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的對稱性。基於自然出生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在我國,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等同於自然人。
②與“社會人”相對。在社會學中是指離開母親後沒有經歷過社會化過程的人。它只有人類的自然屬性,沒有人類的社會屬性。
基於出生而成為公民權利和義務主體的人。與法人相對。在中國和其他壹些國家,他們被稱為公民。但公民僅指具有壹國國籍的自然人,自然人還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包括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見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各國民法典根據壹個人是否具有正常的認知和判斷能力以及喪失這種能力的程度,將自然人分為有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1)有行為能力。在法律上能夠成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為的人。通常,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是有能力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②無行為能力人。不能成為有效法律行為的人。他們不能因為自己的法律行為而獲得權利和承擔義務。壹般包括:年輕人;不能獨立處理自己的事情,被法院宣布為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自羅馬法以來,各國都在立法中設立了監護人,以監督和保護其人身和財產權利(見監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將作為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同時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③能力有限的人。只有部分行為能力的人。公民達到壹定年齡但未達到法定成年年齡,或者已達到法定成年年齡的公民患有精神病,不能獨立進行全部民事活動,只能進行部分民事活動。以上兩種人統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律還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壹.自然人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民事主體。法人是社會組織;自然人是在自然條件下出生的人。經書面同意的人受精所生的子女是合法子女和自然人。
公民屬於政治學或公法的概念,具有特定國家國籍的自然人稱為公民。所有公民都是自然人,但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某個特定國家的公民。
自然人是在自然狀態下作為民事主體存在的人。人這壹抽象概念代表了人格及其參與民事活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權利。
自然人主體資格的法律特征;
1.自然人的資格是廣泛的。即任何人想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不管他願不願意,都會受到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
2.自然人主體資格平等。民法上的平等是機會平等,不是實質平等。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公民權利和平等的公民義務。
第二,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享有國家通過法律賦予的權利和承擔國家賦予的義務的地位和資格。即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能夠參與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在奴隸社會,奴隸不是民事主體,而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沒有人格和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的開始和終止:從出生到死亡。
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決定了民事主體的產生和民事法律關系的形成,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根據相關法律,只有死者實際撫養的人才有權領取工傷事故撫恤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擴大解釋,規定遺腹子也有領取撫恤金的權利。這就涉及到胎兒是否有權利和能力的問題。我國目前不承認胎兒具有法律行為能力,胎兒不是民事主體。但中國保護嬰兒出生後的權利,胎兒出生後就成了嬰兒。繼承法明確規定要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民事權利能力因民事主體死亡而終止。在同壹危難中,如果不能確定死亡順序,則推定為同時死亡。
三。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地位和資格。
意義能力是指自然人認識和判斷問題的能力。如果壹個人能夠認識和判斷自己民事行為的後果,他就具有有趣的能力。
根據自然人認識和判斷問題的能力,將自然人分為三個階段:年滿18周歲的人稱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周歲的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0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劃分的標準,壹個是年齡;第壹,智力狀態。以年齡劃分的標準是為了司法的效率,即把年齡分為三部分。這是劃分壹個人行為能力的客觀標準,也就是年齡標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完全認識和判斷自己民事行為的後果,應當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對與其認知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承擔責任,其他民事行為對他沒有法律後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從事與其民事行為能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成年勞動制,即法律規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主要收入來源是指收入是否達到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以年齡判斷行為能力是客觀標準;而人的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是壹個主觀問題。壹個人即使年滿十八周歲,如果患有精神病,仍然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根據壹個人的精神狀態和精神疾病來判定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因為這涉及到壹個公民的權利能力。第壹,申請人必須是精神病人;二是必須由利害關系人申請;3.通過法定程序宣布;第四,必須由法院以判決書的形式宣布。宣告或者註銷壹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壹個必要行為。壹個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後,如果經過治療恢復,恢復了民事行為能力,但未被撤銷,那麽他此時的行為屬於效力未定的行為。
四。死亡和失蹤聲明
自然人的住所是公民長期居住和生活、民事活動的中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密切相關。住所是自然人暫時居住的場所。身份證和戶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意義,都是證明公民公民身份的證件。在中國,壹個人只能有壹個住所,即戶籍所在地;當他離開住所並長期居住時,稱為他的經常居住地。其經常居住地最近壹次連續居住時間必須在壹年以上,除非住院治療。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是指公民離開居住地壹定時間後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通過判決推定其失蹤或者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與宣告失蹤之間的聯系:兩者都是在失蹤者下落不明壹定時間內,為保護或維持社會秩序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宣告死亡和失蹤的區別:1,時間不同。失蹤人被宣告失蹤的期限壹般為兩年;壹個人被宣告死亡,下落不明的期限,壹般是四年,特殊情況下是兩年。在壹次事故中,並且被有關當局證明他不能生存,他可以免除兩年的限制。對於士兵來說,只能從戰爭結束之日起提出申請。2.程序不壹樣。宣告失蹤沒有明確的利害關系人順序;對於宣告死亡,前序利益相關者不主張宣告死亡的,後序利益相關者不能主張。
動詞 (verb的縮寫)監護制度
監護制度是對未成年子女的監督和保護制度;享有監護權,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監護的人,稱為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稱為被監護人。監護制度的設立完全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民事權益。
監護分為法定監護、委托監護和指定監護。
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都是法律規定的監護人,稱為法定監護。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委托監護是指通過委托監護合同設立的監護。我國只對精神病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供臨時監護,不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提供臨時監護,臨時監護人只承擔部分監護責任,被監護人仍是主要監護人。如果有委托監護,就會有臨時監護人。比如A帶著鄰居家的孩子去B家玩,孩子在玩耍的時候掉進了B家鄰居家的井裏淹死了。井主負責險情,A負責臨時監護。
自然人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民事主體。法人是社會組織;自然人是在自然條件下出生的人。經書面同意的人受精所生的子女是合法子女和自然人。
公民屬於政治學或公法的概念,具有特定國家國籍的自然人稱為公民。所有公民都是自然人,但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某個特定國家的公民。
自然人是在自然狀態下作為民事主體存在的人。人這壹抽象概念代表了人格及其參與民事活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權利。
自然人主體資格的法律特征;
1.自然人的資格是廣泛的。即任何人想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不管他願不願意,都會受到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
2.自然人主體資格平等。民法上的平等是機會平等,不是實質平等。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公民權利和平等的公民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