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業務;
(二)根據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的要求,確定財政投資評價項目並制定評價方案;
(三)受理和處理爭議和投訴。
財政投資評審的具體業務由各級財政投資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負責。第六條財政投資評審的範圍:
(壹)財政預算內外各種資金安排的建設、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包括國家、省、市列入基本建設計劃的項目;
(二)政府資金安排的建設、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
(三)政府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資的項目、政府債券貸款的項目、企業或者單位負責融資並由政府償還的融資項目、政府以國有資產產權或者使用權置換形式安排的項目;
(四)使用科技資金、國土資源勘測費等財政性資金的項目;
(五)其他需要進行財務審查的項目。第七條財政投資評價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項目單位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和使用項目資金的情況;
(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和項目變更規定的執行情況;
(三)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和工程監理制等基本建設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項目概算、預算和決算(決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五)工程標底、相關合同及影響工程造價的重大設計變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六)執行政府采購法規進行項目材料和設備采購;
(七)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第八條財政投資項目評價采取項目概算、預算、決算全過程評價或單項評價的方式進行。第九條財政投資項目的評審依據如下:
(壹)與財政投資評審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國家、省、市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定額和各種規範;
(三)與項目相關的市場價格信息、類似項目的成本及其他相關市場信息;
(四)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和投資額;
(五)工程設計、招投標、施工合同、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項目評審的其他依據。第十條財政投資評審程序:
(壹)確認評價項目,並向被評價項目單位發出評價通知;
(二)向被評估項目單位收集評估資料;
(三)制定評審計劃,確定項目評審負責人和評審人員;
(四)進入項目現場調查,調查核實項目基本情況;
(五)依據有關標準、定額和規定對項目內容進行審查;
(六)對評價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核實、收集證據;
(七)向被評審的項目單位出具項目投資評審結論;
(八)根據項目建設單位的評價結論和反饋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向項目單位出具書面評價報告。第十壹條評估機構收到被評估項目單位提交的完整項目材料後,應在以下時限內完成相應的評估工作:
(壹)金額500萬元以下的項目審批為20個工作日;
(二)金額5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項目為30個工作日;
(三)金額2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項目為45個工作日;
(四)金額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60個工作日。
特大項目或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評審時限的,應當經財政部門批準,並告知被評審項目單位延長時限的理由。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第十二條評審報告應當包括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內容和評審結論,其中評審結論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項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設程序;
(二)項目是否符合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工程監理制等基本建設管理制度;
(三)項目是否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
(四)對於項目概算、預算、決算中投資的減少和增加,應當分析和說明減少和增加的原因;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