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項:
第壹,合法性。即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必須主觀上有動機,客觀上符合正當目的。
第二,平衡。即行政主體在選擇采取某種行政行為時,必須註意權利與義務、個人損害與社會利益、個人利益與國家集體利益之間的平衡。
第三,情感理性。即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必須符合客觀規律,具有合理性。我們不能要求行政相對人承擔其不能履行或違背原因的義務。
2.範圍。行政合理性原則的適用範圍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行政。即行政合理性原則應體現在合法的行政行為中。換句話說,合理性原則應該而且必須在行政行為合法的前提下實施。沒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這種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原則就無從談起。不能不管行政行為合法與否,都強調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合理是指合法範圍內的合理。
2.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根據其既定特征,行政合理性原則既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也適用於抽象行政行為。因為不僅具體的行政行為要合理,法律法規包括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命令也要合理。
3.純行政領域。行政合理性原則只適用於行政領域,即只能體現在合法的行政行為中。而這壹原則只適用於行政自由裁量權範圍內的行為。合理性原則不適用於司法主體的行為。這壹點要特別註意。
4.實體和程序。行政法可分為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律體系的兩個方面。行政合理性原則不僅是行政實體法的原則,也是行政程序法的原則。
5.行政和司法審查。在法律救濟方面,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應當接受行政審查和司法審查。行政濫用職權造成顯失公正的,《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所謂顯失公正的認定,取決於行政合理性原則。
擴展數據: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行政行為的動機應當符合行政目的。任何違背法律目的的行為都是不合理的。
2.行政行為應基於合法的考慮,並有合法的動機。行政行為不得違背社會正義理念或法律精神,不得有法律動機以外的任何目的或追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活動時,必須出於公共利益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理。也就是要符合事物的常規或規律。
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構成了行政法治的原則。合法性原則主要解決行政合法與非法的問題,合理性原則解決行政是否適當的問題。
我國行政法學家王在《行政法》中闡述了這壹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政府的行為應當符合法律的意圖或精神以及公平、正義等法律合理性。這裏的“理”不是指“社會道德”和“倫理”,而是指法律的精神,即法理學,其具體內容包括:
1.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2、政府的行政行為應該有正當的動機。
3、政府的行政行為應考慮相關因素。
4、政府的行政行為要符合客觀規律。
5、政府的行政行為應該符合法律的公正。
簡言之,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客觀、適度、合理,要求行政機關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得濫用。有三種情況可以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
1.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時,行政機關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的必要措施。
2、法律只規定了模糊的標準,而沒有規定明確的範圍和方法,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的合理解釋,在不違反常規的情況下所采取的具體措施。
3、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範圍、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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