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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正式下發了哪些關於R&D項目管理制度和R&D項目核算制度的文件?謝謝妳

這個要看妳說的是什麽項目了。太籠統了。這裏只有2006年。請參考:

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為規範和管理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促進高技術產業健康發展,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制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批準,納入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並給予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管理,項目單位實施的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為主要任務的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以下簡稱國家高技術項目)。

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和資本金註入的國家高新技術項目,參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家高技術項目包括:

(壹)國家高技術產業化項目(以下簡稱“產業化項目”),是指以關鍵技術的工程集成和示範為主要內容或以規模化應用為目標的自主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項目。

(二)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研制和重大產業技術開發項目(以下簡稱“R&D項目”),是指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工業R&D項目所需的重大技術裝備研制項目和重點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急需的關鍵技術。

(三)國家產業技術創新能力建設項目,是指以突破產業發展技術瓶頸、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產業化R&D和驗證能力為目標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實驗室項目”)和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中心項目”),以及以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為目標的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技術中心項目”)。

(四)國家高技術產業技術升級和結構調整工程,是指以先進技術、工藝和裝備改造落後生產條件為主要內容,促進信息產業、生物產業和民用航空航天產業壯大,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積極發展電子商務和企業信息化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升級調整工程”)。

(五)其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含事業單位投資項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本辦法所稱貸款貼息,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使用銀行中長期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貼息。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資金(以下簡稱“國家補助資金”)均為無償投入。

第二章組織和管理

第五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國家高技術項目的組織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研究提出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研究提出相關產業發展政策;

(二)研究確定國家高技術項目的重點領域和任務;

(三)組織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評審,批復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

(四)編制和下達年度國家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和投資計劃;

(五)協調國家高技術項目的實施並組織或委托項目評估。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項目主管部門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或經貿委。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資金申請報告,並承擔項目主管責任。具體要求由國家高新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規定。

對跨地區、跨部門組織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可由有關地區或部門協商確定項目主管部門,也可由組織部門指定項目主管部門。

項目主管部門應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壹)根據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國家發展改革委通知,組織本部門、本地區、本企業(集團)高技術項目申請國家補助資金的相關工作,對項目建設條件和招標內容進行初審,經審批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並對初審結果和申請材料負責;

(二)負責國家高技術項目的管理和項目實施中重大問題的協調處理,確保項目按時完成並組織項目驗收;

(三)配合國家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審計和檢驗;

(四)每年定期總結本部門、本地區、本企業(集團)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實施情況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單位,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註冊並申請國家高技術項目補助資金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項目單位應具有良好的管理水平,具備承擔國家高技術項目所需的技術開發能力、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組織管理能力。

項目單位應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壹)按照本辦法和項目公告的要求,編制並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交國家高新技術項目補助資金申請報告,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按照項目組織部門和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中確定的內容和要求實施項目;

(三)根據項目主管部門的要求和資金落實情況,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四)對國家補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

(五)接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各級財政、審計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或以上部門委托的機構進行的評估、檢查、審計和檢查;

(六)項目總體目標實現後,應按要求及時進行項目驗收。

第三章申報和審查

第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國家產業技術政策》等相關專項規劃和相關產業政策,發布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明確國家高技術項目的重點領域、重點任務、實施時間以及國家補助資金的安排方式和標準。

第九條按照規定應由地方政府核準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應在核準或備案後提交資金申請報告。

按有關規定應由地方政府審批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主管審批單位批準後,提交資金申請報告。

按照有關規定應報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項目,可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壹並提交資金申請,不再單獨提交資金申請報告;也可以在項目批準或核準後,根據國家政策要求進行投資補助、貼息,單獨提交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條申請國家高技術項目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降耗、環保、安全等要求,項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三)應在中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且知識產權歸屬清晰;

(四)項目單位必須具有較強的技術開發、融資、項目實施能力,並具有良好的信用評級,資產負債率在合理範圍內,項目已基本具備實施條件,項目所需資金已落實;

(五)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取得批準、核準或者備案,已基本具備開工條件,或者雖已開工但兩年以上未取得批準、核準或者備案,已通過項目用地預審或者已依法取得批準,並具有環保等許可文件。

第十壹條申請國家高新技術項目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識產權、消化吸收創新、國內外聯合開發的技術等。)用於產業化項目應具有先進性和良好的推廣應用價值,相關成果鑒定、認證或權威機構出具的技術檢測報告等證明材料,必要的驗證和生產許可證;項目單位具有較強的工程建設組織管理能力,具備開展相關產業化項目的生產經營資質。

(2)R&D項目的R&D方案是先進的、可行的、清晰的;項目單位應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和設備開發能力,前期具備相關領域的研發基礎和研發團隊;重大技術裝備研制項目應與配套項目相結合。

(三)工程實驗室項目和工程中心項目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為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並完成相關建設工作的國家工程實驗室或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依托單位;項目建設內容符合工程實驗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發展方向和任務,建設方案合理。

(四)技術中心項目的項目單位應為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且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在最近壹年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中得分在70分以上;項目應能支撐企業關鍵和核心技術的發展。

(五)升級調整項目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項目單位具有良好的現代企業運行機制和良好的經營業績;有資格生產相關產品的,該項目必須具有合理的經濟規模,且產品符合相關國家和國際標準。

第十二條項目單位應根據第十條和第十壹條的有關規定,編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具體要求由項目公告或通知規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背景、項目建設(研發)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技術、各項建設(研發)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國家補助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四)項目招標內容(適用於申請國家補助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投資項目);

(5)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公告或通知要求的其他內容。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可根據具體情況附以下相關文件:

(壹)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或者企業投資項目批準文件;

(二)技術來源和技術先進性的相關文件;

(三)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書(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的投資項目);

(4)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五)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六)金融機構出具的貸款承諾函,申請貼息的項目還應出具項目單位與相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或合同;

(七)項目單位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及所附文件內容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八)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公告或通知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項目主管部門根據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對項目單位提出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並將審核通過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中,對於工作職能屬於省經貿委的項目,由省經貿委作為項目主管部門,經省經貿委與省發改委協商後,由省發改委和省經貿委共同報送國家發改委。

對於申請材料不完整的資金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及時通知項目主管部門在要求的期限內補充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組對項目主管部門提交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專家評審或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必要時可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的意見。

專家組應當由具有專業性、權威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且與項目無重大利害關系的專家組成。專家組應當科學、客觀、公正地對項目進行評估。

專家評估或咨詢機構評估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和評估:

(壹)項目技術的先進性和適用性;

(二)項目對相關產業優化升級具有帶動作用;

(三)項目單位的業務能力和技術開發能力;

(四)項目的市場前景和經濟效益;

(五)項目實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科學、公正、擇優的原則,綜合考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意見,審核批準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並以適當方式將項目評審意見和審批結果告知項目主管部門。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是發放國家補助資金的依據,批復文件應包括項目實施的總體目標、國家補助資金數額和資金使用方向。審批文件可以單獨辦理,也可以集中辦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

(壹)符合中央預算內資金使用方向;

(二)符合項目公告或通知的相關要求;

(三)符合國家補助資金安排的原則;

(4)提交的相關文件齊全有效;

(五)項目主要建設(研發)條件已基本落實;

(六)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單個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安排最高原則上不超過2億元。

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單個地方政府投資的國家高新技術項目,資金在3000萬元及以下的,全部作為投資補助或貼息管理,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單個企業投資的國家高新技術項目,資本金在3000萬元及以下的,可采取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方式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資金申請報告;也可采用直接投資或註資方式進行管理,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撥付給單個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在3000萬元至2億元之間,且占項目總投資比例不超過50%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可采取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方式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對企業投資項目,可采取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的形式進行管理。國家發改委審批資金申請報告,也可以直接投資或註資的方式進行管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單個國家高技術項目撥付的資金在3000萬元至2億元之間,占項目總投資50%以上,或者超過2億元的,采用直接投資或資本金註入方式管理,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十七條單個國家高技術項目國家補助資金超過3000萬元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要求項目單位提交初步設計概算,並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決定國家安排資金的具體數額。

第十八條單個國家高新技術項目,國家補助資金原則上全部壹次性安排。國家發展改革委不再受理已安排國家補助資金的國家高技術項目申請報告。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來源包括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國家補助資金、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地方政府的配套資金、銀行貸款以及項目單位籌集的其他資金。項目資金原則上以項目單位自籌為主,國家以財政補貼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項目單位籌集的R&D項目資本金或自有資金不得低於項目新增投資的30%。項目資金來源包括項目單位可用於項目的現金、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新老股東增資擴股資金、資產變現資金等。

第二十壹條國家補助資金分為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

國家投資補助應根據項目的重要性、風險程度、產業發展、區域布局等要求,分檔次給予。

貸款貼息的貼現率不得超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貼息資金總額根據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總額、當年貼現率和貼息期限計算確定。貼息資金原則上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和實際貸款金額分期安排。

第二十二條國家補助資金主要用於項目研究開發、研發和工程化所需儀器設備購置、工藝裝備和試驗條件改善、成套工業或工程驗證裝置和試驗裝置建設、必要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必要的技術和軟件購置等。

第二十三條國家高技術項目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後,納入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和投資計劃。

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準文件、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建設資金到位情況,以及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的項目國家補助資金發放申請,壹次性或分次下達國家補助資金投資計劃。項目主管部門收到國家補助資金投資計劃後,應按照有關規定盡快到達國家補助資金投資計劃下的項目單位,並做好相關協調工作。

以省經貿委為項目主管部門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步向省發改委、經貿委下達國家補助資金投資計劃,省發改委、省經貿委共同下達到項目單位。

第二十四條項目單位對國家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國家補助資金;項目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國家補助資金的監管,督促項目單位按照國家補助資金的使用方向使用國家補助資金。

第二十五條項目單位自籌資金應按計劃按時足額投入。鼓勵項目主管部門為項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資金。

第五章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家高技術項目實行項目單位負責制,項目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項目的規劃、籌資、建設和運行,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做好國家補助資金使用的檢查、驗收和審計工作。

第二十七條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和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對項目實施和國家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項目主管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要求項目單位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建設方案或實施方案。

第二十八條所有國家高新技術項目都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招標工作。其中,使用國家補助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招標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項目招標內容和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進行。

第二十九條項目主管部門應於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進展報告,內容包括項目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處理意見,並提出國家補助資金發放申請。項目單位應按項目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相關項目進展情況。

第三十條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資金申請報告的總體目標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如遇項目重大情況需要調整,應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對不能完成總體目標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不影響項目總體目標的其他調整,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調整,並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三十壹條項目實施達到項目總體目標後,項目單位應及時做好項目驗收準備工作,並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交項目驗收申請。項目主管部門應及時對項目進行驗收,並將驗收結論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應邀請第三方人員參與國家高新技術項目驗收。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項目的相關檔案和驗收資料。

第三十二條項目實施期間和驗收後,國家發展改革委可視情況組織或委托項目主管部門、相關中介機構或相關專家組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和後評估。

第三十三條項目實施過程中獲得的專利、版權等知識產權的歸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四條研究開發項目國家補助資金的財務處理,按照相應科研項目財政撥款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其他國家高新技術項目國家補助資金的財務處理,按資本公積管理。

第六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檢查國家高技術項目的實施情況。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按職能分工進行監督檢查。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當配合檢查、審計、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項目稽察、審計、監督檢查工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管理辦法進行。

第三十七條國家高技術項目信息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開的除外。國家發展改革委和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單位和個人對國家高技術項目審批和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三十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項目總體目標和項目內容,對按期或提前完成並通過驗收的項目單位,以及在項目組織管理中表現突出的項目主管部門和工作人員進行表彰,在今後的國家高技術項目評選中,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受表彰項目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

第三十九條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責令其限期整改、減少、停止撥付或收回國家補助資金,並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壹)提供虛假信息騙取國家補助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國家補助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項目總體目標和主要建設內容的;

(四)沒有違規行為,但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項目總體目標,兩年未驗收合格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項目組織部門、項目主管部門、評估咨詢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在審批、管理、評估、咨詢、檢查、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壹條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總體原則,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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