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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法案例分析報告_國際商法案例分析與解答

廈門大學嘉庚學院國際商務專業國際商法課程設置

海上貨物運輸法

案例分析報告

案例分析小組編號:第6小組

案例分析團隊成員:

雷虎INB13032

INB13034趙

INB13015楊

IBT12064張雨晴

作業完成類:國際商務類13 (1)。

作業完成時間:2015 11.05 15。

背景和案例

原告Z.K .導航公司是壹家在美國銷售遊艇的進口商。1987年,五艘遊艇由阿奇蓋蒂斯從臺灣省運往美國。每艘遊艇都有可轉讓的清潔提單。五張提貨單的正面都註明只裝運壹個單位的貨物,遊艇裝在甲板上。托運人承擔壹切風險,貨物價值可以提前申報。在提單的背面,規定對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以每包或每習慣貨運單位500美元為限。每艘遊艇都有船架保護,放在甲板上。在運輸過程中,壹艘遊艇丟失,另外四艘不同程度損壞。原告在運輸途中支付了提單。被告辯稱,他對壹艘遊艇的賠償責任限於500美元。

壹.締約方

原告:Z.K .航運公司-收貨人(提單的買方)。

被告:Archigetis - carrier。

第二,法院。

佛羅裏達南區聯邦地區法院

第三,時間(日期)

案件時間:1987

受案時間:1991年。

第四,事實(Fact)

五艘遊艇由阿奇蓋蒂斯公司從臺灣省運往美國。每艘遊艇都有可轉讓的清潔提單。五張提貨單的正面都註明只裝運壹個單位的貨物,遊艇裝在甲板上。托運人承擔壹切風險,貨物價值可以提前申報。在提單的背面,規定對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以每包或每習慣貨運單位500美元為限。每艘遊艇都有船架保護,放在甲板上。在運輸過程中,壹艘遊艇丟失,另外四艘不同程度損壞。Z.K .船運公司在運輸途中支付提單。

動詞 (verb的縮寫)問題(問題)

1.每艘遊艇是否構成壹個包裝單元;

2.對於遊艇,承運人的賠償責任是否限於500美元。

六、判決(處分)

1.法院認為,每艘遊艇構成壹個包裝單元;

2.托運人有充分的機會申報貨物的價值;

承運人有理由將其責任限制在每包裝單位500美元。提單的買方應受提單條款的約束,包括有關賠償限額的條款。

七、推理過程(Reasoning)

首先,

每艘遊艇都簽發可轉讓清潔提單,五張提單的每張正面都註明只裝運壹個單位的貨物,遊艇裝在甲板上,托運人承擔壹切風險和貨物價值。

可以提前申報。在提單的背面,規定對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以每包或每習慣貨運單位500美元為限。每艘遊艇都有船架保護,放在甲板上。

其次,

(1)原告聲稱提單中沒有足夠的空間來聲明貨物的價值,但在粗略檢查了提單後,證明原告所說的並不屬實。提單正面用大寫字母表示,如果當事人願意支付更高的運費,可以提前申報貨物價值,根據提單背面18條按照貨物價值計算運費。第18條規定,除非事先申報貨物價值並支付相應運費,否則貨物損失賠償以每件500美元為限。雖然提單上沒有具體的空白處讓托運人填寫貨物的價值,但是只要托運人願意,提單上有足夠的空白處標明。

(2)原告辯稱,雖然托運人有充分的機會申報貨物的價值,但可轉讓提單的買方卻沒有這樣的機會。但可轉讓提單的買方只能享有托運人享有的權利,貨物裝船後即失效。為此,如果托運人沒有事先申報貨物的較高價值,那麽提單的買方現在就不能起訴。

(3)原告主張遊艇支架只是為了方便遊艇的裝載和運輸,不能視為包裝,因為支架並沒有完全包圍遊艇。原告的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包裝,無論其大小和重量,都是為了方便貨物的運輸和搬運,並不要求包裝必須完全包圍貨物。

最後,

判斷每艘遊艇可以作為壹個包裝單元。根據《海上貨物運輸責任限制法》,承運人可以將貨物損失賠償限制在每艘遊艇500美元。

八、案例啟示(實施)

1.提單背面的條款主要規定了承運人和托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關承運人責任的規定違反提單所使用的國家海商法的強制性規定的,有關規定無效。

比如提單背面條款規定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負責時,承運人對每件或者對方貨物的賠償不得超過壹定限額。該條款還規定,托運人在裝貨前書面聲明貨物價值超過限額,並已在提單正面註明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沒有限額。

2.包裝,無論其大小和重量,都是為了方便貨物的運輸和搬運,並不要求包裝必須完全包圍貨物。

3.在國際貿易中,賣方(托運人)與遠洋運輸公司(承運人)簽訂合同,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或其他提單持有人(收貨人)。如果貨物損壞,收貨人向承運人索賠。

九、小組工作(Group Work)

案例分析報告:張雨晴雷虎

案例分析PPT制作:楊、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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