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關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範圍包括:
(壹)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和信息網絡等郵電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水、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和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線、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國家資助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使用國家發行債券融資的項目;
(二)利用國外貸款或擔保籌集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
(四)國家授權投資者投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利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範圍包括:
(壹)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1)、(2)、(3)項規定標準的。但項目總投資超過3000萬元。
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使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對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招標活動不受地區和部門限制,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
前言0
第壹部分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與建設4
第1章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開發程序5
1.1項目投資與開發5
項目建議書第五階段1.1
1.1.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第五階段
1.2項目法人編制6
1.3項目建設8
1.3.1構造模式9
1.3.2投標11
1.4項目融資14
1.4.1股東擔保貸款14
1.4.2股東委托貸款15
1.4.3項目融資15
1.4.4公司債券17
1.5城市基礎設施重大工程合同17
1.5.1工程施工合同18
1.5.2購銷合同20
1.5.3並網調度合同21
1.5.4運維合同21
1.5.5燃料供應合同21
附錄1:中外合資電力項目股東協議22
第二部分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債務融資26
1章國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債務融資27
第二章:世界銀行貸款環城交通項目實證研究31
2.1項目實施背景及概況31
2.2世界銀行貸款的法律文件和資金管理制度32頁
2.3防範項目外匯風險的具體措施及存在的問題33
附錄1:世界銀行簡介40
第三章S汙水處理系統工程利用項目融資模式的實證研究42頁
3.1項目背景及概況42
3.2項目融資模式的基本框架43
3.3項目融資結構和貸款銀行的選擇44
3.4項目融資模式的評價46
3.5項目融資的發展戰略49
第四章發行市政債券為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融資51
51的可行性和操作構想
4.1國外市政債券運作概述51
4.2發行市政債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52頁
4.3地方政府發行市政債券的具體操作56頁
第三部分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法人投標61
第1章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法人招標與BOT方式比較62
1.1 BOT 62的基本概念
1.2 BOT項目的基本框架63
1.3 BOT項目在中國的實踐64
1.3.1廣東沙角B電廠64
1.3.2廣西來賓電廠B 65
1.3.3四川成都第六供水廠B 66
1.3.4北京開發區汙水處理廠66
1.4項目法人招標與BOT模式的區別67
第二章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法人投標合同框架69
2.1主要工程合同69
2.1.1咨詢合同69
2.1.2產品或服務采購合同69
2.1.3供應合同70
2.1.4運維合同70
2.1.5保險合同70
2.2特許權項目協議70
第三章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法人招標的具體實施
3.1項目法人招標基本程序75
3.1.1資格預審階段75
3.1.2招標文件編制階段78
3.1.3投標人的投標準備階段78
3.1.4開標和評標階段79
3.1.5協議確認談判階段80
3.1.6融資階段審批完成81
3.2項目法人投標案例分析81
3.2.1項目概述82
3.2.2投標人介紹
3.2.3評標結果分析
附件1:H省P電廠BOT項目法人招標文件88
附件2:亞能電力控股有限公司91投標文件
股份轉讓協議109
附件3:H省計委與亞能電力控股有限公司簽訂的投資協議(特許經營項目協議)122。
附件4:C銀行為H省P電廠開具的130號履約保函
附件5:H省P電廠上網電價構成及調整公式133
附件6:H省P電廠投資價值分析報告136
附件7:H省P電廠設計、采購和施工交鑰匙合同(EPC合同)146。
第四章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法人投標發展策略216
4.1項目法人招標初步了解216
4.2項目法人投標發展戰略217
第四部分城市基礎設施企業的並購219
第1章外商在華投資分析及外商M&A前景預測220
1.1外商在華投資歷史回顧220
第二章M&A城市基礎設施企業的關鍵要素224
2.1外國投資者的投資趨勢224
2.2選擇合作夥伴的基本步驟225
2.3盡職調查可以揭示許多問題226
2.4交易的“停止因素”和“破壞因素”229
2.5八個關鍵成功因素230
第三章城市基礎設施企業並購定價規則232頁
附件1:亞能電力並購賽思(中國)控股公司236的分析報告
附件2:H省P電廠項目盡職調查法律意見書256頁
第五部分重要投資法律法規和文獻匯編272
附錄1: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273
附件2: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
附件3:境外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281
附件4:國家計委關於印發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若幹意見的通知284頁
附件5: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87
附件6:外商投資產業目錄301
附錄7: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321
第壹部分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建設
第1章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開發程序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是壹項龐大而復雜的系統工程,從開發到建成投產往往需要數年時間,成本巨大。政府、項目發起人(通常是投資者)、銀行、施工承包商、運營承包商、原材料供應商、工程顧問、財務顧問等項目建設參與方在項目中密切合作,共擔風險,共享利益,從而促進投資項目的順利完成。隨著我國法律的不斷完善和法制化進程的不斷深入,律師作為項目的法律顧問,開始進入城市基礎設施項目開發、建設、調試的全過程,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長期實踐證明,律師的參與對依法有序順利推進項目開發,降低項目建設運營風險具有重要意義。本章以電力項目為例,說明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開發的具體操作過程。其他類型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如交通、環保等)與此類似,可參照其操作規範進行改進。
1.1項目投資與開發
1.1.1項目建議書階段
項目建議書壹般應包括以下內容:項目建議書的必要性和依據;產品方案、規劃規模和建設地點的初步設想;資源、建設條件、合作關系、設備或技術引進的國家和廠商的初步分析;投資估算、資金籌措和還款計劃;項目時間表;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初步估算,包括初步財務評價和國民經濟評價;環境影響的初步評估;結論和附件等。
提交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時,壹般需附金融機構貸款意向書(必要時)和全體投資者簽署的合資或合作意向書。合資或合作意向書是指投資者就項目投資開發達成初步協議的文件。通常情況下,意向書只表明投資方的投資意向,並不具體說明投資行為。為此,投資者可以在意向書中規定,意向書對任何壹方都沒有約束力。但是,作為投資者開展項目投資開發和各方面工作的基礎,項目發起人和各級地方政府往往非常重視意向書的簽署。
1.1.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項目法人通過招標或委托方式確定的具有相應資質或等級的工程咨詢(設計)單位承擔,壹般應包括以下內容:項目概況;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市場預測;項目選址和建設條件論證;建設規模和內容;項目外部配套建設;節能節水;環境保護;消防和勞動安全;機構設置、勞動能力和人員培訓;項目實施時間表;投標;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經濟和社會效益;結論和建議等。同時應附環保部門對項目環評大綱的批復和國土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通知書復印件。此外,有關銀行的貸款承諾函應附在銀行貸款資助的項目上。
此階段的合同、協議或意向文件只能由相關方草簽,壹般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後才能正式簽署生效。除上述文件外,根據國家計委令第9號(2001)《關於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審批招標事項的暫行規定》的規定,在上報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增加招標內容,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活動的具體招標範圍(全部或部分招標),以及擬采用的招標組織形式(委托)
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在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已經進行招標活動的,應當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予以說明。
1.2項目法人成立
中國對基本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就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而言,項目法人責任制是指投資項目的投資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成立的項目公司,項目公司依法負責項目規劃、資金籌集、建設、管理、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並享有相應的權利,實行責權利相統壹的制度。
根據現行規定,新投資項目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後,應及時成立項目法人籌建機構,負責項目法人的籌建工作,由項目投資方代表組成。有關單位在上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還應提出項目法人的設立方案。項目法人的設立涉及到很多法律事務,包括策劃和確定項目公司的設立方案;起草股東協議(在外商投資項目中稱為合資或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處理相關合作談判產生的法律文件,辦理公司註冊等法律手續。壹般來說,項目公司的設立方案有以下要素:投資人;項目法人組織形式(目前國內項目法人只能以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存在);項目法人的設立方式,即項目公司是新設立的項目公司還是現有的企業法人承擔項目法人的職能;各投資者對註冊資本的出資比例及項目法人性質。
在確定項目公司成立方案時,需要註意以下問題:
(壹)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
對於內資項目,為了保證項目公司的成立和項目前期開發工作能夠順利、按計劃進行,明確各投資方在此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實踐中投資方通常會簽訂壹份股東協議。股東協議主要約定項目投資額、項目公司註冊資本、各投資方的投融資義務、項目前期開發工作、項目前期開發建設方式等。由於側重點不同,股東協議在實踐中常被稱為“投資協議”。股東協議不僅是出資協議,也是投資者日後簽署項目公司章程的約束性文件。
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是項目公司成立的必備要件,其生效時間為項目公司成立之日,即公司在工商部門設立登記之日。公司章程中必須有壹些法定條款,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姓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組織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辦法。在起草上述條款時,壹定要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對上述內容的強制性要求,使公司章程順利通過工商部門的審查。
(二)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項目法人也可以是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當外資(含港澳)超過25%時,就要考慮建立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企業。根據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中外合資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即必須是企業法人;但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以以企業法人或非企業法人的形式存在,但作為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項目公司,仍然必須是企業法人。國內投資者投資城建項目的項目法人與外國投資者投資城建項目的項目法人在公司設立和運營上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流程
外商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設立項目公司時,中外投資者必須簽訂合資或合作合同,在提交項目建議書時提交投資者的合資或合作意向書;而且,在外商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中,投資者只有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其授權部門批準,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後,才能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成立項目公司。國內項目公司的設立不需要上述程序。
(二)章程和協議
外商投資項目公司的章程必須根據全體投資者簽訂的合資/合作合同制定。如有不壹致,以外貿部批準的合資/合作合同為準(包括後續變更)。國內項目公司的設立和運作是以工商局批準的公司章程為依據的。
(三)註冊資本出資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時註冊資本必須全部到位。外商投資項目公司的註冊資本可在項目公司成立後的壹定期限內分期或壹次性到位(具體時間將根據註冊資本的多少而定)。以電力項目為例,由於項目公司註冊資本定為不低於總投資的20%,通常數額巨大,項目公司在成立之初並不需要投入大量建設資金。因此,為了有效避免或減少因註冊資本的大量沈澱而增加投資者的資金成本,國內項目公司通常采取逐步增加、變更公司註冊資本、換發營業執照等方式。
(4)公司組織
內資項目公司應依照《公司法》設立,其組織機構應包括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執行監事)和總經理,其中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外商投資項目公司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設立,無需設立股東會和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5)投資回收
當項目法人為中外合作企業時,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經財稅部門批準,允許外方在繼續承擔股東責任的前提下,以壹定方式提前收回投資,即在項目公司終止前收回投資。對於國內項目公司來說,壹旦項目公司成立,除非項目公司解散,否則任何壹方都無權撤回投資。
(6)稅收政策
與內資項目公司相比,外商投資項目公司仍在壹定範圍內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