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成年人享有的權利:
1.受教育權。
2.生命、身體和健康權。
3.身體自由和內心自由的權利。
4.右側肖像。
5.名譽權。
6.隱私。
7.管理和保護財產的權利。
8.產權。
9.照顧生命的權利。
10,民事活動代理。
11.休息和娛樂的權利。
12.享有良好校園環境的權利。
13,拒絕亂收費的權利。
14.拒絕不合理的勞動權利。
15.拒絕不合理的校內外活動權。
16,榮譽權。
17,版權所有。
平等待遇的權利。
三。未成年人的義務:
1,維護國家統壹和平的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4.保衛祖國和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5.依法納稅的義務。
隨著年齡的增長,壹個自然人有了壹定的閱歷,積累了豐富的社會經驗和知識,具有較強的識別和判斷能力,能夠充分預見自己行為的後果,能夠獨立生活和工作。這個時候,法律明確把他定義為“成年人”。成為成年人,不僅意味著他們可以獨立行使更多的權利,也意味著他們要獨立承擔更多的義務,擁有更大的自主權,對自己行為的後果獨立負責。根據人的生理、智力發展和社會生活,不同國家或地區對成年人的年齡標準有不同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將成年人的年齡標準界定為十八周歲,即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
與“成年人”概念相反的是“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尚未完全成熟,有必要在法律上給予特殊保護,促進其健康成長。
3.區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有什麽法律意義?
民法中區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法律意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判斷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未成年人只能獨立實施部分民事法律行為。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二是確定婚姻家庭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民法典》規定了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近親屬對未成年人的贍養義務。比如《民法典》第1074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的義務。”
三是設立監護。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應當為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人的,依法指定其他有監護人。但法律只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設立監護,並依法確定監護人。
4.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未成年人享有五項重要權利,即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和教育權。
生命權是指未成年人享有與生俱來的生命權、健康權和基本生活保障權,包括未成年人的生命權、醫療保障權、國籍權、姓名權、充足食物權、壹定住所權等基本生活保障權。
發展權是指充分發展其所有體力和智力的權利,包括未成年人接受正規和非正規教育的權利,以及享有促進其身體、心理、精神和道德全面發展的生活條件的權利。
受保護權是指不受歧視、虐待或忽視的權利,包括保護未成年人不受歧視、剝削、酷刑、暴力或忽視,以及對失去家庭和處於特殊困難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參與權是指參與家庭和社會生活以及就影響其生活的事務發表意見的權利。成年人應該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見。
所謂受教育權,是指公民通過學校等教育設施和途徑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提高自身文化素質、政治素質或專業水平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第十七條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