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第壹百零壹條的規定,采取訴前保全或者訴訟保全措施,責令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書面告知。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金額的擔保;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金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第壹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物品和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人民法院應當扣押其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變賣,保留價款。
第壹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護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保護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請由保管人保管。
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壹般由擔保物權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和留置權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滅。
第壹百五十五條人民法院指定由被保全人保管的財產,繼續使用對財產價值沒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繼續使用;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動用人民法院保管或者他人委托保管或者申請保管的財產。
第壹百五十六條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的方式和措施,應當按照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壹百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可以對抵押物、質物和留置物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和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
第壹百五十八條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債務人提取到期價款,並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第壹百五十九條債務人的財產不符合保全條件,但對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他人不得向債務人清償。對方當事人要求給付的,人民法院應當提存財產或者價款。
第壹百六十條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未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的,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全程序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訴前保全裁定視為人民法院向其移送的裁定。
第壹百六十壹條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前,當事人已經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予以采取。第壹審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應當及時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壹百六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延續第壹審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執行,也可以委托第壹審人民法院執行。
再審人民法院決定延續原保全措施或者采取新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執行,也可以委托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執行法院執行。
第壹百六十三條法律文書生效後,債權人因對方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未申請保全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五日內,債權人未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壹百六十四條對申請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擔保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第壹百六十五條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後,在保全期間,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但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的除外。
第壹百六十六條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1)保留錯誤;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登記執行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壹百六十七條被執行人提供等值的其他財產作為擔保,有利於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將保全標的提供的財產變更為被保護人。
第壹百六十八條保全裁定未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解除,進入執行程序的,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期限連續計算,執行法院無需作出新的裁定,但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的除外。
第壹百六十九條先予執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前。先予執行應當限於當事人的債權範圍和當事人生活、生產、經營的迫切需要。
第壹百七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的緊急情況包括:
(壹)必須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二)需要立即停止行為的;
(三)追回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賠款;
(四)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資金的;
(5)不立即歸還款項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的生活、生產和經營。
第壹百七十壹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在十日內進行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第壹百七十二條利害關系人不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申請復議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壹百七十三條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然後根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申請人應當返還先予執行所得利益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