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承包或者租賃給其他單位的,應當與承包、租賃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方風險控制和事故隱患管理責任,統壹協調管理承包、租賃單位的風險控制和事故隱患管理;發現承包、租賃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督促其治理。第五條全省各級主要負責人應當重視和推進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險控制和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風險控制和事故隱患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轄區內風險控制和事故隱患治理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風險控制和事故隱患治理的監督管理職責。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風險控制和事故隱患治理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在職責範圍內負責生產經營單位風險控制和事故隱患治理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業(領域)風險控制和事故隱患治理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第二章風險控制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風險控制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具體履行下列風險控制責任:
(壹)建立包括識別部位、存在風險、風險分類、事故類型、主要控制措施、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在內的風險管理控制體系;
(二)根據生產工藝、設備、設計等環節的變化,及時修改和完善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
(3)將風險控制納入年度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確保員工熟悉相關知識和技能;
(四)編制單位風險管理清單,建立預測預警機制;
(五)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交重大風險辨識、評價、控制等基礎信息。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全面的安全風險辨識:
(壹)生產技術和生產工藝;
(二)普通設備和特種設備、能源隔離、機械防護等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設備設施及其檢驗檢測;
(三)建築物、構築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生產經營環境,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相鄰工作環境、場所和氣象條件;
(四)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安全防護狀況和安全操作行為;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教育培訓、現場操作、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六)其他可能引發安全風險的因素。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識別出的安全風險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安全風險等級由高到低分為四個等級,即重大風險、較大風險、壹般風險和低風險,對應的四種顏色分別用紅、橙、黃、藍標出:
(1)重大風險(紅色風險):風險因素多,控制難度大。如果發生事故,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人員傷亡;
(2)風險較大(橙色風險):風險因素多,控制難度大。如果發生事故,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重大人員傷亡;
(3)壹般風險(黃色風險):風險處於受控狀態,壹旦發生事故,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重傷;
(4)低風險(藍色風險):風險可控。如果發生事故,會造成壹般經濟損失或輕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