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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生態環境保護遵循綠色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的理念,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系統治理、社會治理、損害負責的原則。第四條市、區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制定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協調解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和質量負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不斷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完善生態環境網格化監督管理體系,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人員。第六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環衛衛生、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林業和園林、港口和海事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本市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下壹級人民政府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並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本市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終身責任追究制度。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的生態環境保護合作,根據需要建立跨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合作機制,協商生態環境保護重大事項,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協調、資源共享和規則對接。

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粵港澳大灣區在規劃、生態保護、環境管理、汙染控制、應對氣候變化、環境保護研究和產業等領域的區域合作與交流,根據需要開展聯合檢查、聯合執法、協調處置區域性突發環境事件等工作。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有權享有良好的生態環境,獲取生態環境信息,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有權舉報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並有義務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第十條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倡導綠色生產和生活方式,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態文明建設。

中小學校應當將生態環境教育納入教學內容,組織學生開展生態環境教育實踐,培養學生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設生態環境教育公益節目和欄目,定期發布生態環境公益廣告,開展生態環境公益宣傳教育。

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開展生態環境公益宣傳。

鼓勵在有條件的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和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實驗室等場所建立生態環境教育基地,向社會提供生態環境教育服務。第二章保護與優化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本市生態環境狀況,編制、公布並實施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在線利用和生態環境準入名錄,建立生態環境區劃控制制度,作為規劃資源開發、產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城市建設和重大項目選址的重要依據。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定期評估機制,評估結果應當作為優化生態保護紅線布局和生態環境保護考核的依據。第十二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會同本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經上壹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汙染防治的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並與國家空間規劃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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