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麽是合同?
合同壹旦簽訂,就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簽訂合同時,管理者首先要知道什麽是合同,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麽,合同應該具備哪些條款,才能產生法律上的自我效力。
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建立、變更和終止某種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契約的理念下,可以容納財產、身份、行政、勞動等多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合同法所稱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與身份關系有關的協議,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性質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2.合同是多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
3.合同是在法律上界定雙方之間具體權利和義務的文件。
4.本合同是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後,當事人各方必須全面、正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方可以通過訴訟和仲裁,要求違約方履行義務,追究其違約的法律責任。
二、什麽是合同法?
1,合同法的特點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調整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解除、終止以及違約責任等合同關系。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點:
合同法(1)強調主體平等、自願協商、等價有償的原則。這些原則是商品交換的基本原則。
(2)合同法貫徹了契約自由原則。在合同法中,合同關系主要通過任意性的法律規範來調整。政府通過契約關系對當事人經濟活動的幹預被嚴格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
(3)合同法從動態的角度為當事人提供了財產關系的法律保護。合同法調整的是商品交換關系,即調整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
我國的合同立法始於改革開放初期計劃經濟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過渡的過程中。繼《民法通則》之後,《經濟合同法》(1981年頒布,1993年修訂)、《深圳市經濟合同法》(1985)、《技術合同法》(65438+)相繼頒布。這些都極大地推動了中國經濟體制的改革,促進了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培育和發展。1999 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該法於6月1999日起施行。
2.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原則是指其效力貫穿於整個合同法體系和規範的根本原則,是指導合同立法、合同司法和合同活動的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行為準則。綜上所述,中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
(1)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平等的基礎上,通過充分協商達成協議,以達到互惠互利、經濟受益的目的的原則。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這是民法的壹項基本原則,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壹。《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該原則包括以下內容:第壹,合同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第二,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第三,合同當事人應當協商壹致,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更不能以脅迫、強迫的方式簽訂合同;第四,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樣受法律保護。
(2)自願原則。合同自願原則表明合同當事人有依法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自願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征,是民事關系區別於行政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的獨特原則。民事活動應當由當事人自願約定,法律有強制性規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
自願原則貫穿於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第壹,是否簽訂合同,由合同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二是與誰訂立合同,當事人自己選擇對方;第三,合同內容是當事人自願約定,不違反法律;第四?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合同內容;第五,當事人可以協議解除合同;六是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發生糾紛時,可以自主選擇解決糾紛的方式;第七,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的形式,如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公證形式。
(3)公平性原則。根據《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合理,大體平衡,強調壹方付款與另壹方付款的對等,以及合同中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壹是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按照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以訂立合同為由濫用權利、欺詐或者惡意串通;二是根據公平性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三是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4)誠信原則。《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善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從事欺詐等惡意行為。在法律和合同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解釋法律和合同,以平衡當事人的利益。
(5)合法性原則。《合同法》第七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