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模化漁業養殖補貼辦法(暫行)
第四條申請漁業基金補貼的條件。
(壹)養殖規模達到以下標準:
1,池塘養殖達到50畝以上;
2、活水養殖達到1000平方米以上;
3、工廠化養殖達到700平方米以上;
4、工程水田養殖達到100畝以上。
(二)魚類品種、設施、技術等。符合農業(漁業)主管部門的要求。
(3)規模化漁業養殖應符合當地漁業發展規劃。
第五條漁業基金補助標準。對符合漁業基金補貼條件的,給予養殖戶壹次性補貼:
(壹)新建魚塘每畝補貼1000元;
(二)新建活水魚塘每平方米補貼30元;
(3)新建工廠化魚塘每平方米補貼100元;
(四)新建工程養魚水田每畝補助200元。
擴展數據:
日前,國務院頒布《個體工商戶條例》,2011 11生效。
取消限制-人數、身份和業務範圍
國務院1987發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對個體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截至2010年末,全國個體工商戶已達3452.89萬戶,登記從業人員7097.67萬人,成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吸納勞動力就業的重要力量。
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家鼓勵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進壹步發揮個體工商戶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擴大就業中的重要作用,國務院近日頒布了《個體工商戶條例》,對暫行條例進行了全面修訂。
條例取消了《暫行條例》規定的壹些不適當的限制,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發展提供了更加寬松的制度環境,主要包括:
取消了對個體工商戶從業人數的限制。《暫行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情況雇傭1至2名幫工,有技能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帶3至5名學徒。
條例取消了對個體工商戶從業人數的限制,同時增加了“個體工商戶申請轉變為企業組織形式,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主管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便利”的規定。
取消了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身份限制。《暫行條例》規定的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人員範圍為“城鎮無業人員、農村村民和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條例擴大到“有經營能力的公民”。
放寬了經營範圍。《暫行條例》規定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是指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範圍內的工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餐飲業、服務業、修理業等行業。
條例根據國務院現有政策規定,明確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平等市場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取消了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暫行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管理費。根據2008年國務院批準取消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精神,《條例》取消了關於收取管理費的規定。
支持發展-提供信息、取消收費和改善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為個體工商戶在經營場所、創業和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技術創新、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詢服務。
登記主管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將個體工商戶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收費標準等以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在其政府網站和辦公場所公布,並為申請人提供指導和查詢服務;
同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明確了登記機關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程序。
明確規定登記機關對個體工商戶年檢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憑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申請貸款;金融機構應當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方便個體工商戶申請貸款。
參考資料:
重慶農業農村信息網-《重慶市漁業規模養殖補貼(暫行)辦法》
個體戶(個體勞動者)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