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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建設監理條例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建立和實施工程建設監理制度,保證工程建設質量,促進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科學化、專業化,提高工程建設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建設監理是指建設單位委托依法設立的建設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依據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投資和工期進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省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對下列工程實施監理:

(壹)國家和省重點項目;

(二)大中型工業和交通建設項目、大型民用建設項目;

(三)大中型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四)住宅小區項目;

(五)利用外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者國外贈款、捐贈、貸款的建設項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第四條前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報建前委托監理單位,並持監理合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辦理報建手續。第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工程建設監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

(二)負責全省監理單位的資質審查和資質等級確認(甲級單位除外),以及監理工程師的資質審查、確認、執業註冊、培訓和管理;

(三)監督、指導和管理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工作;

(四)根據項目建設管理權限,負責項目管理機構的資質認定;

(五)監督省級審批項目監理招標中的招標工作和監理合同的履行;

(六)調解監理糾紛,調查處理重大監理事故和違法監理活動。

市、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監督工作。第二章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第六條監理單位是指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取得法人資格的工程建設監理公司或監理事務所。第七條設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單位名稱和場所;

(二)監理單位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並具有高級工程師或高級建築師職稱;

(三)有10以上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專職從業人員,專業配套合理,其中至少有2名高級工程師、1名高級建築師、1名高級經濟師;

(四)註冊資本65438萬元以上。第八條設立監理單位,必須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單位名稱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設立負責人的姓名、年齡、學歷和簡歷;

(三)擬任監理工程師的名單,包括姓名、年齡、專業和職稱;

(四)單位章程;

(五)註冊資本數額;

(六)經營範圍。第九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監理單位設立申請後三十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批準的,發給《監理申請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第十條監理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兩年內不核定資質等級。在此期間,監理單位應當在批準的監理業務範圍內從事監理業務;兩年後,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資質等級的核定,並申請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第十壹條境外和省外監理單位在瓊承接監理業務應提供以下資料並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壹)原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合法證明;

(二)監理技術能力和業績資料;

(三)擬派出的監理技術人員的委托書及主要資格證明;

(四)相應的註冊資本。

境外監理單位還應提供擔保銀行的擔保證明。第十二條監理工程師是指通過國家統壹考試或者有關部門審批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並經註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專業人員。第十三條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並從事監理工作兩年以上的人員,可以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註冊。第十四條申請監理工程師註冊,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三)兩年以上專職監理工作證明和重大監理項目目錄;

(四)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

(五)監理單位的任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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