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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2015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交付使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使用的安全管理活動。

房屋的消防安全,電梯、燃氣、供水等專業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軍事、宗教團體、歷史建築和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納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智能應用系統,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進行協調和監督。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監管制度和應急預案,組織應對房屋使用安全突發事件。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房屋安全排查、安全鑒定、危機救助補助、應急救援等工作的順利開展。

市房產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區、縣(市)房產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

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市場監管、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監、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房產部門應定期組織房屋安全調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檔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開展房屋安全排查。第五條房產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等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行業、建築裝飾等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工作,發揮行業協會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第六條鼓勵運用保險機制創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建設單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保險的方式,探索建立商業保險、風險基金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風險管理機制。第七條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房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房屋裝飾裝修企業、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和物業服務單位的不良信息,由建設、房產部門載入其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第八條房產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為的舉報和投訴機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和投訴的方式。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並向當事人反饋;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及時移送建設等相關部門。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交付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戶型設計圖紙等有關資料,並書面告知房屋的基本情況、性能指標、設計使用年限、使用和維修要求、保修範圍和期限。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修期內房屋質量缺陷的保修責任。建築物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責任,在法定設計文件規定的建築物使用壽命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但因使用不當、第三方侵權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除外。

房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承擔房屋安全責任。第十條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責任人,對房屋使用安全承擔責任。房屋所有權人與實際使用人、管理人不壹致的,房屋所有權人不得以與實際使用人、管理人有約定為由拒絕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因產權不清或者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房屋所有人無法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的,房屋的實際使用人、管理人應當首先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義務。

國有公有房屋的管理單位是國有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的責任人。第十壹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壹)安全使用、檢查和維護建築結構及其附屬設施,委托安全鑒定,治理安全隱患,保存相關資料的義務;

(二)對因房屋使用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三)配合房屋安全排查,采取人員轉移、防洪防災等緊急救援措施;

(四)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危險房屋;

(五)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對建築幕墻進行日常維護、安全檢測和鑒定維修,並保存相關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采取前款規定措施所產生的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屬於區分所有權建築物的,對* * *部分采取前款規定的各種措施所發生的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照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規約的規定承擔。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采取本條規定的各項措施所需費用,符合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規定的,可以依法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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