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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楊新金搶劫案:被害人家屬稱不相信他是真兇。後來怎麽樣了?

2006年6月20日,貴州省遵義縣山盆鎮發生壹起命案。在65,438+09歲的時候,楊韜被發現死在他的家裏,還著火著。

案發壹個月後,其鄰居楊新金因無法自圓其說自己在案發期間的活動,被專案組確定為重大嫌疑人。遵義市人民檢察院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三次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建議延期審理,後又以“本案事實、證據發生變化”為由撤訴。

案發壹年後,遵義市檢察院將此案再次上訴至法院。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楊新金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隨後楊新金上訴,2007年7月10,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遵義中院的判決。

但是,在服刑期間,楊新金壹直在喊。楊新金在訴狀中稱,他與楊濤家沒有仇怨,也沒有作案的時間。有罪供述是“被迫招供”。

楊濤的家人也不服判決。楊韜的父親楊誌芬告訴記者,兩家之間沒有矛盾,他們不相信是楊新金幹的。法院判決他是殺人犯,還應該加上焚屍罪。因為不服判決,楊誌芬常年上訪。

日前,楊新金委托律師再次向貴州省高院遞交申訴材料。

楊誌芬站在當年案發現場的店鋪前,和鄰居打招呼。

謀殺兩天後報警。

2006年6月20日,臨近春節,貴州省遵義縣(後改為播州區)山盆鎮發生壹起命案。楊韜,19歲,死在他門面的臥室裏。當時已近中午,門面房關著,直到楊韜的父親楊誌芬午飯後趕到,才發現臥室裏有燃燒的跡象。

楊誌芬走進臥室,看到床上著火了,濃煙滾滾。楊韜俯下身,壹動不動地躺在床上。他想背楊韜出去,但他的腿還在發燙,所以他不敢背他。呼救後,鄰居趕來滅火,楊被擡到臥室外的地板上。

被燒傷的楊韜“口中有泡沫”,並在床邊嘔吐。人們認為電熱毯漏電引起火災,導致楊韜被燒死。

楊誌芬後來向警方回憶說,他是第壹個進入臥室的人,為了看看楊韜是否有意識,他用手拍了拍楊韜。"如果有電,我會被電死的。"。但楊芝芬覺得,大白天的,門是關著的。誰會傷害楊韜?他接受了被電死的想法,和其他親戚商量後沒有報警。

“楊韜被燒死了”的消息在村子裏傳開了。

楊韜的親屬開始清理火災現場,處理善後事宜。按照當地習俗,死者的遺體要在葬禮前整理好。在給楊韜理發時,發現了異常情況。

幫楊韜理發的是鄒勇和楊誌芬的女婿,他們和楊濤家隔著兩間房。鄒勇向記者回憶,他理發的時候,手碰到了死者的頭,能感覺到壹個凹陷,是傷口,旁邊的頭發上有血。

得知情況後,楊誌芬找到了被裝進編織袋的楊韜的被褥,發現枕頭已經被鮮血浸透,壹團棉花、毛衣、t恤上都有血跡。事發兩天後,楊誌芬的家人報了警。

根據遵義縣警方現場勘查的描述,辦案民警於10月22日12到達現場,當時中心遺址已被完全破壞。現場勘查是根據受害者家屬的回憶進行的。

楊誌芬向警方回憶,案發當天17左右,他看到壹名三十多歲的男子從穆家出來,走到門面站起來看他家,幾分鐘後又回到穆家。大約半小時後,我看到那個人又在他家的前門溜達,又回到了穆·秦檜的家。後來,我沒有見到那個人。“我不知道他在哪裏,肯定不是我們本地人。”

穆是當地人楊新金的妻子。他們對楊曼的脂粉說沒有印象。

民警走訪發現,有證據證明事發當天楊新金去過楊濤家門面旁邊鄒勇開的診所。由於無法自圓其說,楊新金被鎖定為重大嫌疑人。

案發壹個月後,楊新金於2006年3月22日被逮捕。

重新起訴後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根據卷宗材料,楊新金被遵義警方訊問11次。其中,2006年6月24日至2006年3月24日,他接受了四次訊問,都是交代了自己在案發當天的活動軌跡,證明自己沒有時間作案。從2006年3月11到5月18,警方先後7次訊問楊新金,均對搶劫殺人的具體細節供認不諱。

遵義市檢察院2006年7月26日的起訴書稱,根據法檢查明,2006年10月20日中午13左右,楊新金逃到楊濤家與楊韜聊天。楊新金認為楊韜生意興隆,有殺人搶劫的邪念。趁楊桃五熟睡之際,楊新金用金屬片和重物猛砸其頭部,將楊韜當場打死。搶劫1016元,放火後逃離現場。

檢察機關認為,楊新金使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錢財,致人死亡,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06年8月14日,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記錄顯示,楊新金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稱其在遵義縣被偵查機關民警刑訊逼供。根據書面材料,遵義縣公安局稱不存在刑訊逼供。

在法庭質證中,楊新金每次說話都是以“我沒殺人”或者“我沒殺楊韜”開頭。楊新金當庭推翻了公安機關作出的全部有罪供述。

尊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師宋春艷提出了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合議庭認為案情重大,決定休庭,擇日宣判。

此後,2006年8月30日至2006年6月165438+10月13日,檢方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三次向法院提出延期審理,均獲準許。

2006年2月5日65438,檢方以“事實和證據發生變化”為由撤回起訴。

命案發生的村子有1223戶人家,常住人口約5700人。5月下旬,記者走訪時發現,雖然13年過去了,但大多數人都知道楊韜在自己的臥室裏被謀殺的事情。

很多和楊新金有過交集的村民評價楊新金“膽小”、“老實”,甚至“膽小”。壹名包工頭證實,楊新金的妻子和工地上的人發生了矛盾,同樣在工地上幹活的楊新金不敢幫她。

撤資的消息傳到村裏,村裏人都說,楊韜出事那天,楊新金去過楊濤的店門口,沒什麽異常。“他沒事很正常”,我也不相信是他。

但楊新金最終還是被判刑了。

2007年2月16日,遵義市檢察院將此案再次上訴至法院,起訴事實不變。2007年3月9日,楊新金在法庭上仍然不認罪,聲稱自己受到刑訊逼供。辯護律師於大培指出了該案的20個疑點,出具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意見。

合議庭提到“楊新金供述的細節,尤其是對死者外傷的供述,不能捏造使用砝碼的情節”。總的來說,楊新金的供述是真實可信的。

2007年4月29日,遵義中院以搶劫罪判處楊新金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楊新金的妻子正在曬自家地裏收的黑芝麻。

證人證詞的鑒定

據檢方指控,2006年6月20日,楊新金兩次離家出走,到村裏的街上。其中,楊新金是當天12之後第二次上街。下午6:5438+0左右,他去了周勇的診所,看到朱作琴在輸液。離開診所後,他去楊濤家聊了壹會兒,此時產生了殺人搶錢的念頭。楊濤午休時殺人放火,逃之夭夭。下午2點,楊韜被發現死在床上。

檢方當庭引用多項證據證明楊新金在案發前後的活動。

除了楊新金所說的“當天12點後,第二次到鄒永佳(診所)看朱作琴輸液”之外,還有他妻子和幾個村民的證明。

其中,村民朱作琴向警方證明,他在事發當天早上看到楊新金去了鄒勇的診所。因為鄒勇不在診所,楊新金和朱作琴說了幾句話就走了,時間在11和12之間。

根據楊新金的妻子穆的證言,事發當天,“楊新金(上午上街)買了三張皮紙,回到家不到11,從我手裏拿剪刀去包燈芯,直到中午2點才包好燈芯。然後他去了另壹個村民家。”

村民穆勝蘭向警方證明,她家請人做工程,每天下午2點吃飯。事發當天,楊新金去她家玩的時候,午飯已經做好了。楊新金要找的穆勝蘭的兒子不在家。他讓穆勝蘭的孫子說了幾句話,喝了壹杯茶就走了。

上述三名村民的證言在判決書中均有反映:證人穆證明案發當日楊新金在家中活動;朱作琴證明楊新金在案發當天下午1左右去過鄒勇家,並立即離開;證人穆勝蘭證明,楊新金當天沒有去過他家。

檢方指控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認定楊新金具備作案時間和條件。

檢方還指控“楊新金殺害楊韜,並從楊韜處取走1,016元”,這也出現在楊新金的供述中。

然而,楊韜的父親楊誌芬告訴警方,楊濤有1036元不見了。“其中,1000元現金是100元的新面值。我聽楊秀寬說,2006年6月65,438+10月6日,楊韜在楊誌家宴攤把65,438+的面值換了幾百元。

楊新金的口供,1016元,包括4張100元,8張50元,5張20元,11元,6張1元。它為大女兒支付了兩本書100元,為其他三個孩子支付了另外100元的1本書,為房子項目支付了另外100元的1本書。

記者曾在當地走訪了解到,2006年,貴州省已經開始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在全省範圍內免除農村(含縣、鎮)學生學雜費。當時楊新金的四個孩子分別上初中三年級和小學六、五、三年級,每個孩子只要交5塊錢的報名費。當被警察詢問時,四個孩子否認他們的父親給過錢。

壹名目擊者證實,“楊韜的錢對別人來說大約是幾百或幾千美元。我借給誰了?我得慢慢記住。”但是,卷宗材料上並沒有顯示警方對這壹線索的追查,也沒有顯示警方是否去學校落實學費和支付工程的工人。

檢方對楊新金搶劫錢財的指控最終被法院認定。

對兇手如何逃脫的懷疑。

遵義警方現場勘查筆錄顯示,案發兩天後辦案民警趕到現場,中心現場已被徹底破壞。警方根據受害人父親楊誌芬的回憶,恢復了中心現場。

楊新金對犯罪細節的供述顯示,“我拿起鐵片,左手拿著,右手貼著他的脖子,用鐵片(原文如此)在他頭上抓了壹下,血就出來了,但我沒死。我還是用右手粘在他脖子上,拿起他床邊化肥邊的壹斤重的東西在他頭上猛砸兩下,打死了他。”

屍檢報告的結論是,楊韜死於嚴重的頭部損傷。其中對頸部的檢查顯示“氣管內無煤煙、碳粉附著,其余正常”,並未顯示楊新金供述的“卡脖子”是否留下痕跡。屍檢報告也沒有顯示嘔吐物檢查結果。

根據定罪關鍵兇器的物證,警方記錄的發現現場提取的刻度數為“壹”,在法醫物證檢驗報告中顯示為“六”,但六個刻度上都沒有檢測到血跡、指紋、掌紋等痕跡。楊濤的家人證實稱,砝碼沒有被擦拭或清洗。楊新金供述的鐵皮不是警方提取的。

楊誌芬曾告訴警察,家裏有壹把手錘。“錘頭是方的,錘刃是平的,是木柄。”事發後就消失了。

楊新金在上訴階段的代理律師王飛和黃家德在看完報紙後告訴記者,根據目前掌握的審判案卷,警方沒有查到對手錘子的下落。

楊誌芬壹開始不相信楊新金是兇手。楊新金供認,他“在楊韜午睡時作案”。楊誌芬告訴警方,楊韜從不午睡。

根據楊誌芬向警方陳述的其進入楊韜臥室的經過,案發當天下午2點28分,他到達其店鋪的臨街大門,發現臨街大門被壹把暗鎖反鎖,裏面掛著防盜鏈。他繞到後門,發現後門也是鎖著的,進不去。他回到臨街的門口,撬門進去。

自13事件後,楊誌芬家的店面結構壹直沒有改變。記者在現場看到,要進入楊韜的臥室,無論是前門還是後門,至少要經過兩道門。

楊誌芬壹再強調,臥室前後通往外界的門都是鎖著的,後門是插板鎖。從外面鎖門是不可能的,也沒有窗戶進不去的人的開關痕跡。他不明白兇手作案後是如何逃脫的。

根據楊新金的供詞,他“從楊韜睡覺的房間後面打開了門”,然後離開了。警方制作的現場平面圖顯示,其中壹個後門是開著的。在與臥室相連的門上,警方沒有提取到楊新金的指紋等物證。

多名村民證實,在警方認定楊新金是兇手後,楊誌芬曾在公開場合說過“別找了,不可能是他”。楊誌芬向記者證實,他確實說過,他認為“連他自己都無法立案”。

犯罪現場示意圖

兇手和受害者家屬都不滿意。

2007年7月10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決定不開庭,書面審理,從而維持了遵義中院的判決。楊誌芬作為附帶民事原告人,曾向檢察院提出抗訴,但未果。抗議的原因是增加了楊新金的焚屍罪。楊誌芬認為,如果真的是楊新金幹的,法院應該立即判處楊新金死刑。

楊誌芬有八個孩子,楊韜是獨子。事實上,壹審判決後,楊誌芬除了賠償金額外,堅持認為楊新金“沒有供出同案犯”,並開始四處上訪,查找問題。村委會多次出面協調。

楊濤家多年的恩怨轉移到楊新金家。楊誌芬壹家曾打傷楊新金壹家,村委會和派出所出面勸其離開。

今年以來,楊誌芬看到網上出現了楊新金的投訴材料,他就收集起來打印了出來。看著這些材料,他無比憤怒:“我不願意相信是他楊新金幹的,那麽兇手是誰呢?給我找出來!”

13年過去了,楊誌芬的家還在原來的地方,賣農產品,很多疑問沒有解決。多年來,楊誌芬壹直盡力保存現場的痕跡。

受此案影響,楊新金的三個孩子已經轉學到外地讀小學。小兒子目前在上大學,常年不回家。

正在服刑的楊新金堅決不認罪,不斷向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遞交申訴材料。楊新金在申訴材料中稱,案發當天,他只是早上過街,直到下午2點才再次走出家門,沒有作案時間。

2017、12年4月2日,貴州省檢察院發布刑事申訴復查結果通知書,認為該案不符合立案復查條件。

在10多年的時間裏,楊新金向三位律師訴苦。委托申訴的律師王飛在獄中見到楊新金時,“哭得像個孩子”,堅稱自己當時不在,他沒有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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