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訴訟的範圍和本院管轄。
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需要事先約定解決爭議的仲裁機構或雙方同意爭議發生後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約定。
2、享有合同糾紛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室)負責起訴審查和立案。立案庭受理案件後,開具交費通知書,到銀行交費,交費後,持銀行開具的交費憑證到法院財務部門更換訴訟費收據,再將收據提交立案窗口,即完成立案。起訴前,為便於執行,原告也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3.立案後,法院後臺會將案件分配給具體的法官。根據法官自己的日程安排,書記員負責向被告送達起訴書或通過電話通知開庭時間或其他事項。被告應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後05天內提交答辯狀。未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4.準備證據,註意法庭的證據規則。法院審理案件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不能舉證,就要承擔敗訴或者審判結果對自己不利的後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並提出調取證據申請和證據線索的,經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依職權調取證據,人民法院可以勘驗或者委托鑒定。
5.開庭時間和地點由法院決定。訴訟參與人應當嚴格遵守,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庭的,不得重新進入法庭參加訴訟。原告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動撤訴處理。未經法庭許可,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6.舉行審判。審理民事、經濟案件的順序是:核實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並詢問是否回避,然後開始審理。先由原告陳述事實,再由被告答辯,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並進行最後陳述,然後休庭。壹般不當庭宣判,判決後通知當事人取判決書。壹般法院不看判決書,簽字後自己看結果。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經濟案件,審理期限為六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本院院長批準。需要延長六個月的,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目前,簡易程序適用於壹般案件,由壹名法官審理,在三個月內結案。三個月內不能審結的,轉為普通程序。
7.二審。任何壹方不服第壹審判決,應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法院提出上訴。不服壹審裁定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上訴須由原訟法庭提出,並須繳付上訴費用。壹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交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提交答辯狀。壹審法院將答辯狀交給上訴人,隨後連同所有卷宗和證據壹並移送二審法院。二審法院僅對上訴人請求認定的相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目前二審案件壹般不開庭審理。壹般法院註意到他們在“談”,只審判有爭議的部分。如果沒有爭議,他們就不會被審判。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本院院長批準。二審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8.申請再審。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其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9.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壹方為公民的為壹年,雙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由第壹審人民法院執行。執行案件,簡單案件3個月內,案件6個月內,重大疑難案件1年內。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必須辦理批準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