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貴州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13)

貴州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13)

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

對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藥品零售藥店、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責,依照本條例進行監督。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將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勞動保障監察專項經費。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和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第五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第六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三)監督檢查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藥品零售藥店、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四)受理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或投訴;

(五)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勞動保障監察管轄遵循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八條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壹)中央在黔直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

(二)省直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

(三)省直屬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就業地點在貴陽的企業。

市、州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單位的勞動保障實施監察:

(壹)市、州直屬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二)經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第九條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監察事項。

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授權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其管轄的監察事項。

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管轄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上壹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藥品零售藥店、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經批準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第十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壹)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二)用人單位遵守公平就業、招聘和錄用有關規定的情況;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以及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規定;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符合規定的職業培訓和技術工種持證上崗情況;

(七)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雙倍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八)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情況;

(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評估鑒定機構遵守人力資源服務、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評估鑒定的有關規定;

(十)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藥品零售藥店、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遵守社會保險服務有關規定;

(十壹)用人單位遵守國家有關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就業和外國人在中國就業規定的情況;

(十二)用人單位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和遵守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情況;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 上一篇:2016廣東澄海農村低保怎麽貸款?
  • 下一篇:國家公務員面試著裝規範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