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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有法律限制地方政府建辦公樓嗎?

有限制的,參照以下規定。

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標準

頒發機構:國家計劃委員會

文件編號:冀投[1999]第2250號

發布日期:1999 65438+2月21。

生效日期:1999 65438+2月21。

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標準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貫徹艱苦奮鬥、勤儉建國、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方針,合理確定辦公樓的建設內容和規模,加強管理和監督,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本建設標準是國家統壹的建設標準,是編制、評審和審批黨政機關辦公樓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審查項目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條本建設標準適用於縣級以上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下簡稱“黨政機關辦公樓”)的新建項目。改擴建項目參照執行。

第四條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必須遵循統籌兼顧、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則。辦公樓的建築規模應根據使用單位的等級和人員編制,並根據本建設標準規定的建築等級和建築面積指標確定。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盟)、縣(市、旗)黨政機關及其直屬機關辦公樓應當集中或聯合建設,充分利用公共服務設施和附屬設施。

第六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綜合考慮建築性質、建築造型、建築立面特征與周圍環境的關系,符合國家有關節約用地、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的規定。

第七條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水平應當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簡潔莊重。為了提高機關的工作效率,應當設置或者預留辦公自動化等設施的條件。

第八條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應當堅持後勤服務社會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會化服務設施。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辦公用房的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應當統壹規劃、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除符合本建設標準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標準和規範。

第二章建築等級和面積指標

第十條黨政機關辦公樓建築等級分為三級:

壹級辦公用房適用於中央部(委)級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二級辦公用房適用於市(地、盟)級機關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三級辦公樓適用於縣(市、旗)級機關和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第十壹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包括:辦公樓、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各類房屋的內容如下:

壹、辦公樓,包括總參謀部辦公室和領導辦公室。

二是公共服務用房,包括會議室、接待室、檔案室、打印室、資料室、收發室、計算機房、儲藏室、浴室、公共服務用房、保安室等。

三、設備用房,包括配電間、水泵間、水箱間、鍋爐房、電梯間、制冷間、通信間等。

四、附屬建築,包括食堂、車庫、人防設施、消防設施等。

上述四類場所以外的特殊經營場所需另行審批。

第十二條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級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面積26 ~ 30平方米,使用面積16 ~ 19平方米;當人員編制超過400人時,應取下限。

二級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面積20 ~ 24平方米,使用面積12 ~ 15平方米;當人員編制超過200人時,應取下限。

三級辦公樓,平均建築面積16 ~ 18平方米,使用面積10 ~ 12平方米;人員編制超過100時,取下限。

寒冷地區辦公樓和高層建築的人均面積指標可以用面積指標來控制。

第十三條各級工作人員的辦公面積,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第壹,中央機關:

部長級:每人54平米。

副部級:每人42平方米。

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平方米。

副師(局)級:人均面積18平方米。

師級:每人9平米。

處級以下:每人6平方米。

第二,地方當局

(壹)省級和直屬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正職:人均使用面積54平方米。

省(自治區、直轄市)副職:人均面積42平方米。

直屬機關正廳(局)級:每人24平方米。

副廳(局)級:人均使用面積18平方米。

師級:人均使用面積12平方米。

處級以下:每人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級和直屬機關。

市(地、盟)級崗位:每人32平方米。

市(地、盟)級副職:人均面積18平方米。

直屬機關局(處)級:人均使用面積12平方米。

局(處)級以下:每人6平方米。

(三)縣(市、旗)級和直屬機關。

縣(市、旗)級正職:每人20平方米。

縣(市、旗)級副職:人均使用面積12平方米。

直屬機關級別:每人9平方米。

科級以下:每人6平方米。

第十四條本建設標準第十二條各級辦公樓人均建築面積指標不包括獨立配電室、鍋爐房、食堂、車庫、人防設施和保安室的面積。

需要建設獨立的配電室、鍋爐房、食堂等設施的,應當根據辦公用房的需要進行配置。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五條黨政機關辦公樓的人民防空設施應當按照國家人防部門規定的設防範圍和標準列入建築面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應當平戰結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條黨政機關辦公樓停車設施包括地面停車場和車庫。建設汽車停車設施應當充分利用社會停車設施。確需建設獨立車庫時,要註意節約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以核定的人員編制數和本建設標準規定的建築等級為基礎,以人均建築面積乘以人員編制數,再加上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或按規定設置的其他建築的建築面積計算總建築面積。

第三章選址和建設用地

第十八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當建設在交通便利、環境適宜、公共服務設施良好、有利於安全和遠離汙染源的地方,並應當避開工業區、商業區和居民區。

第十九條黨政機關建設辦公用房應當節約用地,所需建設用地面積應當按照當地城市規劃確定的建築容積率進行核算。

第二十條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應符合當地城市對基地綠地面積指標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黨政機關辦公車庫和高層辦公樓消防水池、水泵房的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間。

第四章建築標準

第二十二條黨政機關辦公樓應當按照本建設標準第十壹條的規定設置辦公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等。辦公樓布局應功能分區明確,使用方便,布局合理。辦公區應與辦公居住區分開設置。

第二十三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合理確定大廳、走廊、電梯廳等的面積。,並提高使用面積系數。辦公樓總使用面積系數,多層建築不應低於60%,高層建築不應低於57%。

第二十四條各級黨政機關的總參辦公室應采用大標間,提高辦公室利用率;如需單獨設置單間辦公室,標準單間辦公室使用面積應為12 ~ 18平方米。

第二十五條各級黨政機關會議室應優先配備中、小會議室,小會議室配備1 ~ 2標間,中會議室配備3-4標間。大會議室應根據機關工作人員數量和內部活動需要設置。

第二十六條各級黨政機關應修建多層辦公樓;壹、二類辦公樓可按城市規劃要求建設高層建築。

第二十七條多層辦公樓標準層高不應超過3.3米,高層辦公樓標準層高不應超過3.6米;室內凈高不應低於2.5米。

第二十八條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不應少於兩年(50 ~ 100年);建築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第二十九條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建築的消防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五章裝修標準

第三十條黨政機關辦公樓裝飾應當遵循簡潔莊重、經濟適用、兼顧美觀和地方特色的原則。裝修材料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能進口。

第三十壹條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外部裝修,甲級辦公用房應采用中級裝修;二、三級辦公樓宜采用普通裝修,正門部分可采用中級裝修。外門窗應按當地城市規定的節能指標要求進行密封、隔熱、保溫。

第三十二條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內部裝修,壹級辦公用房的門廳、電梯廳、貴賓接待室、重要會議室、領導辦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進行中、高級裝修;上述二級、三級辦公樓的重要部位,應進行中級裝修。總參謀辦公室等房間和部位壹般要裝修。

第三十三條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裝修標準,參照本建設標準附表1《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裝修標準》;裝飾選用的材料見本施工標準附表2《建築裝飾材料選用示例》。

第三十四條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室內裝修費用占建安工程造價的比例,應按以下數值控制:

磚混結構建築:不應超過35%;

框架結構建築:不應超過25%。

第六章室內環境和建築設備

第三十五條各級黨政機關的辦公室和會議室應當采用直射照明。辦公室照明宜采用普通節能燈,門廳、會議室可根據需要采用節能裝飾燈。

第三十六條采暖地區的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當優先采用區域集中供熱采暖系統。

第三十七條各級黨政機關的辦公室應當采用自然通風。在夏季需要人工降溫的地區,可以設置空調,包括區域或中央空調系統。

第三十八條新建五層及以上各級黨政機關辦公樓應當配備電梯或者預留安裝電梯的空間。

第三十九條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通信和計算機網絡設施應滿足辦公自動化的要求,並應根據辦公自動化、安全保密和消防管理的要求進行綜合布線和預留接口。

第四十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在辦公樓的衛生間設置前室,衛生間的潔具應當采用易於清洗的衛生設備,並應當配備機械通風設備和垃圾收集儲存設施。

第四十壹條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采暖設備、空調設備、電梯設備和衛生設備應當采用國產設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建設標準發布後,原國家計委頒布的《行政辦公樓建設標準(試行)》(計標[1987]184號)和《中央國家機關辦公業務用房建設標準》(計原[1996]2984號)停止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建設標準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工程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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