是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嚴格遵守規劃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規劃條件的實施:

1.規劃條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規劃條件不確定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2、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得隨意變更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3、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 上一篇:2015證券從業資格《基礎知識》解讀:證券市場概述
  • 下一篇:刑事起訴的國家不需要死刑。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