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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勞動保障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勞務派遣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區、縣(市)人社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中央直屬(含部隊)和省直屬用人單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範圍除外。

人力資源和社會部門所屬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承擔勞動保障監察的具體工作。第四條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壹)建設、交通、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配合人社部門查處建設、交通、水利等領域因拖欠工程款、工程進度糾紛和工程質量糾紛引發的拖欠工資案件;對拒不償還拖欠工資的企業,依法在招投標、企業資質、信用評價、市場準入等方面予以懲戒。

(二)工商、民政、機構編制管理等行政部門配合人社部門查詢用人單位的登記信息。

(三)公安機關配合人社部門查詢個人戶籍信息,依法查處騙取求職者財物、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拖欠工資等涉嫌犯罪的案件;配合人社部門處理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和用人單位阻撓勞動保障監察。

(四)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非法占用道路、綠地、勞動力市場、職業介紹和非法張貼招聘廣告的行為。

財政、稅務、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第五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人社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中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和建議。第六條人社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壹)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五)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檔案和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定制度;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人社部門可以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用人單位信用等級和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發生情況。

對勞動保障信用等級低的用人單位,人社部門要重點監控。第八條人社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壹)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三)用人單位執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為招聘人員辦理報名手續和就業登記;

(五)用人單位執行職業培訓和技能崗位招聘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執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和禁止使用童工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事項的情況;

(八)用人單位建立職工名冊和工資支付清單,工資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和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

(九)用人單位執行工資保障管理制度的情況;

(十)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執行勞務派遣管理規定的情況;

(十壹)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執行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有關規定的情況;

(十二)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藥品零售藥店和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的規定執行情況;

(十三)用人單位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退休養老補貼和補充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的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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