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1年初,周壹上午,在事務所的接待室裏,壹位從北京飛來的客戶正在焦急地講述自己的案情。當事人在互聯網圈的花名是韓大爺。
他的故事從2011開始。當時互聯網團購業務剛剛興起,至今揮之不去的百團大戰就發生在那個時代。當時團購業務競爭已經白熱化,可謂血流成河,壹片狼藉,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米,無數公司倒在了競爭的道路上。在這種背景下,韓叔的小團購業務創業公司被MT公司兼並,韓叔帶著團隊加入MT公司。
入職半年多後,MT公司老板“大星”用英文給韓大爺發了壹份期權授予通知書,授予韓大爺3.5萬份期權。韓大爺拿到期權的時候眼睛有點濕。雖然看不懂英文,但他看懂了幾行阿拉伯數字:授予日期2011八月,1,期權股數35000股,老板名字叫“大星”...但不管怎麽說,這是老板的動力。妳必須努力工作,擺脫爭鬥。然而好景不長。韓大爺在2013年5月因為種種原因被從城市經理降職為BD經理,矛盾和隱患就這樣埋下了。......
2013年8月,韓大爺聽公司同事說,因為降職,他的期權數變了...發生了什麽事?他不知道。耿直的韓大爺去公司人事部理論。因為最後沒有明確答復,聽說要離職才能行使權利。然而事情遠沒有韓叔叔想的那麽簡單。離職後,公司通知他期權數量,但與他咨詢的律師數量相差甚遠。於是為了查明真相,韓大爺走上了維權之路。
他用了七年多的時間,五年多的時間讓這個案子歸我們自己國家屬地管轄,壹年多的時間進行實體審判。案件的壹審判決終於下來了,韓叔的訴訟請求被駁回,理由是韓叔違反了競業禁止義務,所以法院沒有必要審理期權數量,因為韓叔根本沒有資格主張行使權利,於是壹紙遺失文件落下,回到了故事開頭的現場。
韓叔叔的故事還沒說完。他轉述了自己的話:“我不是投機者。我在MT公司的時候,公司前景渺茫。沒人知道能不能上市。我堅持了這麽多年。如果大星能給我壹個說法,我不需要壹個選項!”或許是被韓叔叔的堅持所感動,或許是我從事股權法律服務這麽多年,真的希望能為中國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法律服務的完善盡壹份力。我接受了本案的二審代理。所以我的身份不再是說書人,我要加入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
由於本案二審尚未開庭,我作為二審律師不可能透露更多的故事。今天寫這篇文章的主要目的是想談談股權激勵和競業禁止的關系。我們常說激勵和約束相輔相成,就像壹對孿生兄弟,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公司給妳股權激勵是因為妳的歷史成績和未來貢獻。自然不可能不約束妳,這是天經地義的。本文從股權激勵與勞動爭議的關系、競業限制義務的邊界、競業限制條款的解除三個方面進行分析並提出建議,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壹些新的思路和啟發。
1,股權激勵與勞動爭議的關系
韓大爺的案子,為什麽因為管轄權的問題,拖了這麽久才審理?主要原因是當事人之間關於法律關系的爭議,決定了爭議的適用法律和管轄以及協議的管轄協議是否有效。最終,法院認為MT公司與韓大爺簽訂的《授予股票期權通知書》是用人單位通過關聯公司對勞動者進行管理、約束和激勵的激勵方式。
勞動關系的建立、履行和終止對韓、舒之間股票期權收益的實現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故上述股票期權授予通知明顯不同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合同。因此,在解釋相關條款和平衡權利義務時,必須考慮締約時勞動關系雙方的不平等地位和談判能力,這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典型特征。基於上述原因,本案的股票期權糾紛可以納入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範圍。
溫馨提示:我們認為股權激勵是否納入勞動爭議範圍,要看具體問題。並不是所有的股權激勵糾紛都可以納入勞動爭議的範圍。股權激勵究竟是勞動法律關系還是合同法律關系,還是基於股權激勵的模式,股權激勵主體和各方的權利義務細節,不能壹概而論。目前,關於未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糾紛和地方法院自由裁量的法律關系,存在不同觀點。
因此,對於激勵對象而言,仍需重視股權激勵協議的法律效力,並依據平等民事主體的契約予以遵守。簽訂合同時應明確合同的中文或英文形式、合同條款的含義、合同爭議的適用法律和管轄權。
2.競業禁止義務的邊界
第二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是競業禁止義務的邊界在哪裏,如何平衡勞動者的擇業權和企業商業秘密利益的保護。在競業禁止和保密協議中,通常約定競業禁止的人“不得獲得與本公司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和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雇主,或者自行創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和業務”。
我們認為,這裏的競爭關系並不只是機械地根據公司的經營範圍是否重疊來判斷,而應該綜合考慮用人單位的實際業務、勞動者從事的業務、是否構成橫向競爭和縱向競爭、是否存在直接競爭和間接競爭來確定。
如(2014)05957號案:法院認為,“東方公司和綠林公司都是廣義的互聯網從業人員,艾君在兩家公司的工作也都與軟件開發有關,但東方公司的網站截圖顯示,該公司從事的業務範圍與綠林公司不同,針對的客戶群體也不同。目前,綠林公司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兩家公司存在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或者艾李俊利用其在綠林公司掌握的技術和客戶在東方公司謀職。艾君在離職後半年內沒有違反雙方簽署的保密承諾書中的競業限制義務。綠林公司應於2065年2月29日至8月28日向艾君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32400元,438+03。”
溫馨提示:因此,根據立法意圖,競業禁止義務的邊界應當劃定在“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紅線上。超過合法合理限度,限制勞動者擇業自由,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認定為無效。
3.競業禁止條款可以有條件解除。
《勞動合同法》和最新的《民法典》都允許協議雙方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有自願協商的權利和自主權。因此,無論股權激勵屬於何種法律關系,如果競業限制協議具有終止競業限制義務的條件,都應當確認為合法有效。
當所附條件得到滿足時,競業限制協議的條款將不再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例如,在第6324號案(2018)中,法院認為,“如果中國汽車華北公司連續兩個月未向吳麗娜支付上述費用,則吳麗娜的上述競業限制義務將於第二個未支付日解除,中國汽車華北公司不再有支付賠償的義務,吳麗娜也不再有競業限制義務。中國汽車華北公司與吳麗娜的勞動合同於2016年6月30日終止。但中車華北公司既未告知吳麗娜無需履行競業限制協議,也未向吳麗娜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故吳麗娜的競業限制義務於2016年9月25日解除。”
溫馨提示:上述案例充分體現了“合同有約定,法律無約定”的普遍原則。既然協議雙方約定了競業限制義務的終止條件,當條件滿足時,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自然應當免除。
所以我們建議,作為激勵對象,當公司與妳簽訂競業限制條款時,壹定要註意,要簽訂附終止條件的競業限制條款。公司超過壹定期限不支付賠償金的,競業限制義務自動取消。不要像韓大爺壹樣,MT公司什麽都不出,給韓大爺戴上枷鎖,不平等。
回到韓大爺的案子,壹是股權激勵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產生糾紛,導致管轄出現波折。最後,案件進入實質性審理階段,但在對授予的期權數量進行正式審查之前,遇到了障礙——競業禁止問題。
因此,在本文中,我們專門對股權激勵和競業禁止的壹些法律觀點進行了分析,希望我們的研究能對韓大爺二審有所幫助,也衷心希望能給像韓大爺這樣的激勵對象壹些啟發和幫助。韓大爺維權路漫漫。希望我們的努力能給他壹點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