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征集和披露企業相關信用信息。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和有關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與企業基本情況和經營活動誠信有關的記錄。第四條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及時、便利的原則,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征集和披露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當真實可靠,應當是公開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信息提供者應當對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第五條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實行分類管理。企業信用信息資源應當實現行政機關互聯共享。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行政機關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的組織協調,將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的建立和運行納入同級政府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機關負責建立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其他行政機關負責建立與其職能相關的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依法征集和披露企業信用信息,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發展改革、經濟管理和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負責信用信息數據庫的總體發展規劃、業務協調和技術指導。第七條行政機關向其他國家機關和組織征集企業信用信息,其他國家機關和組織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予以支持和配合。第八條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由A類信息系統、B類信息系統和C類信息系統組成。第九條A類信息系統應當記錄以下信息:
(壹)企業登記依法應當公開的基本信息;
(二)企業取得的資質(資格)等專項行政許可;
(三)企業已通過國際或國家標準認證;
(四)依法對企業進行定期檢查的結果;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
(六)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包括變更、註銷或者撤銷。第十條B類信息系統應當記錄以下信息:
(壹)獲得“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稱號;
(二)獲得“中國著名商標”或者“湖北省著名商標”稱號的;
(3)獲得“中國名牌”或“湖北省優秀名牌”稱號;
(四)獲得“AAA”金融信用評級;
(五)獲得“誠信納稅人”稱號;
(六)“價格計量信得過單位”稱號;
(七)產品被列入國家免檢範圍的;
(八)獲得省級以上先進企業、環保模範和“清潔無害工廠”稱號的;
(九)企業法定代表人獲得省級以上五壹勞動獎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優秀建設者和優秀企業家稱號;
(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可以記錄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第十壹條下列信息記錄在丙類信息系統中:
(壹)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企業處以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記錄;
(二)對企業發生法律效力、被依法降級或者未通過定期檢驗的記錄;
(3)對企業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訴訟記錄;企業拒不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事判決、裁定的;銀行協會的仲裁裁決和制裁記錄;
(四)依法確認的企業其他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的嚴重違法行為記錄。第十二條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下列信息應當記入C類信息系統:
(壹)對本企業的嚴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刑罰正在執行的;
(三)因犯有貪汙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四)擔任因經營不善被依法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該企業破產清算結束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個人債務數額較大,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後仍未清償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負責人以及其他企業中擔任類似職務的人員。
企業發現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有第壹款規定的情形,依法主動罷免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或者被有關國家機關責令改正,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60日內被免職,不記入C類信息系統。
有證據證明企業知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有第壹款規定情形的,不適用第三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