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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家族繼承制度的特點

男戶主去世後,誰來掌管家庭財產?漢朝規定很奇怪!

在古典小說中

2018 5月01青島陰超小學教師

婦女財產權反映了婦女家庭和社會地位的變化。漢代婦女不僅有繼承家庭財產的權利,而且隨著年齡的增長,還被賦予了支配家庭財產分配的權利,這種權利的獲得與她們社會身份的變化密切相關。

1,做女人做老婆

在漢代,繼承分為財產繼承和身份繼承。無論哪種繼承,它至少帶來了財產所有權和支配權的獲得。

漢代法律支持婦女繼承財產的權利。

漢代婦女有壹定的繼承權,體現在婦女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建立家庭,成為女戶主。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漢代婦女壹般有三種情況可以單獨立戶:

壹是戶數少。

張家山漢簡《延律》記載,戶主殉職,妻子在第七繼位序列。張家山漢簡《延律》379-380記載戶主死亡,妻子在第四繼承序列。

王艷輝先生認為:

“造成這種明顯差異的原因,無非是漢代的繼承制度以直系血親為核心的原則,即不同類型的家庭留守時,立法者充分考慮如何在保證財富不離家的前提下處理血緣和婚姻問題。”

無論如何,寡婦有權繼承戶主。

守寡的另壹種情況是,丈夫去世後,如果寡婦沒有資格代理,可以按戶分析財產。張家山漢簡386枚竹簡對此有明確規定:“何(指寡妻)非家之皇後,欲為家而殺,庶人允予家。”

即丈夫去世後,妻子有權另立戶籍分割家庭財產。

二是女戶。

正如王艷輝先生指出的那樣:

“根據漢代的財產繼承法,女兒無論結婚與否,在壹定條件下都有資格為家庭繼承家庭財產。差別只是在家庭的順序上。”

張家山漢簡《使徒行傳》中提到:“無妻以子為後。”

所有這些法律規定表明,漢代婦女的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第三,招贅婚姻的家庭妻子是戶主。

按照賈誼的說法,“阿沁家富則強,分則分,壹家貧則強,多此壹舉。”可見秦朝是有做兒子的習俗的。

《漢書·地理》也記載了淮南地區流行的“胖孩子”習俗。由此可以推斷,招贅婚姻家庭在漢代仍然存在。

因為漢代夫婿地位很低,法律規定夫婿不能當戶主,妻子才是繼承人。

婦女不僅可以繼承戶主的地位,而且在某些條件下還可以繼承財產。東漢簡牘(168-189)反映了婦女家庭財產的繼承問題。

短文的大意是,男人李健告訴官員,景宗的錢比田八士多,由於景宗沒有兒子,只有壹個女兒,所以他的田八士由女兒繼承,後來繼承的田八士被別人查封了,他的兒子向官方報告了此事。

這篇簡短的文章表明,在沒有男性繼承人的家庭中,女兒可以繼承土地。

簡而言之,在家庭財產繼承上,漢代法律支持女性戶主和財產繼承權。婦女有權繼承家庭財產,無論已婚還是未婚。

2.“母職”後的財產管理與控制

如果說女性家庭角色認同的變化對財產繼承原則沒有決定性的影響,那麽對家庭財產的管理和控制則與其身份的變化密切相關。

當女人扮演“母親”的角色時,她就擁有了控制兒子家庭財產管理的權利。比如孝文帝竇“給東宮皇妃錢財嫖娼”。

壹個更典型的例子是朱令,壹個結了三次婚的老婦人,最後成了寡婦。

這起家庭財產分割案完全是在老婦人朱令的控制下完成的,她在遺囑條款的制定中起了主要作用。

從老嫗在憑證簿上有如此大的發言權,在隨後的遺囑執行中發揮如此大的作用,可以看出漢代婦女在遺產分配上還是享有壹定的決定權的。

這壹事實也反映在東漢光和元年(178)修建的“廣金慕巖姬旭誕辰碑”中。本案中,徐為喪偶,掌管家庭財產分配。

可見,當壹個家庭中的丈夫死亡時,作為母親的女人取代了父親的父系地位,獲得了家庭財產的支配權。

這可以看作是對“夫死子從”理論的現實否定。正如黃燕梨分析的那樣:

“寡母財產權”可視為在儒家孝道的特殊文化邏輯下,排斥或弱化了“男尊女卑”的壹般文化原則。”

高還指出:“順從子女,作為‘三個順從’之壹,只是規範女性整體地位的壹個大原則,而尊重母親則是實際上貫徹始終的壹種執政理念和普遍風氣。”

上述女性對財產的支配權,在壹定程度上說明儒家只是壹種理想預設,而不是現實生活本身。

上述分析啟示我們要動態地看待女性家庭財產權利和社會地位的變化。

但不可否認的是,女性的財產權無疑是落後於同代男性的。就此而言,這無疑是漢代法律對“男尊女卑”觀念的維護。

因此,漢代法律規範中的性別秩序仍然以血緣倫理和宗法原則為核心價值。毫無疑問,壹定條件下的漢代婦女財產權給她們的現實生活帶來了壹定的保障。

嚴利用自己的特權,對家族財產進行再分配,從而保證了後代對其權威地位的認同和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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