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是隨著國家和戰爭的出現而產生的。中國古籍中有“師從法出”、“刑從兵始”的記載,可見國防法規源於戰爭實踐。因為國防活動的主要形式是軍事鬥爭,所以國防法規也可以稱為軍事法規。
在奴隸社會,軍事法規的主要形式是統治者在戰前發布的誓詞。如孔編撰的《尚書》中,就有《甘誓》、《唐誓》、《牧誓》、《達誓》、《非誓》等篇章。這些不僅是戰爭動員令,也是原有的軍規。
比如甘誓約,就是統治者在甘這個地方打仗之前發出的誓詞。甘是胡氏家族的故鄉,位於河南省鄭州市北部。甘之戰發生在公元前2070年,是對胡的壹場戰爭。齊是大禹之子,是中國第壹個奴隸制王朝“夏”的建立者。眾所周知,在夏季之前,部落聯盟首領的更換實行了退位制度。玉也準備實行退位制度。他選擇了臯陶作為他的接班人,臯陶死得早,而伯夷作為他的接班人。但是在禹死後,齊國和伯夷展開了壹場權力之爭,最後齊國打敗了伯夷,成了夏王。自此,皇位繼承由退位變為世襲。在新舊制度更替的過程中,有些部落不服氣,有了胡氏就不服氣,於是開始征胡氏。開戰前,凱召集六軍首長召開作戰會議,向六軍首長鄭重宣布:
“胡威脅五行,閑棄三正。上帝用它來消滅他的生命。今天,我將因恭敬而受懲罰。”這段話是說有壹個胡家,公然違背五行之義,背叛天地人正道,上天要斬斷他的命運。現在我只能按照我的命運來懲罰他。這是要動員戰爭,公布胡家的罪名,讓自己出名。然後,他開始立法。夏柒宣布:“左派不攻擊左派,就是不敬,右派不攻擊右派,就是不敬。反抗是不對的,也是不尊重。用妳的生命回報妳的祖先。用壹生,就在社會上。”在當時,車戰是壹種重要的作戰形式。壹輛戰車通常有三名戰士。左弓,主射;握右手,主刺;中間,主控。意思是:戰車左側的武士並沒有試圖射箭殺死敵人,所以妳沒有認真執行命令;戰車右側的戰士不去嘗試戰鬥殺敵,妳就不認真執行妳的命令;車夫不能正確控制車馬,妳也沒有認真執行妳的命令。勇敢服務的人,會在先人的靈前得到回報;怕死的會在土地神面前被砍頭。”(古人認為祖宗是陽,社稷是陰,所以賞祖宗,殺社稷。)
這就是中國古代以賞罰為中心的軍法。可見,隨著國家和戰爭的進行,軍事法規應運而生。
進入封建社會,軍事法規的形式發生了明顯的變化。這時候就有了穩定的成文法律,不再是臨時的軍誓。而且軍事法規的調整範圍不斷擴大,軍事立法、司法和監督體系逐步建立。
秦是我國歷史上第壹個註重法治和法治的統壹的封建國家。據湖北雲夢臥虎地出土的簡牘記載,秦代共有29種法律,包括《軍誡法》、《駐防法》、《伏法》等。軍功爵位法是根據戰功給自己授予爵位或赦免親屬罪責的法律;《駐軍法》是關於邊防和城防的法律;《律賦》是壹部關於兵役制度的法律。傅,書的名字,意思是寫在花名冊上,相當於現在的兵役登記。按照秦朝的法律,男性要在17歲的時候報名服兵役。
隋唐時期,軍事法規更加完善。唐朝制定了《盛世法》、《軍事防禦令》、《兵部令》、《兵部樣式》等壹系列軍事法規,形成了比較完整的軍事法規體系。唐六典註:法以正刑定罪,令以立範制,案以禁違止惡,式以循事。壹般來說,法律是刑法,法令是關於國家和軍隊基本制度的法律,案件是具體行政法,表格是辦事程序。
元朝蒙古統治者入主中原後,也十分重視軍事法制建設。其獨特之處在於,法典中首次設立了軍法專章,並制定了各種軍事“條畫”,如作為治軍依據的“二十三省軍條畫”、“十四軍條畫”等。
明朝集歷代兵法於壹身,有重要創新。《大明法》改變了秦漢以來將軍法分作多條的做法,集中在壹條軍法上,使《大明法》和《軍法》成為覆蓋軍事全局的基本法。與此相適應,也有許多專門的軍事法規,如《軍事衛生法》、《行軍令》等。
清朝以《大明法》為基礎,制定《大清律》,並根據朝代特點制定軍令。後來定期修訂《軍事法典》,最終形成了大量時效性很強的軍事法律規範。
近代以來,中國順應世界軍事變革的歷史潮流,借鑒西方法治思想,軍事法制建設也取得了壹定進展。1933年6月,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了我國歷史上第壹部兵役法,規定了征兵制,確立了預備役制度。但由於國民黨政治腐敗,內憂外患,形勢混亂,兵役法壹直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國民黨軍隊的擴充往往要靠征召壯丁。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高度重視國防法規建設,很快頒布了《兵役法》、《民兵組織條例》和各項軍事法規。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加強國防立法,制定了壹系列國防法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防法律體系。
中國國防法規體系按照立法權限分為四級:第壹級是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目前有15件國防法,其中11件國防法,4件關於法律問題的決定。如修改兵役法的決定,設立國防教育日的決定,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個層面是法律法規。這個條例是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制定的。中央軍委制定的軍事法規有126條。由國務院制定或者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制定的軍事行政法規有39件。***165件。第三個層面是法規。軍事法規由軍委總部、軍兵種和軍區制定,軍事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委和軍委有關總部共同制定。現有規章超過2500項。第四個層次是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貫徹國防法規的實施辦法、細則和補充規定。
我國國防法律法規按調整領域分為十六類:壹是國防基本法;第二,國防組織法;第三,兵役法;第四,軍事行政法;第五,軍事刑法;第六,軍事程序法;第七,國防經濟法;第八,國防科技工業法;第九,國防動員法;第十,國防教育法;第十壹,軍人權益保護法;第十二,軍事設施保護法
目前,我國國防法律法規基本能夠適應國家法律體系,基本滿足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基本上,這意味著中國的國防法規體系還不完善。主要表現為,壹些重要法律尚未頒布,已頒布的國防法規內容不夠完整,有些條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國防法制建設的任務還很重。但總的來說,有法可依,國防和軍隊建設開始走上法制化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