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違法的,但是真的很難判斷。屬人管轄權是指壹國刑法對其公民在國外實施的違法行為擁有管轄權。例如,我國《刑法》第七條第1款規定:“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保護性管轄權是指壹國刑法對侵犯國家利益或公民權益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比如,我國《刑法》第八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公民犯罪,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普遍管轄權是指壹國刑法對國際法規定的特定犯罪擁有管轄權,而不論犯罪發生地和犯罪人國籍。例如,我國《刑法》第九條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單從刑法的角度來看,對公海上的殺人案件適用屬地管轄權有壹定難度,但可以適用屬人管轄權和保護性管轄權。如果涉及1988《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中的海盜罪,也可以適用普遍管轄權,使擁有該國籍、殺害該國公民或涉嫌國際犯罪的嫌疑人受到該國法律的懲罰。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屬人管轄權和保護管轄權往往不適用於公海殺人。原因不難理解:第壹,現代航運業錯綜復雜,很多船上都有來自很多國家的海員。在處理多人犯同壹罪的案件時,使用屬人管轄權和保護性管轄權只能將同壹犯罪拆分為若幹個壹對壹的犯罪行為,由相關國家分別處理,增加了案件舉證的難度。
而且,198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立了“船旗國管轄原則”——《公約》第92條第1款規定:“船舶應只懸掛壹國國旗,除國際條約或本公約有明確規定的例外情況外,在公海上應受該國的專屬管轄。”所謂專屬管轄,就是專屬管轄。壹旦公約被接受,締約國之間將放棄國內刑法宣布的關於公海犯罪的其他管轄權。
中國於5月1996日批準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事實上接受了這壹規定。2065438+2004年8月,壹艘香港註冊的船只在美國邊境外的公海上遇難並被遺棄。兇手和受害人均為內地籍,案件由香港司法機關依據香港法律處理。溫德爾·迪金森漁船特紅星368出海案。在太平洋公海上作案時,犯罪嫌疑人最終在海上被截獲並帶回臺灣省。雖然船旗國管轄原則在理論上使公海上的所有犯罪都受到壹國刑法的懲罰,但在實踐中卻遠非理想。
首先,公海犯罪的辦案成本遠高於國內案件,而且往往取證困難。上述2014公海上的命案,是香港水警送到美國的。壹般來說,在遙遠的公海上犯罪很難被國內司法機關發現,當事人主動提起的訴訟非常少,因為很多船只都存在未投保等問題,船長對配合調查造成的各種延誤也相當反感。目擊者很少願意開口,物證極難收集。
第二,目前在海事活動中盛行的“方便旗”制度使得海事犯罪很容易逃脫制裁。很多船東為了節省稅費,在巴拿馬、利比裏亞、馬紹爾等收費極低、條件簡單、管理松散的國家註冊,並使用其國旗。這些國家被稱為“方便旗”國家,懸掛這些旗幟的船只與它們的實際接觸很少。這些國家的法律體系往往不完善,缺乏國際執法能力。
世界十大擁有船舶國家和船旗國(地區)的噸位數據。到2013,排名前十的船旗國(地區)分別是巴拿馬、利比裏亞、馬紹爾群島、香港、新加坡、巴哈馬、希臘、馬耳他、中國和塞浦路斯。
然而,劉貴多的漁船“魯榮漁2682”在中國註冊。在公海上犯下殘忍罪行後大搖大擺回國,自然沒有逃脫制裁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