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旅館是指以住宿服務為主,為社會提供商務、會議、休閑、度假及其他相應服務的賓館、酒店、招待所、度假村、鄉村旅社等企業。第三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宿業經營和服務質量標準的管理。
工商、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環保、價格、城管、規劃、發展改革、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四條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前條第二款規定的負有相關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住宿業協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住宿業監督管理的有關問題。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本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結合旅遊業發展需要,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制定住宿業發展規劃,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納入旅遊發展規劃和相應的城鄉規劃。第六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及時公布當地各類住宿企業的租金、平均房價等信息。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旅遊公共場所設置的多媒體旅遊信息服務設施,應當提供住宿企業分布、住宿咨詢等信息。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宿管理信息系統,匯總本市住宿業的住宿供求和相關管理信息。
住宿企業應當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房間面積、入住率、房費等信息;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信息進行匯總、分類,並錄入住宿業管理信息系統。
住宿企業提交的信息必須真實可靠。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總結分析本市住宿業發展狀況和未來趨勢,編制住宿業發展報告,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布。第九條住宿業相關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充分發揮住宿業的自律和服務作用,開展下列活動:
(壹)根據住宿行業的不同類型,制定、推廣和實施相應的行業服務標準;
(二)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達不到行業服務標準、損害乘客合法權益、損害行業集體形象的會員,依據章程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相關行業協會開展前款規定的活動,並提供指導。第十條設立住宿企業應當符合本市住宿業發展規劃,符合國家和地方住宿業標準,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開業。
住宿企業設立後60日內,工商部門登記住宿企業變更後30日內,應當將下列材料報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1)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
(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三)特種行業許可證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行政許可復印件。
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的住宿企業,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將前款所列材料報送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壹條在本市實施住宿連鎖經營的,發起連鎖經營的企業應當自實施連鎖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下列材料報送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壹)連鎖經營企業營業執照及相關證照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企業營業執照及相關證照復印件;
(三)連鎖經營的協議或者章程;
(四)連鎖經營的相關服務規範。
前款內容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後的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本文所稱住宿連鎖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住宿企業使用統壹標識,以直營、特許、委托管理或營銷聯盟等形式開展的住宿經營活動。第十二條具有獨特專業技能和管理人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提供酒店出口管理服務的企業法人,應當自管理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下列材料報送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酒店管理公司的營業執照及相關證照復印件;
(二)經營管理合同;
(3)酒店管理公司的書面質量標準、服務規範、操作規程、管理制度及其他相關制度;
(4)酒店管理公司任命並認可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主要部門經理具有三年以上三星級酒店高級業務管理經歷的證明,酒店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