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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有沒有頒布“整形”的相關法律法規?

中國整容手術法律法規壹覽表

①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目錄

衛生部發布1994,首次將“醫美科”正式列為醫療機構“壹級診療科目”,編號為14,標誌著“醫美科”作為壹個獨立的診療專業在醫療機構的設立和執業得到官方認可。2007年衛生部修改文件,增加了疼痛科和部分二級學科,“醫美科”仍為壹級診療科目,沒有變化。

②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1994由衛生部頒布,規定了綜合醫院的美容醫院、醫療美容門診部、醫療美容診所、醫療美容科等醫療美容機構的基本標準,如科室設置、人員資質及床位比、住房面積及分配、規章制度及資金登記等。例如,“醫療美容門診”至少設有美容外科、皮膚科、理療室、美容咨詢室等臨床科室,以及藥劑科、檢驗科、手術室、治療室、處置室、消毒供應室等醫技科室;至少有4張美容床和2張手術床,每張手術床至少配備2.4名衛生技術人員。每張美容床至少配備1.4名衛生技術人員和至少5名醫生,其中從事美容外科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生至少1名,從事皮膚科工作5年以上的醫生至少1名,護士至少5名。房屋建築面積不小於200平方米,每個房間必須獨立,手術室凈使用面積不小於15平方米,診室每張美容床凈使用面積不小於6平方米;有相應的美容外科手術器械、離子噴霧器、多功能美容儀、皮膚研磨機、二氧化碳激光治療機、吸引器、冰箱、雙極電凝器、紫外線消毒燈和高壓滅菌設備的成套設備,以及配套的規章制度。

在這份文件中,還規定了整形醫院、門診部、診所、科室的基本標準,與各級醫療美容機構的標準不同,並列而立。

③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2002年衛生部頒布,再次將“醫療美容科”定義為壹級診療科目,其二級科目為美容外科、美容皮膚科、美容牙科、中醫,規定了醫療美容機構的設立、註冊、人員資格、執業規則、監督管理等。根據我國尚未設立“專科”的事實,該文件首次規定了“醫美主治醫師”的定義和基本準入標準。文件規定,執業醫師必須取得醫師執照所包含的“兩證”(醫師資格證+醫師執業證書),方可進入醫療美容行業。,且只能按照《醫療美容主治醫師證書》登記的限定專業範圍開展醫療美容業務。醫療美容主治醫師的考試細則、證書發放和驗證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文件精神具體制定和實施。

2009年,衛生部對文件進行了修訂,原文件第二條第五款修改為:“根據醫療美容項目的技術難度和可能存在的醫療風險程度,醫療美容項目實行分級準入管理,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④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基本標準

2002年衛生部頒布的這份文件,繼續沿用了醫療美容機構的四級分類,從科室設置、技術人員、儀器設備、註冊資金、營業場所、醫療規章和程序等方面,進壹步明確了四類機構的準入標準和細則,從而基本確立了中國大陸醫療美容機構的基本模式。

2011衛生部委托中國整形美容協會修改文件,提高了各級醫療美容機構的準入標準。比如“醫美診所”至少有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美容中醫科等1個科室,還有美容外科、麻醉科等臨床科室,至少有藥劑科、檢驗科、病案資料室、手術室等醫技科室。臨床檢查與其他法定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合同,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不設立實驗室,至少與醫療質量管理部門、信息部門等職能部門,必須設立美容咨詢室;至少2張帶牙椅和手術床的美容治療床,至少2張觀察床,至少1張麻醉恢復床,至少1張帶美容牙科的綜合治療椅,至少3張手術床;每張手術床至少配備2.4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每張觀察床和牙科綜合治療椅至少配備1.03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和0.4名護士,至少有6名執業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麻醉醫師,至少有2名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美容主治醫師。符合《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要求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護士至少1人,各臨床科室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美容主治醫師至少1人,各醫療科室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人員至少1人;醫療室的建築面積至少為500平方米,每個房間都是獨立的,每個手術室的凈使用面積至少為20平方米,診室中每個美容治療床和牙科綜合治療椅的凈使用面積至少為6平方米,每個觀察床的凈使用面積至少為20平方米, 並且每張麻醉恢復床的凈使用面積至少20平方米,以及各科室必須配置的基礎設備、其他設備、規章制度和經費。

⑤醫療美容項目

2002年,衛生部委托中華醫學會制定並發布文件,對我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項目進行了詳細分類,按照醫療美容心理指導、美容外科、美容牙科技術、美容皮膚科、美容中醫、美容醫學應用技術六大類分為二、三、四類。

近年來,該文件中的部分醫美項目目錄有所更新。

⑥醫學名詞7

2002年,國家科學技術術語審定委員會匯編出版。該書包括整形外科、醫學美學與美容學、皮膚病學、物理醫學和康復學四個學科的3076個基本術語。部分術語附有定義註釋,書末附有英漢、漢英索引,供讀者檢索。

本書是第壹部全面系統地規範“醫學美學與美容醫學”學科所涉及的術語和術語,是醫學美學與美容醫學科研、教學、生產、管理、新聞出版等部門應遵循的通用的、規範的醫學標準術語。

⑦臨床技術操作規範,美容醫學分冊

2004年,衛生部委托中華醫學會編纂出版該書,將美容醫學臨床技術操作分為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美容中醫、美容醫學應用技術五篇,系統規範了各種常用技術操作的細節,對每種操作的適應癥、禁忌癥、操作方法和步驟、註意事項等都有具體規定。操作規範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對美容醫療技術操作的規範化和醫療質量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⑧醫療美容項目分類管理目錄

2009年,衛生部根據上述文件的項目規定,發布了美容醫學各子學科各技術項目的難度和風險評估,並對各技術項目進行了細化分類,建立了不同級別的技術項目只能在相應級別的醫療美容機構開展的制度。

比如,整容項目分為“壹級:手術過程不復雜,技術難度和風險不大的項目;ⅱ級:手術過程壹般比較復雜,有壹定的技術難度和風險,需要采用硬膜外麻醉和靜脈全麻來完成項目;三級:手術過程復雜,技術難度和風險大,因創傷需要術前準備血液,需氣管插管全麻;四級:操作過程復雜、難度大、風險高的項目”。“可開展壹流項目的機構:設有醫療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壹級綜合醫院和門診部,設有醫療美容科的診所;可開展壹、二類項目的機構:設有醫療美容或整形外科的二級綜合醫院,設有麻醉科、醫療美容或整形外科的門診部;可開展壹、二、三級項目的機構:美容醫院;可開展壹級、二級、三級、四級項目的機構:三級整形美容醫院,設有醫療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級綜合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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