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規劃城市布局和產業發展布局,優化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加強生態建設,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負責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優化工業和能源結構及布局調整,組織推動實施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升級,淘汰落後產能,增加清潔能源利用,發展循環經濟,制定和完善大氣環境保護等相關政策;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商務等部門對機動車和越野移動機械、油氣回收管理實施監督管理;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建築施工揚塵、礦山揚塵、道路揚塵、企業物料堆場實施監督管理;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管、公安、工商、食品監管、農業等部門對餐飲服務、露天燒烤、原煤散燒、稭稈焚燒等實施監督管理;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畜牧部門對農業生產和畜牧業造成的大氣汙染實施監督管理;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漁業部門和海事機構對船舶排放大氣汙染物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健全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如實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自覺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管理。加強清潔生產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減少大氣汙染,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綠色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責任。第七條本省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考核和獎懲辦法,對設區的市、縣(市、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大氣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加強對大氣汙染防治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技術改造和能源替代給予支持和幫助。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大氣汙染防治,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大氣汙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第九條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大氣汙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開展大氣汙染源及其變化趨勢分析,編制大氣汙染物排放清單,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防治技術,充分發揮科學技術在大氣汙染防治中的支撐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指導和服務,增強其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減少大氣汙染。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對防治大氣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機關、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大氣環境保護意識,促進公眾參與大氣環境保護。第二章大氣汙染防治規劃和標準第十壹條未達到國家大氣汙染防治標準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大氣汙染防治目標和區域空氣環境質量的要求, 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和大氣汙染防治年度實施計劃,采取嚴格的大氣汙染治理措施,按期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符合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的要求,制定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措施。
大氣環境質量達標規劃和大氣汙染防治年度實施計劃以及實施效果應當公開,並及時進行評估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