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給予政策支持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籌集,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居民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
本辦法所稱住房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租賃住房給予的貨幣補貼。第四條城鎮住房保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可持續發展、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級保障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充足的保險保障,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對其他符合條件的城市住房困難家庭給予適當保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住房保障作為履行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加大財政投入,建立穩定的融資和住房籌集機制,規範住房保障工作,穩步擴大覆蓋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優惠政策引導社會資金和金融機構支持城鎮住房保障。第六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鎮住房保障工作。
省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民政、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金融、公安、監察、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工作。第七條設區的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住房保障工作,其所屬的城鎮住房保障業務機構辦理下列城鎮住房保障事務:
(壹)城鎮住房保障申請及相關資料審核;
(二)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收回、收購和住房租賃補貼發放、調整、終止等事項的實施,以及保障性住房入住、退出和使用的登記和檢查;
(三)政府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的運營管理和維護;
(四)監督管理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所有的經濟適用住房;
(五)建立和維護城鎮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和信息系統;
(六)其他與城鎮住房保障有關的事項。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住房保障工作。
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住房保障機構和人員,負責城鎮住房保障工作,形成城鎮住房保障服務網絡。第八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住房保障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鎮住房保障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城市住房保障總體要求,結合財政能力、資源環境條件、人口規模和結構等,,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規定程序批準後公布實施。
城鎮住房保障規劃應當包括城鎮住房保障的目標任務、總體要求、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應規模、土地和資金安排、規劃實施措施和工作機制。
住房保障年度計劃的編制應當明確年度住房保障資金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指標、區域布局、供應規模、供應結構、租售比例、保障對象範圍和主要政策措施。
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住房建設計劃相銜接。第十壹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儲備制度。省人民政府每年預留壹定比例的新增用地指標,根據全省城鎮住房保障年度計劃和有設區的市、縣(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規模、規劃選址、項目審批等情況,直接向項目下達用地指標。
納入土地儲備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任何部門不得批準改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的用途,提出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